恶毒攻击江泽民等于“颠覆国家政权”
 
王小宁
 
2001年3月12日发表
 
【人民报消息】有个警察,经常在网上发表言论。他恶毒攻击(此为中共最喜欢使用的语言)“民主、自由、平等”原则,却又口口声声说要执行宪法和法律。这位警察肤浅到连《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所表达的基本原则就是“自由、民主、平等”都不知道。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的宪法都贯彻了“民主、自由、平等”原则。反对“自由、民主、平等”就是反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我们对此感到可笑(也许更可悲)。报纸上经常说,中国的公、检、法干部队伍素质低。没有想到竟低到如此程度。我告诉你,执行《中国共产党党章》上的“四项基本原则”,才是反对“自由、民主、平等”原则的。不过全国大多数人民不是中共党员,不需要执行《中国共产党党章》。

  在刑法中,有两个罪种:“颠覆国家政权罪”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这是公、检、法一些人最常用的、对付中共的政治反对党和反对派的罪种。以前刑法中有“反革命罪”,后来被取消了。于是他们就用“颠覆国家政权罪”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来代替“反革命罪”。

  世界各国对“颠覆国家政权罪”的解释都是:以暴力手段破坏国家政权、推翻合法政府(或者叫民选政府)。例如前苏联,1991年苏共的一些领导人发动军事政变,推翻戈尔巴乔夫总统,就是犯了颠覆国家政权罪。还有韩国的保安司令全斗唤把他的上司──总参谋长──抓了起来,逼总统下台,也是搞军事政变,犯了颠覆国家政权罪。所有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用民主和和平的方式、要求执政党和现政府下台的行为,不但不是犯罪行为,而且是国家政治生活中的正常行为。国家的一切权利属于人民。人民有权选择执政党和领导人,也有权罢免领导人,更迭政府。

  在民主国家,很少有人被判“颠覆国家政权罪”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因为,在这些国家很少出现军事政变。比如美国,就从来没有发生过军事政变。就是在非民主国家,也不是平民百姓可以犯得起这两个罪的。因为,他们手无寸枪,想颠覆也颠覆不了。而在中国,好象人人都可以颠覆国家政权或煽动颠覆国家政权。因此,这种犯罪非常地多。最近四川就在审判一个网站负责人。罪名就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你仔细一分析,就会发现,其实这些人最多也就是“恶毒攻击”中共、要江泽民下台而已。我真搞不明白,全国人大当初立法时,为什幺不设一个“恶毒攻击江泽民罪”,省得公、检、法人员张冠李戴、胡乱定罪。

  作为警察、检察官、法官,就应该遵守宪法和法律,就应该拒绝执行违反宪法和法律的任何上级命令。不符合“颠覆国家政权罪”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要件,就不能对人治这类的罪。否则将因违法而受到法律的制裁。文化大革命中一些公、检、法人员(包括到公、检、法的军管人员),违反宪法和法律,对政治异议人员进行了残酷的迫害(例如对张志新等人的残酷迫害),在一些当权者的包庇下,没有受到法律的制裁。这是完全错误的。历史不会重演。将来,执行上级违反宪法和法律的命令的公、检、法人员,最低将被开除公职。

  我们看到了时代的进步:江泽民对政治反对派、反对党的迫害已经不得人心了。至少,中国任何一个领导人都不敢在全世界面前承认中国有政治犯、思想犯。去年南斯拉夫大选,南斯拉夫社会党大选失利。米洛舍维奇总统曾要求军队和警察镇压反对派,遭到了拒绝。中国的军队和警察也应站在人民一边,拒绝违反宪法和法律的江泽民的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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