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报 正體版
 
68万行贿 几经转手最后仅剩1万(图)
 
2015年2月9日发表
 
违法建筑「富景苑」已被强拆。

【人民报消息】(人民报记者楼刚综合报导)行贿受贿,取证得对得上数字,但海口市近期查处的一桩行贿受贿案子,却给检察机关添了麻烦,因为行贿款是68万元,最终的受贿款却只有1万元,其它的钱去了哪里了呢?。 据《海南特区报》2月9日报导,2010年4月12日,刘某委托其大舅子曾某与海口道客村居民林某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以每平方米6,500元的价格购得林某名下的位于海口龙昆南路西侧的424.23平方米土地的使用权。 2010年5月,刘某委托曾某负责在该地上动工建设一栋16层的住宅楼并取名「富景苑」,后该栋楼盖到19层,但没有向海口市规划局、国土局、住建局等部门申请办理相关手续。为了确保该楼顺利盖起来,刘某与曾某找到老乡杨某,并应杨某的要求拿出68万元让其出面疏通海口市龙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有关负责人的关系。 随后,杨某找到在海口龙华区住房与城乡建设局工作的老乡罗某,留下20万元后交给罗某48万元,由罗某出面疏通此事。罗某又找到时任海口龙华区金宇办事处党委副书记的覃某出面找相关人员办理此事。为此,罗某先后交给覃某23万元,自己截留25万元。 覃某将此事交由金宇办事处,城建办公室负责查处违建项目的林某来办理,并让林某找城管部门的有关负责人疏通关系。覃某交给林某6万元,自己截留17万元。后林某找到海口市龙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负责坡博村违建项目查处工作的中队长陈某,并交给陈某1万元,要求陈某关照「富景苑」,不要阻挠施工。 后因该事曝光,陈某将1万元退还林某。2011年3月,富景苑顺利完工并进行销售,后因存在质量问题遭曝光并被强制拆除。 检察机关指控称,刘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人民币68万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于2014年7月4日向法院提起公诉。刘某的辩护人认为,行贿与受贿是相对应的,涉案的68万元几经转手,层层截留,最终用于行贿陈某的仅为1万元,因此,本案应认定刘某行贿1万元而不是68万元。 经查,刘某虽然并不认识直接监管该违法建筑的陈某以及在其中起到传输纽带作用的罗某、覃某、林某等人,但刘某拿出68万元,主观目的是用于行贿疏通关系,以期违法建筑的顺利建成,刘某并未明确授权杨某仅给予陈某1万元,其它67万元为其事成之后的酬劳,客观上杨某也将该笔款项用于关系链上进行传输,虽是层层截留,但各关系人主观上都是为了实现委托方的利益,即「富景苑」的顺利建成,因此,对于刘某行贿数额应以各关系人收到贿赂款的总额,即68万元定罪处罚。 另外,刘某行贿68万元情节严重,且违法建筑建到19层高,影响恶劣,不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近日,海口龙华区法院以行贿罪依法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三年。另外曾某、杨某、罗某、覃某、林某先后分别获刑。 刘某找的老乡杨某其实没有直接关系,但他留下了20万元,将剩下的48万元转给了在海口龙华区住建局工作的老乡罗某,罗某再经层层关系找到了负责查处工作的陈某,这说明即使没关系也可以找关系,多找几层关系,这事说不定就成了。杨某提出了68万元这个数字,大概是经过测算,留出足够的空间的。 林某找到最后的一个关系人违建项目查处工作的中队长陈某,给了1万元,事情就办了。这说明,处在腐败链条末端的具体办事人,虽然拿钱不多,但没钱也是不办事的。 行贿人拿出了68万元行贿,但最后19层的违建还是拆了,68万元扔了,自己还被判刑3年,这算算真的不划算。刘某之外其它的关系人因为一个贪念,也拿了不属于自己的钱因此获刑,老天真的有眼。△

 
分享:
 
人气:32,203
 

如果您喜欢本文章,欢迎捐款和支持!
 
       

 
 

 
 
人民报网站服务条款
 
反馈信箱:[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