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法治社會嗎?──新華社發文揭露中國司法腐敗一角
 
2004年4月4日發表
 
【人民報消息】在頻頻爆發的犯罪案件中,竟然發現不少作案者是服刑期的假釋罪犯。爲什麼劣性未改的罪犯能獲得假釋?爲什麼這些罪犯屢判屢犯?4月1日新華社的一篇署名文章披露中國司法腐敗導致的黑箱作業,使這些罪犯得到「合法」的「監外執行」,讓他們堂而皇之地逍遙法外,爲再作案提供條件和方便。

* 觸目驚心的事實

2004年3月18日,先後組織51人偷越國境的主犯董峯在上海被判處無期徒刑。但董峯曾因騙取出境證件罪被法院判刑,但很快就獲得「假釋」。在2000年6月底至2002年9月的實施犯罪期,恰恰就是他的假釋期。

2003年底,四川省西昌鐵路警方破獲了一起特大鐵路盜竊案。以潘雲華爲首要的12名犯罪嫌疑人,在2003年3月至12月,在成昆線北段連續作案15起,並自稱是成昆鐵道線上第一支「鐵盜游擊隊」。首犯潘雲華竟然是一個正在服刑期間的「緩刑」監外執行罪犯,他在2002年8月16日因盜竊鐵路運輸物資曾被西昌鐵路運輸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緩刑3年,可他在緩刑期間仍盜性不改,糾集親戚組成了「鐵盜游擊隊」。

罪犯盧林因犯組織他人偷越國境罪於2001年10月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4年,但在2003年8月26日,盧林再次因涉嫌騙取出境證件罪(未遂)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檢察院不得不向執行機關發出檢察建議,建議報請原判法院將兩名緩刑罪犯重新收監執行。

據最高人民檢察院提供的一份調查資料:以遼寧省本溪市爲例,2000年至2002年3月底,本溪市兩級法院共判決刑事案件2639件3519人,其中監外執行的罪犯達到1399人,佔判決總數的近40%,其中緩刑的佔1341人,假釋13人,保外就醫29人。

而與高「監外執行」率相對應的,是監外執行罪犯的高失控率和重新犯罪率。據調查,在本溪市本來應該依法嚴格管理的1300多名監外執行罪犯中,公安機關脫漏管導致失控的竟然有931人,佔到總數的近70%,而這些失控的罪犯中重新犯罪的不完全統計有34人。

* 黑箱作業 造假之風盛行

中國社會普遍存在的造假之風同樣盛行司法系統。一些執法者在金錢、利益的驅動下,黑箱作業,編造假證據,把許多不符合條件的罪犯放出監牢,「緩刑=不服刑」、「假釋=提前釋放」、「保外就醫=玩貓膩放人」、「暫予監外執行=自由」。

齊齊哈爾監獄第八監區監區長姜義徇私舞弊假釋案,就是一個非常典型的案例。

姜義爲了達到給罪犯張洪濤辦假釋的目的,姜義授意某管教,在罪犯雙聯百分考覈有效獎分月評定過程中,給張洪濤報最高檔。這位管教按照姜義的指示,違反正常程式,超越罪犯評分標準,不經過犯人初評,不顧張洪濤已受傷,不參加一線生??勞動的實際情況,共8次爲張洪濤呈報一等有效獎分(月得有效獎分5.5分),記入罪犯有效獎分統計表。至2000年10月,罪犯張洪濤報請假釋時累計有效獎分53分,年度累計有效獎分47分。

2000年5月9日,齊齊哈爾監獄第八監區研究下半年罪犯減刑、假釋名單時,姜義以張洪濤服刑過半,不致再危害社會,提出對張洪濤假釋,後齊齊哈爾監獄於2000年10月15日向齊齊哈爾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請對張洪濤假釋。2000年12月4日,齊齊哈爾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對張洪濤假釋。

* 司法腐敗由來已久 陽光司法何其難

爲了個人的一點私利,通過暗箱操作,把一個未完全改造好,或根本沒改造的罪犯以假釋、監外執行、保外就醫等等名義放回社會,已經成爲百姓之憂、社會之痛,人民呼籲陽光司法。

1999年,《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加強看守所法律監督工作的通知》中就已經指出,一些地方的看守所民警執法犯法,爲不符合條件的罪犯辦理減刑、假釋、保外就醫甚至私放被監管人。

2003年在刑罰執行和監管活動監督中,對不依法交付執行,違法減刑、假釋、保外就醫以及體罰被監管人等違法行爲提出意見的就有7055人次。

湖南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何素斌曾指出:「人民羣??對於刑罰執行過程中以錢代罰,違法減刑、假釋、保外就醫、超期羈押等問題有着切膚之痛。」

法律罩上黑幕,玩起了骯髒的遊戲,這是法治社會嗎?

(大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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