遠華案已淪爲新一輪高層權力鬥爭的籌碼
 
張偉國
 
2001年1月4日發表
 
【人民報訊】正當遠華集團走私案進入敏感時期的當口,傳來中共福建省委第一把手陳明義調職的消息,因爲陳明義沒有完成任期,顯然是異常調職,大家很自然將此與追究遠華案的責任聯繫起來,有評家甚至斷言:中南海正在借用遠華案的巨大社會壓力,將在省部級以上的高層推展反腐敗運動。不過這有點過於一廂情願了。

  人們看到,陳明義之被免職並沒有宣佈任何過錯和罪責,相反中組部負責人在表彰樂他的爲人品格後,還留了一個「另有任用」的尾巴,旋即便安排他在福建省政協出任黨組書記,一般預料在明年兩會時他會按程序當「選」爲政協主席。不管是省政協黨組書記,還是省政協主席,雖然是「退居二線」,權力不如省委第一把手了,但他的行政級別沒有變,所以陳明義的職務調動只能算是一種「平調」,按北京官方的說法是「正常調動」,完全算不上是爲遠華案負責。

  如果陳明義對遠華案不用負責,在沒有過錯沒有完成任期的情況下被調職,他就應該有權力提出申述,對於外界把遠華案的責任「強加」在他的頭上應該提出申辯。如果說陳明義應爲遠華案負責,人們自然會進一步問:僅僅這種職務「正常調動」就能算負責了嗎?與陳明義同時在福建搭當負領導責任的賀國強是不是應該同樣負責;他們的前任陳光毅、王兆國、賈慶林,任內批准成立遠華集團、令賴昌星坐大,從某種意義上講他們升遷的政績裏包含了賴昌星的罪惡--遠華集團走私給地方經濟帶來的「繁榮」,所以對遠華集團走私案也要負相關的責任,尤其是賈慶林,因爲其妻子與遠華集團有密切的「業務合作」,更是脫不了干係。

  現代政治的一個要義就是「責任政治」,一個領導人對於自己任期內或者管轄的地區、領域發生重大的醜聞,是要承擔各種責任的,或者引咎辭職,或者被彈劾罷免,甚至走上法庭接受審判。象遠華案這樣的腐敗醜聞,如果發生在法治健全的民主國家,不但地方負責人或部門負責人要下臺謝罪,而且國家最高領導人甚至整個執政黨或政府內閣都可能會倒臺。退一步看,在中國政治傳統中也有「敢做敢當」的遺產,甚至皇上也可以下「罪己詔」表明他的責任。

  但是,遠華案發生在中國大陸這樣的人治社會,在過去一年多來,儘管中共當局再三作出徹底追究的承諾,但是至今爲止不知道誰應該爲轟動中外的這一腐敗醜聞負責。陳明義這次調職實際上並沒有負責,賈慶林也有保護傘「我自巋然不動」;執政黨中共的「核心」江澤民,上臺以來一直把反腐敗掛在嘴上,儘管在中國大陸腐敗無法遏制、愈反愈烈,無論是陳希同、成克傑,還是陳明義、賈慶林,說起來都是江澤民的下屬,但看不出來江澤民有絲毫要承擔政治責任的意思。當今中國,一切成就都要歸功於「江核心」,一切罪過都可以找替罪羊去頂。

  其實,老百姓心裏早就知道,誰應該爲遠華案負責,誰應該爲中共從上到下的腐敗負責,但是應該負責的人卻偏偏穩「坐釣魚臺」,這一點證明了中共仍走在傳統的集權人治軌道上,被歷史包袱的慣性推着走。面對日益嚴重的腐敗,江澤民等中南海當權派雖然聲嘶力竭高喊反腐敗,並屢屢裝出「動真格」的樣子,卻把組織反腐敗觀察的民間人士投入監獄、禁止新聞媒體報道遠華案件,操縱干預司法調查和審判,對此案負有政治責任的領導人或穩若泰山,或「正常調動」,甚至還有加官進爵的,那些虛張聲勢的表面文章只是用來搪塞唬弄老百姓的。顯然,中共反腐敗的辦法、武器都是歷史博物館裏的古董。

  當幕後的政治交易代替公平、公開的司法監督,反腐敗就只能淪爲新一輪高層權力鬥爭的籌碼,陳明義在被宣佈調職時,眼中含淚「支持中央對福建領導層的調整」的表情,便是用「正常調動」掩蓋「異常」離任的寫照,同時也折射出中共以反腐敗爲名的權力鬥爭,具有極大的不確定性,毫無正義、公平可言。作爲一個領導「現代國家」的執政黨,江澤民爲首的中南海統治集團在遠華案中的所作所爲,是沒有擔當、迴避政治責任的行爲。

  只要中共不完成政治轉型,在中國大陸談什麼「政治責任」就還爲時尚早。一個不負政治責任的政權和政治領袖,不可能建立和領導一個「依法治國」的政治機制,同時也缺少了最起碼最基本的合法性。因此,不進行包括建立政治責任在內的政治改革,北京的任何反腐敗的雄心壯志和重大舉措--即便殺更多的「貪官」,充其量都只是一種換湯不換藥的「量變」表演,不會帶來制度性、組織化腐敗「質」的改變。

摘自(大參考)(http://renminbao.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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