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文件曝光:北京官方如何对付境外记者
 
2002年5月12日发表
 
【人民报消息】一位匿名的多维网友来信说,他日前偶然读到了北京市朝阳区一份《关于加强对境外记者采访事项和管理工作的通知》的内部文件,由于朝阳区是北京的中央商务区,而且各大外国新闻机构和驻外使团多驻扎于此,所以它发布的通知比较具有代表性,从中可见中国官方对付境外记者的部分手法。

这份题为《关于加强对境外记者采访事项和管理工作的通知》的文件指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安排、接受境外记者的采访。

今年2月签发的这份文件要求,对境外记者提出的民意测验、填写表格等具有社会调查性质的采访要求,各单位应婉言拒绝。对境外记者发送的宣传品、印刷品,接待部门应统一收存处理,发现有违禁内容的,应及时制止发送并上报外事、公安、安全等部门文件要求坚决制止境外记者对一些敏感地区、敏感事项,如“法轮功分子”、“民运分子”及其家庭住所、法庭、宗教场所以及有关民族、宗教、人权、计划生育等非法采访。如发现非法采访活动,各单位应立即予以制止,并将情况报告外事、公安、安全等部门。有关部门对其文字采访记录、录音和录像资料,可视内容暂扣留
照相机、摄像机等采访设备,避免制造“现场新闻”。

文件要求,如遇突发事件发生在单位内部时,应根据有关规定拒绝境外记者入内采访,并及时上报外事、公安部门;如现场已有境外记者,应由外事部门干部或公安干警向其宣布禁止现场采访,礼貌地劝其离开;如不听劝阻,由公安干警强制其离开现场。突发事件发生后,有关部门应迅速拟定对外表态口径,报请市、区主管部门和领导批准后宣布,此前不得擅自回答境外记者的提问。

文件全文如下:

关于加强对境外记者采访事项和管理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朝政外字[2002]04号
签发人:宿静美(2002.2.9)

各工委、党委(党组),各街、乡、局(处)、公司,区委、区政府各部、委、办,

各人民团体:

依据外交部、市外办以及朝办发[1999]36号《关于加强对境外记者采访事项和管理工作的通知》精神,为做好节日期间和重大活动期间境外记者的采访、接待、服务和管理工作,特重申以下规定。

一、区外事办公室是负责联系安排境外记者具体采访事宜的管理部门,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安排、接受境外记者的采访。

二、被采访单位在接待境外记者采访前,应就采访内容、路线及接待人员,做好相应的准备工作。各单位应选派政治思想好、外事业务强的干部负责接待工作。接待中要自觉维护国家尊严,遵守外事纪律,坚持内外有别的方针,严守党和国家的机密。采访结束后,应及时将采访的有关情况向区外事办公室书面报告,并由区外事办公室统一上报市外事办公室。

三、接待过程中,对境外记者提出的民意测验、填写表格等具有社会调查性质的采访要求,各单位应婉言拒绝。对境外记者发送的宣传品、印刷品,接待部门应统一收存处理,发现有违禁内容的,应及时制止发送并上报外事、公安、安全等部门。记者赠送的礼品、票券,应交区外事办公室按有关规定统一处理。

四、坚决制止境外记者对一些敏感地区、敏感事项,如“法轮功分子”、“民运分子”及其家庭住所、法庭、宗教场所以及有关民族、宗教、人权、计划生育等非法采访。如发现非法采访活动,各单位应立即予以制止,并将情况报告外事、公安、安全等部门。有关部门对其文字采访记录、录音和录像资料,可视内容暂扣留照相机、摄像机等采访设备,避免制造“现场新闻”。

五、如遇突发事件,应区别不同情况,妥善处理。突发事件发生在单位内部时,应根据有关规定拒绝境外记者入内采访,并及时上报外事、公安部门;如现场已有境外记者,应由外事部门干部或公安干警向其宣布禁止现场采访,礼貌地劝其离开;如不听劝阻,由公安干警强制其离开现场。突发事件发生后,有关部门应迅速拟定对外表态口径,报请市、区主管部门和领导同志批准后宣布,此前不得擅自回答境外记者的提问。

本通知供内部掌握。各单位、各部门要将通知精神向有关人员进行传达,并在实际工作中认真贯彻执行。

区外事办公室

2002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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