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杀吓模式”治不了腐败
 
刘洪波
 
2000年9月29日发表
 
【人民报讯】胡长青死了,成克杰死了,两位高官之死,据说都可以起到宣示反腐决心、警戒其他人等的作用,以便于正在贪的收手,想要贪的收心。效果到底如何,或许还得一段时间才能“以观后效”吧。大贪官之死,看来意义真是不同凡响。一再强调其“警示”作用,使我感到他们要死,并非法律的注定,而是“警示”的需要。

  现在厦门远华走私案与水利部巨额挪用案又浮出水面,如果又来一批“严厉惩处”,我们将如何总结其意义呢?厦门一案中已经扯出的被告,可谓“群贤毕集,少长咸至”了。上上下下各部门,红红黑黑各渠道,腐败集团军人马甚众,弄出来的成就是“涉及金额最大、官员最多”,免不了会有人得到最果决的恶报。水利部挪用案,现在还只露头,查处将会如何,还得拭目以待,如果不怀“全盘否定水利工作”之忧,还是也要一账清算到底。那时,总结起来是否还是只好说一通“显示决心,警钟长鸣”的老调?

  我实在怀疑这“宣示”与“警示”的效果。虽然,厦门案一大群和水利部一大伙的出现,不能证明胡长清和成克杰之死没有效用,这一群一伙早在成胡死前即已大施其法了,然而倘要“宣示”与“警示”,又何待成胡二位来效劳;倘使“宣示”和“警示”真有效果,我看就连成胡二位原本也可以好好地终养天年,死后还可以由治丧委员会按重要规格礼送西天。

  “严厉查处腐败行为”,此种宣示早经出现,成胡二人也好,厦门案和水利部案的相关人等也好,都并非没有听过。至于枪杀贪官,罢黜污吏,并不是这两年才有的,“警示”之多,实在是不胜例举。可是,这些都控制不了腐败现象,反而弄得“反腐战果”越来越“辉煌”。

  在这过程中,有人说要多杀,好像多杀可以解决问题。然而前几年就出过这样的一幕,贵州杀了一个高官闩健宏,接她上任的向明序又一步不差地步其后尘而去了。倘说只要杀就可以起到作用,向明序何以又前仆后继呢?

  中国向来有“杀鸡吓猴”之说。“杀”的意义就在于“吓”,为了“吓”而杀,我还从来没有看到真正起什么作用,瓜蔓抄都不足以肃清腐败,也不足以安定天下,还凭什么迷信这“杀吓”的把戏。然而,我也不断地看到佳话,如“杀掉一个刘青山,管了好多年”,殊不知在那样的时代里,抑制腐败却只是频繁运动搞乱国家的一个附产品,其间还免不了“走后门”和公开的“特权”分配,根本不是“杀掉一个刘青山”的成果。

  近几年,又听到一种主张,称杀鸡吓猴,事实上吓不了猴,应当杀猴吓鸡,只有杀的官级越高,才越能制止腐败。我却担心这杀和吓的把戏,无论演到何种程度,都无法解决“吓不了”的问题。如果有肥沃的土壤使腐败成了遍地疯长的荆棘,拔掉几根最大的荆条,又何以使遍地的荆棘望风而萎,何况选择拔哪几根荆条时,也许考虑的并非荆条的大小,而是这荆条长在哪一个群落,在荆棘丛中的根基是否牢实。

  腐败的根子在哪里,不在具体的人身上(不管这些人坐在主席台还是坐在听众席),而在制度性的因素之中。制度性的缺陷,才是腐败不断蔓延的肥沃土壤。不管是厦门远华案、水利部挪用案、成克杰、胡长清,还是别的什么大案,查处之时会有令人兴奋的一面,但令人悲哀的更重要的一面却基本没有能够触动。权力的制衡并没有实现,难道官员之间为“一长”地位展开的你争我夺及官员群落内部的利益共享型分配,就是我们的特色性制衡吗?权力运行的公开的社会监督体系并没有建立,难道秘密决策和一长拍板,然后众人高呼英明,就是特色性的社会监督吗?这种制衡和监督,只能把某个具体的人“抛出来”,然后“杀”掉,而根本不可能真正“吓”住什么人,只要根基深厚,没有被“抛”的可能,就不会有什么顾虑,而又几个官员不是自认为“人脉深厚”,坚信着自己绝无“抛出来”的危险。事实上,又有哪个贪官污吏不是“多行不义”而最终又只是因为“人脉”涣散而倒霉。电影上的“生死抉择”,不过仰仗着影片中的最高权力者还没有入伙而已,现实中却有成克杰在广西一面腐败,一面通过反腐来培育“人脉”的例证。

  人类消灭腐败的药剂或许没有找到,但遏制腐败的道路并非没有开辟。这一道路绝非“杀吓”,而是权力内部的制衡和社会对权力无所不在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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