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贿赂触目惊心 成难题取证量刑
 
张鹏
 
2000年12月21日发表
 
【人民报讯】利用美色行贿目前已成为检察机关发现的新的行贿手段。广泛关注的性贿赂问题在12月15日被最高人民检察院首次提及,最高检的赵登举副检察长在关于打击行贿犯罪的新闻发布会上说:“性贿赂目前在行贿犯罪中已相当普遍,最近查办的几起部级干部受贿大案中几乎都涉及情妇。虽然性贿赂现在还没有法律规定,但将来应纳入法律的视野。”这也许预示着性贿赂问题将不仅仅是法律界业内人士在学术界的一场论争,它有可能被纳入立法范畴,成为一项新罪名,使贪官污吏被绳之以法。

   性贿赂现状触目惊心

  多起案例显示,目前性贿赂的种种现状已是触目惊心———

  日前海南省侦破一起8000万元的诈骗案,犯罪嫌疑人范起明被海口市检察院审查起诉。范起明的家人四处寻找关系,终于从海口市检察院原副检察长王德伟身上找到了突破口。王德伟多次和范起明的妹妹发生性关系后,违反法律规定,以范起明有病为由批准其取保候审,结果范起明随即出逃。目前,这位难过美人关的副检察长已被提起公诉,上庭受审。

  南京市车管所原所长查某一夜之间侵吞公司小金库资金110万元,他在一年之间参加高档宴会和舞会近400次,花在女人身上的钱多达70多万元,一家公司为他“报销”了这笔费用。

  江苏有个“养鳗大王”,在不到4年内竟获得贷款12亿元之多。被他拉下水的干部有1名副厅级、3名县处级、21名乡科级和20多名一般工作人员。据他说,他的法宝是“金弹”和“肉弹”,“色情公关”百发百中。

  去年广州、珠海、深圳公布的102宗官员贪污受贿案中,被查处官员100%包养了“二奶”,甚至有的还包养了“三奶”、“四奶”。这笔费用自然有人替他们掏。在商场和官场上,“泡妞”已经成为某些人的常用手段,“小蜜”则成为当今一些所谓的“上流社会”人物“有身份、有气派”的标志。

  性贿赂正在成为当前职务犯罪的新动向,而且性贿赂的手段也花样翻新。有的用“公关小姐”拉拢腐蚀,有的提供包养“二奶”或嫖娼的费用,有的为其介绍情妇,甚至还有三陪女毛遂自荐,自己傍官入党,还当上了党委宣传部的部长。“权色交易”目前已成为和“权钱交易”并等的危害最大的腐蚀剂。

   法律空白让人钻了空子

  为何目前性贿赂有愈演愈烈之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刑法教研室主任韩玉胜教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认为,是我国目前法律在某些方面的空白让不法分子钻了空子。

  韩玉胜说,性贿赂其实并不是一个新问题,学术界已经讨论了十几年。在《刑法》中有关行贿犯罪的规定中,只涉及用财物行贿,范围太狭窄,而实际上行贿手段非常多,除利用财物外,还有财产性利益,例如免债、提供旅游等;更多的还包括利用非财产性利益,如分配住房、为亲属子女解决就业、户口落户、参军入党、职务升迁和提供美色等等,但是法律在这些方面都没有规定。现在不法分子也不是法盲,直接送钱的很少,一般都用其他更隐蔽的方式行贿,而一些贪官也暗示除了不接受钱,其他来者不拒,这就使性贿赂和其他各种形式的贿赂大行其道。

  最近率先呼吁立法制裁性贿赂的南京大学法学院的金卫东认为,在一定程度上,性贿赂的社会危害性和持续性有时甚至超过财物贿赂。因为性贿赂一旦既遂,受贿者就会多次为行贿者谋取不正当利益,多次危害社会,在某些情况下,财物达不到的目的,性贿赂往往可以达到。金卫东指出,由于性贿赂成了法律的空当和死角,纵使造成极大的危害后果,也无法惩治打击。

  据了解,性贿赂在法律中早已不是一个陌生的名词,我国的《唐律》、《清律》中都有性贿赂的概念出现;1915年日本的法院判定,异性间的性交也可能成为贿赂的目的物,奠定了性贿赂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欧洲、北美和亚洲一些国家的刑法典也将“非财产性利益”作为贿赂犯罪的内容。

   美色也分等性贿赂难量刑

  不少法学界人士认为,其实理论界已对包括性贿赂在内的财产性利益和非财产性利益构成受贿罪基本达成了共识,问题是这些贿赂难于量刑,在司法实践中操作起来难度很大,所以久久没有提上立法日程。

  据曾参与打击卖淫嫖娼专项行动的知情人士透露,用性来行贿,根据所述事情的轻重、官员位置的高低、涉及金额的多少,用来行贿的女人也相应地分为三六九等。其中最低等的是去色情场所嫖娼,高级一点的则会根据领导的喜好专门物色“小姐”。在北京破获的北辰花园别墅7号院卖淫大案中,别墅实行会员制,保安非常严密,非熟客不接,其中不乏官员。而胡长清受贿大案中,行贿者甚至将挑选好的卖淫女空运到南昌供其享用。

  正是性贿赂的这种复杂情况,使它纳入立法范畴遇到了不小的障碍。有专家提出,从现行的《刑法》来看,贿赂行为的罪与非罪,贿赂罪的量刑轻重都依贿赂的财物数额大小而定,而性贿赂的贿赂物是“性”,“性”是无法量化的。如果设立了“性贿赂罪”,取证和量刑都是难题。

  律师孙界清认为,性贿赂只能附属于财物贿赂以说明犯罪嫌疑人生活的腐化程度,但单独设一个“性贿赂罪”恐怕难以实现。因为性贿赂有两大特征,一是贿赂过程看不到,二是双方的态度有时会达成一致。这为司法操作带来了困难。

  人大法学院的韩玉胜则提出新的观点,他认为仅靠量化原则量刑有一定的局限性,贿赂罪不能只从数额上考虑,应综合考虑它的情节、对社会的危害和影响程度以及谋取多大的利益作为衡量的尺度,这样比较科学。

  虽然学术界对性贿赂的讨论相当激烈,但是据了解,如果这项罪名要真正加入《刑法》当中,它还有很长的一段路要走,不但需要专家的多方充分论证,还需要具备大量的例证,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后,有关部门还将对它进行周密论证。性贿赂进入立法尚需时日。

摘自(博讯网)(http://renminbao.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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