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罪異罰失公允 春秋賢臣秉公而斷(圖)
 
洪熙
 
2021年8月15日發表
 



孔子給予叔向很高的評價:「叔向有古人的正直遺風。治理國家,制定刑法,不因爲犯罪者是自己的弟弟,就隱瞞他的罪過。三次指出叔魚所犯惡行,沒有一次爲之減少,這是由於義的緣故,可謂是正直的人了。」

【人民報消息】春秋時期的宋國,華弱與子蕩從小一起長大。他們長大後,又同在宋國的王廷中任職。兩人經常互相打鬧,彼此調戲笑罵,互相毀謗。

司馬華弱被逐 司城子罕忠直公論

有一次,兩人嬉鬧時,或許華弱開玩笑有些過火,子蕩惱羞成怒,就在朝堂上拿起弓弦套住華弱的脖子,就像用枷鎖夾住他的脖子一樣。

子蕩所爲,正好被宋平公看見。宋平公說:「主管軍隊的長官被夾在朝廷上,這怎麼能勝任軍職?」當時,華弱作爲宋國大夫,擔任國家司馬(官職,管一千兵士,職位在將軍之下),在朝堂上被人羞辱都沒有反抗。宋平公就此認爲,華弱爲人懦弱,不適合擔任軍隊長官,於是罷免了他的軍職,同時下令將他驅逐出境。華弱只得出逃到魯國。

子蕩的親族中有一位司城(官名,即司空,掌管水利、營建之事),名叫樂喜,字子罕,當時擔任宋國正卿,是一位賢臣。對於華弱被逐一事,子罕表示:「同罪異罰,非刑也。專戮於朝,罪孰大焉。」大意是說,兩人犯下同樣的罪狀,處罰卻不同,這不合於刑律。子蕩在朝堂上動武,侮辱其他官員,沒有比這個罪過更大的了。於是,決定也把子蕩驅逐了。

華弱被逐一案中,雙方當事人都有過錯,按照刑律應是同罪同罰。儘管子蕩是子罕的親族,但爲正國法,他仍認爲應該放逐子蕩。

唐朝大儒孔穎達爲《左傳》註疏時,引用胡虔的話說:「子罕不徇私枉法、庇護犯過錯的親族,並且以驅逐子蕩來正國法,真是忠正之至。」

邢侯與雍子爭鄐田案

春秋時晉國,發生了一樁土地糾紛案,訴訟雙方是邢侯和雍子。

邢侯是楚國申公巫臣的兒子。巫臣曾在楚國申邑擔任長官,所以人們稱他爲「申公巫臣」。他深謀遠慮,頗有見識,是楚莊王稱霸的得力助手。楚莊王去世後,楚國霸氣不再,魯襄公二十六年,巫臣投奔到晉國。由於他頗有才幹,晉國將邢地封給了巫臣。

雍子也是楚國人,同樣是在魯襄公二十六年來到了晉國,其封地在鄐田(今河南修武縣)。邢、鄐兩地地界相鄰,爲此巫臣、雍子兩家產生土地產權糾紛。

魯昭公十二年冬十二月,因鄐田田地糾紛,邢侯與雍子兩人打官司,官司持續了很久,一直沒有結案。

原本,審理此案的理官(即審判官)是晉國大夫士景伯,公元前528年,他應邀到楚國,由叔魚代理他的職務,成爲此案的承審人。叔魚才幹出衆,但德行不佳,貪得無厭。

晉國重臣韓宣子(韓起)命叔魚斷獄,儘快處理完積壓的舊案。審理鄐田地產糾紛時,叔魚有意裁定「罪在雍子」。雍子得知主審官的判決後,進行美色賄賂,不惜將其女嫁給叔魚。叔魚接受了雍子的賄賂後,便徇私枉法,改判邢侯敗訴。

邢侯聽到消息非常憤怒,就在朝堂上殺了叔魚和雍子。原本普通的土地糾紛案,演變爲駭人的刑事案。由於涉事三人都是貴族,韓宣子感到很棘手,針對此事詢問晉平公傅、上大夫叔向的看法。

叔魚雖然是叔向的異母弟弟,叔向說:「邢侯、雍子、叔魚三者同罪,生者處死,死者暴屍。雍子自己知道有罪,通過賄賂買到對自己有利的判決;叔魚收受賄賂,徇私枉法,賣掉了律法的公正;邢侯肆意殺人;所以他們三人罪狀相同。自己德行不佳又貪得美色就是昏庸;以貪污毀掉審判官的職責叫作『墨』;毫無顧忌肆意殺人叫作『賊』。《夏書》上說:『昏、墨、賊,殺之。』這是上古時期皋陶製定的刑法,請按照他的刑法來做吧。」於是晉國處決了邢侯,並將雍子、叔魚屍首棄於集市。

對於此案的審理結果,孔子給予叔向很高的評價:「叔向有古人的正直遺風。治理國家,制定刑法,不因爲犯罪者是自己的弟弟,就隱瞞他的罪過。三次指出叔魚所犯惡行,沒有一次爲之減少,這是由於義的緣故,可謂是正直的人了。」

(參考數據:《左傳》、《國語》)△

(有刪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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