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惯是一个可怕的暴君
 
理钊
 
2000年12月2日发表
 
【人民报2日讯】一天早晨,我在一处路边快餐店里吃早餐,边吃边看着马路对过八九个人在用一辆解放牌小卡车拖一辆依维柯牌大客车。小卡车用绳索拴了大客车,加足了油门,可大客车却只是晃了一晃。我有些不明白,那辆大客车是因为天凉点不着火了,还是出现故障抛锚了呢?

  待到小卡车用力地拖了几下,大客车只是动了一动我才看明白,原来那辆大客车里面根本就没有驾驶员,看样子还上了档位,拉了手制动,绝不是天凉点不着火,更非出了故障。也就是说大客车的主人此时根本就不在这儿,那些忙忙碌碌的拖车人拖的是别人的车。再看被拖的那辆大客车我才知道,那是昨夜停放在那儿的,而它停泊的位置正好挡住了一家专卖纯净水的门店。店家今早开门发现这辆大车堵在自己的门前,于是找来这些人拖走这辆车——这辆侵占了他门前空地的大轿车。

  大客车终于在卡车的轰鸣和众人的吆喝声中,向前“走”了十多米。拖车人喘着粗气围着大客车转看,显然他们还想向前拖,但是太费力气了。假如很容易便可拖动的话,我想这几个人一定会将大客车拖到马路中央的。

  看着他们卖力地拖车、推车,我在想,他们有权力这样做吗?那辆大客车可是别人的财产呀,况且停驰而又上了手制动的车,硬拖起来会对车辆产生损坏的呀。可是,从拖车者的神情可以看出,他们有权这样处置,因为那辆车挡住了他们的门店,影响了他们开门做生意。在他们看来:这辆车既然冒犯了我们,占了我们店前的空地,“人不犯我,我不犯人,人若犯我,我必犯人。”那么我们便完全可以动手处置它。所以,那几个拖车人在马路边,在来来往往的行人面前,动用(破坏,尽管他们并非完故意)别人的东西,觉得理直气壮,天经地义,一点也不感到有什么不妥,更用不着想是否可以这样做。

  这就是他们的想法,这种想法来自他们习以为常的习惯,来自于已经毫无意识的潜意识之中。可是,这种习惯和潜意识并非他们有,我们许多人的头脑中都或多或少地有。一个偷了别人东西的小偷当场被人捉住了,失窃人或围观者都对他义愤填膺,动手打者有之,开口骂者有之,原因呢非常简单,就因为他是小偷。前些时,一位行窃的小偷被人发现追捕起来,小偷走投无路跳进河中,可他并不会游泳,但许多围观的人没有人下去救他,直到淹死在水中。事后记者随机进行了采访调查,多数人认为小偷该死。(9月11日《生活日报》)这种看上去正当的习惯和潜意识,有时是多么地冷酷和可怕呀。

  我们正在建设文明社会,文明社会的准则应该是一个人违犯了法律或制度,必须受到法律或制度的惩处。但这惩处一定要来自法律或制度授权的执法者,而不是任何的其他人,而且这个由执法者做出的惩处必定是在法定程序下产生的惩处。对于违犯了法律或制度的人,你有权向执法机关或执行制度的部门提出诉求,但你绝没有擅自对其处置的权力,即使你是受害者也不能自己动手(当然紧急情况下的正当防卫除外)。那辆停错了地方的大客车,也许侵犯了那家门店的权力,对此你可以向道路交通管理部门报告,请求其对他进行处置,如果他的停车给你的经营带来了影响,并造成了损失,你也可以请求他对你进行赔偿,但你无权擅自硬拖别人的车辆,去处置别人的财产。

  假如人人都依据多年形成的习惯和潜意识,只要感到别人侵害了自己的利益,便可以随时随地去对人施以惩处,不要什么法律的依据,不要大家共同遵守的程序,这样的社会将会是怎样的社会呢?人们生活在这样的社会中是不是会每天都要提心吊胆呢?更何况,那些被法律授权的部门是不会更加恣懿行事?

  可现在我们就是生活在这样的习惯之中,近来不时见之传媒的刑讯逼供等,便可看到这习惯的影子,但我们有时竟浑然不觉。正当我在胡思乱想的时候,那辆被硬拖出十几米的大客车的主人来了,他围着客车看了一看,然后一声不吭地打开车门开车走了,似乎刚才什么也没有发生,也从不曾发生。

转自「思想的境界」(http://renminbao.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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