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平:關於合法鬥爭與非法鬥爭的爭論
 
2002年7月17日發表
 
【人民報消息】關於合法鬥爭與非法鬥爭問題的爭論,在很大程度上是語義混亂的結果。合法,合什麼法?什麼叫合法?

如果合法是指閤中共當局之法,而且是閤中共解釋、定義之法,那麼,中國民運並沒有所謂合法性崇拜的問題。如果有合法性崇拜,則八九民運根本不會發生,因爲八九民運從一開始,就是以悼念胡耀邦的名義舉行「非法」集會,緊接下來是學生成立「非法」組織,然後又是所謂「非法」佔據廣場,等等。《北京之春》被中共定爲「反動刊物」,按照中共的「法律」,在國內傳播就是「非法行爲」,可是,有幾個人真認爲這是非法行爲呢?

有些異議人士表示他們要在現有法律之內堅持合法鬥爭,這是否意味著他們認同中共之法,認同非法之法呢?不一定,要看上下文。事實上,絕大部分聲稱要在現有法律之內堅持合法鬥爭的人士,他們的意思是,堅持中共現有法律之內也寫有的諸如言論自由、結社自由等法律,但絕不是按照中共對這些法律的錯誤解釋,而是按照這些法律在憲政和法治意義上的正確解釋,也就是按照這些法律在法的本來意義上的正確解釋。因此,依據同樣的邏輯,我們會說我們是合法的,而壓制我們的當局才是不合法的,因爲他們對法的解釋和定義恰恰違犯了法的意義,因此我們說他們違犯了他們自己制定的法。

一旦我們明確了合法與非法的確切含義,我們就不難發現,關於合法鬥爭與非法鬥爭的爭論,其實有很多隻是出於語義的混亂。有些人主張也要採取非法鬥爭(例如成立地下民運組織),但他們所說的非法,實際上有不少(如果不是全部的話)原應屬於合法(結社自由本屬基本人權,本來當然是合法的)。而另外一些人反對這種「非法」鬥爭形式,實際上也不是因爲他們認定其爲非法,而是認爲它不策略,難有實效,又容易給當局鎮壓提供藉口。他們所說的「合法」,是指那些連當局也無法完全否認其合法性,從而也不得不留下的某種在現階段就可以公開抗爭的活動空間。

我並不是說,關於合法鬥爭與非法鬥爭之間的種種爭論完全都是出自語義混亂。我只是強調,如果我們希望這場爭論取得成效,首先需要澄清語義上的混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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