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宗教自由是人权的核心观念, 兼谈法轮功事件
 
李立君
 
2002年2月15日发表
 
【人民报消息】美国杰出的政治学家卡尔.J.弗里德里希在他的名著《超验正义─宪政的宗教之维》一书中强调,人权最核心的观念是个人宗教信仰的权利,虽然这一观点显然并非弗里德里希的发明,在他之前许多经典政治学家都有过类似的看法和阐述,但是对于由奴性浇铸而成的中国人(其中当然包括我自己在内),这一观点可能还是石破天惊的,因此本文并不想做什么拓荒性的工作,只是打算结合两年前开始至今未停的法轮功事件做一点“说出常识”的工作,倘若因此而引起某些“爱国者”的愤怒,那将是我的荣幸。

一、什么是宗教自由?

宗教自由也称信仰自由,按照《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的权威解释,宗教自由(Freedom of religion)是:“一项重要的公民自由权利,用以指坚持和尊奉任何信仰宗教或不信仰宗教的自由,包括用语言或礼拜仪式表达宗教信仰的自由。”(邓正来主编,1992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74页)如果这一观点可以得到公众最大限度认同的话,那么,宗教自由至少包含以下含义:

1、宗教自由的权利主体是所有个人,即任何人不分地域、种族、肤色、性别、财产状况以及其他身份,均有权按照自己的愿望选择或者不选择信仰任何一种宗教或者非宗教,更加极端而准确的说法是,宗教自由的权利不来自于任何外在的给予,完全来自于人作为人本身的特性,它与一国宪法有没有赋予本国公民这项权利无关,即使没有宪法或者宪法取消人们信仰自由,任何人都没有失去享有这项自由的资格,差别只在于它是否受到侵害和剥夺。

2、任何人均有信仰某一种宗教或者不信仰某一种宗教的自由,可以以前信仰,现在不信仰,也可以以前不信仰,现在信仰;可以以前信仰A宗教,现在改信B宗教,以前信仰B宗教,现在改信A宗教;可以以前信仰某种宗教的A派,现在信仰其B派;宗教自由还包括不信仰任何宗教以及学说。

3、信仰最本质的内容是行动,因此宗教自由最重要的一项权利就是在良法、正义之法规定的行动范围内随意行为的自由。良法这一限定,其目的是为了保证各种宗教信徒之间不会因为信仰行为越界而侵害他人的自由,至于什么是良法,良法就是符合正义的法律,倘若按照中国人的思路来判断,良法就是符合天理良心的法律,不过确定什么是符合天理良心的法律应当由最大多数的人投票表决而产生,同时由此产生的法律不得侵害反对该法律的少数人的基本权利,不但如此还必须一视同仁地保护他们的基本权利,这种法律在其产生之前应当在最大范围内提交民众讨论,一旦确定,就必须执行。

宗教自由不包含随心所欲的含义,任何权利和自由都是有限度的,这一限度到涉及他人的权利和自由时为止,任何一项法律和政令都不能为了某一部分人的信仰自由而侵害另一部分人的信仰自由,关于宗教自由的立法,首先必须保障法律适用区域内的所有人拥有完全平等的信仰自由,法律必须保证某部分人不会因为信仰与他人不同的宗教或者思想而遭到来自他人的侵害,如果遭到侵害,法律必须有校正之能;法律更无权直接宣布某种或者某类信仰为官方支持之信仰,而其他的属于非法信仰或者不支持之信仰,政府在信仰问题上唯一需要插手的就是当某种信仰的信徒干涉或者直接侵害到他人合法信仰自由的时候,站在受侵害的一边,维护法律适用区域内所有人的信仰平等。

因此,为了保障所有人的宗教自由,无论是个人还是政府,还是其他社会团体以及宗教团体都必须履行基本的宗教宽容义务。

思想观念属于人类精神生活的领域,是人的私生活领域,当这种思想没有成为妨碍他人生活的行动时,它是应当得到基本的尊重和保护的,洛克说:“任何私人都无权因为他人属于另一教会或另一宗教以任何方式危害其公民权利的享受。他作为一个人而享有的一切权利以及作为一个公民而享有的公民权,都是神圣不可侵犯的。”(吴云贵译《论宗教宽容》商务印书馆1982版12页)这种其他人不作为的义务恰恰同时也在保护著不作为者自己的基本信仰自由。不但任何个人无权因为他人的信仰与自己不同而予以迫害,任何宗教团体也无权迫害与本团体信仰不同的个人或者群体,因为教会本应当是一个信仰某种宗教的信徒们的自由联合体,这种联合的团体是信徒们精神共同体的表现方式,因此它除了对教内信徒的信仰问题负有解疑答惑的义务,以及按照会规有其他帮助的义务之外,它没有强迫教众接受或者放弃信仰的权利,如果某个教会内的信徒违反了会规而被革除教籍,它也不能对该教徒进行其他涉及人身自由、财产权利等基本权利的限制,灵俗两界的事务在这里必须严格分清,欧洲中世纪的悲剧就是因为物质性地政教合一,导致教会权利凌驾于世俗政权之上,从而人类精神领域的私生活受到不恰当甚至极端非人道的对待。教会存在的目的既不是为了与世俗政权分庭抗礼,也不是为了控制世俗政权,而是为了给世俗政权提供一个超越性正义的参照,给世俗人们提供一种精神生活的参考和教众们的心灵家园。教会一旦与世俗政权会合,它就必然熏染上权力的肮脏而败坏其本来宗旨。

不但任何教会无权因为其他团体或者他人的信仰与自己不同而予以迫害,任何政府也无权迫害公民──仅仅因为他们的信仰。政府的合法性依据是唯一的,即全体人民大多数人的同意(同时还要保护少数人的基本权利),这种同意以选举的方式来表达,因此未经民选的政府不具有任何合法性基础,同时即便政府的产生获得了合法性来源,如果它不能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它的合法性也就丧失。政府存在的原因是人民将自我保护的权利统一委托给一个机构群,因此它存在的唯一理由和目的就是保障人权。政府无权规定人们应当信仰什么,也无权规定人们不应当信仰什么。如果一个政府规定其治下的国民必须信仰什么或者不得信仰什么,这样的命令就是暴政,丧失了合法性基础。

由于人类心智的差异,人生经验的差异以及环境的差异、语言表达能力和方式的差异,使得人们表达人生观的形式千差万别,不同的信仰表达在表面上看起来甚至可能会完全对立。这种对立常常因为人们过于偏执地坚持而变得水火不容,即便经过公开理性的辩论,也常常不能统一,而且这种不统一从某种程度上说正是人类社会能够不断发展和进步的原因,也是保证这个世界永远丰富多彩,人类永葆青春活力的基础,任何思想一旦被作为至高无上的意识形态供奉的时候,人类的理性就再也不可能发展,人类的心智也就不可能健全。改教先知马丁路德曾经说过:“异端绝不能用物质的力量镇压或者压制下去,而只能用上帝的话进行争辩。因为异端是一种精神上的事物,不能用尘世的火和水将其冲洗掉。”([奥]斯蒂芬¨茨威格著,赵振尧、赵台安译《异端的权利》三联书店1986年版p146)思想正是在不同的人们进行不同的思考以及不同思想之间的博弈中臻以完善,也许人类的思考最终不可能获得完全的真理,但是开放的容纳百川的思考将为人类不断接近真理提供途径。

二、宗教自由是人权的核心观念──以法轮功事件为例

1、法轮功事件

李洪志于1992年创立了一套气功修炼方法即法轮功,在形式上这是一种旨在延年益寿、祛病强身的气功,但实际上,法轮功并不仅仅限于此,法轮功同时倡导“以德提功”,强调学员们要提高功法,就要做到“真、善、忍”──按照李洪志的理论,真善忍是宇宙真性所在,做到真善忍就能够与宇宙真性合一,从而最终完成自我生命的历练,因此,法轮功在本质上是一种宗教,一种人生信仰。李洪志创立法轮功,接著在北京设立了“法轮大法研究会”,自任会长。此后,又陆续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了39个“法轮功”辅导总站,总站下又分设了1900多个辅导站、28000多个练功点,自上而下形成了一个完整的组织系统。法轮功因其组织而壮大,也因其组织而敢向批评它的媒体示威,甚至敢以沉默和非暴力的方式对抗政府,同时更因其组织和非暴力而遭到整肃。

1999年7月22日之前3个月发生的“4、25”事件,是中共高层下决心镇压法轮功的真正原因。4月19日,天津师范大学校刊《青少年科技博览》刊登了中国科学院院士何祚庥的文章“我不赞成青少年练气功”,天津市部分“法轮功”练习者对此不满到该校聚集、静坐。至22日人数已达3000余人,随后事件迅速升级,4月25日,来自全国各地10000多名信徒在李洪志及其重要弟子的指挥下,围聚在中南海周围静坐,抗议媒体批判法轮功,这起事件引起中共高层极大震惊和恐慌,因为如此人多势众的一次“沉默的”聚会,中共安全部门事先居然毫不知情──或者知情不报,这引起中共高层对自己权力和地位稳定性的巨大惊恐,因此,当他们缓兵之计得手以后,经过周密安排,1999年7月22日,中共在《人民日报》上发表《中共中央关于共产党员不准修炼“法轮大法”的通知》,从整党入手开始了取缔法轮功组织和迫害法轮功信徒的暴政,《通知》延续了中共历次搞政治运动的做法,力求将法轮功势力从党内完全清除出去,同时《人民日报》还发表社论《坚决执行中央决定,模范遵守国家法律》以及民政部取缔法轮大法研究会的通知、第二天人民日报又发表《李洪志歪理邪说评析》以及《李洪志其人其事》批判法轮功理论和李洪志本人,7月27日《人民日报》第五版发出《新闻出版署公安部等发出紧急通知要求集中清理“法轮功”类出版物》消息,7月30日《人民日报》发表公安部缉拿李洪志的通缉令…,全国各大媒体也接著依照中宣部的统一口径对法轮功展开地毯式口诛笔伐,随后中共动用立法部门、行政部门和司法部门联合围剿法轮功:1999年10月31日《人民日报》第一版公布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第二版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将矛头指向法轮功信徒,11月5日,最高法院为配合镇压法轮功信徒做出所谓的部署:《最高法院对审理邪教组织犯罪案件作出部署》──至此,整个国家机器全方位地动员起来,人民也被动员起来,全中国一起被发动起来以镇压法轮功信徒。

中共对法轮功的戮力镇压并不仅限于做纸上文章,与历次政治运动一样,从侵害信徒们各个方面的基本权利入手,力图彻底取缔法轮功信徒们的信仰自由。具体做法是先由法轮功信徒所在单位的政工或者居委会劝说修习法轮功的学员脱离法轮功、唾弃李洪志,如果没有成功则将他们辞退,对于党员则开除党籍,如果他们依然不改变信仰,则由当地政府出动警力将这些学员送进看守所、劳教所,甚至送进精神病院,于是一些信徒因为不堪忍受虐待而自杀,有的学员甚至被警察或者劳教人员活活打死,在被关押的信徒中,也有不少人最终改变了信仰才被释放。虽然中共对法轮功信徒的镇压越来越严酷,但是这丝毫没有动摇法轮功和李洪志在其信徒中的地位,甚至他们因为镇压而显得更加坚强不屈了,两年半来,被迫害致死的报导越来越多,中共的暴行已经越来越显出它的凶残但无能和无耻。政府行政部门的血手不仅仅迫害法轮功信徒,同时还迫害他们的家属,其所作所为的思路与古代株连九族、“文革”时的连坐是完全相同的。

2001年7月19日的《美国之音》援引在美法轮功信徒聂森的话说:“上个礼拜的数字是255 位法轮功的同修被虐待至死,有超过一千位法轮功同修健康地被关进精神病院,以神经病的方式对待,有超过五千人被关在劳改营,判三年左右的徒刑,曾经被关押的人已经超过五六万人了。”也就是说截止到2001年7月中旬,至少有上述数字的被迫害致死和判刑、关押的法轮功信徒(事实上,国外媒体不断报道新的迫害事件),对于这种完全单方的数据,我并不认为是一个绝对可靠的法律事实,但是在立法者违背基本正义立下恶法,在行政权为所欲为不受正常监督、在司法机关完全没有司法公正的背景下,我不得不选择对法轮功信徒的说法表达情感上的信任和支持。

本文不打算探讨法轮功的理论是否属于真理还是歪理邪说,本文只讨论作为人的法轮功信徒有没有权利享有基本的信仰自由权,他们为什么会被剥夺信仰、剥夺人身自由、剥夺基本的财产权利,甚至剥夺生命?

2、关于政治企图

有人可能会说,法轮功信徒遭到整肃是咎由自取,因为他们有政治图谋──这也是官方的陈词滥调,这个问题需要分两个层次来分析论证。

第一,法轮功组织可不可以有政治企图?

2000年1月8日的《人民日报》发表了题为《揭穿李洪志及其“法轮功”的险恶政治用心》的评论员文章,文章说:“李洪志编造所谓的‘法轮大法’,从一开始就带著明显的政治动机,包藏著强烈的政治野心。”接著文章列举了法轮功组织一系列的活动来证明上述论断。事实上,法轮功信徒确实有可能是在李洪志的组织之下进行和平请愿和静坐示威的,但是即便如此,难道就违法甚至犯罪吗?《宪法》明文规定公民有结社自由,而目前的配套法规却几乎从根本上取缔了公民的这项权利,1998年出台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简直可以说是社会团体取缔条例,这项法规对于成立社会团体的要求之严酷在世界上可谓“鹤立鸡群”,按照这项法律,未经注册的非就业人员任何自发的定期群体活动都属于非法,而对注册资格的要求简直令人咋舌,这项法律打著保护结社自由的旗号行取缔结社自由之实,这是一项没有自然法效力,不符合正常人最基本的良心法则,是一个毫无疑义的恶法,民政部在1999年7月取缔法轮大法研究会的时候就是按照这项恶法作出的决定,因此,按照结社自由的权利源泉──它是个人自由的必然结果,作为群体生活的一员,将自己的行动与他人的活动结合起来乃是人的天性,只要这项行动没有妨碍他人的基本自由,它在任何情况下都合法──不管法律是否承认这一点!

官方指控法轮功组织妨碍了社会秩序,所谓妨碍社会秩序也就是在某些媒体的办公地点、党政机关办公楼周围聚集,沉默抗议,这就涉及到集会自由问题,集会自由原本是人们表达集体意愿的方式之一,但是中共为了防止产生反对党,于是最痛恨结社自由和集会自由,这项权利也是宪法规定了的,但是公民自发的集会在50年历史上一直是被实际取缔的,只有在中共党庆、政权庆(我拒绝使用国庆、解放之类恬不知耻的语言)的时候,才会劳民伤财组织庆典活动,这时,许多道路被管制不允许人们通过,某些公共场合禁止人们出入,甚至将非北京籍的外地打工者强制赶出北京──到底谁在妨碍社会秩序恐怕早已昭然若揭了。法轮功信徒的静坐示威实际上在行使他们的集会自由权利,如果他们没有造成交通不便,没有妨碍他人正常的上班,为什么不可以,退一步说即使稍稍带来一点不便,难道就错了?中共党庆的时候,可以为了庆典下令停止其他活动给他们提供方便,法轮功信徒一点安静的抗议就妨碍了社会秩序?

结社和集会自由必然会带来人们获得更多政治权利的渴望,这有什么错?当我们这个社会,个人的种种权利只有从字典里才能找到的时候,为了权利而斗争,是公民最优秀的品质,当法轮功信徒因为媒体对他们进行批评性报导而静坐示威,他们正在行使他们的自由权,何罪之有?倘若从政治学、法学的立场看,法轮功信徒的做法是有政治目的的,而且西方社会的历史表明正是这种认真对待自己权利的践行造就了他们今天和平、安宁、富足、充满仁道的生活,因此如果从公民政治权利这个意义说,法轮功信徒是有政治目的的,而且这一目的是中国历史上最缺乏的理性与和平地为权利而奋斗。倘若他们是以夺取政权为目的的,我想只要他们和平地进行,即使有自卫性暴力行为而没有使用进攻性暴力,为什么不可以?

第二,法轮功组织有没有政治企图?

至于说法轮功信徒有没有夺取政权的目的,从他们至今为止的行为方式中,我看不出有任何迹象。否则为什么他们要用非暴力的方式?只有追求比执政以外目标的时候,我们才有可能解释这一现象,条理清晰的组织和有序的管理不能证明他们就是要谋求政权,这只是他们作为一个组织要保持组织纯洁性以及信仰纯洁不受外来思想干扰的重要法门,有何过错?

李洪志希望通过法轮功组织扩大自己思想的影响,这是任何一个从事精神产出者的正常心理,没有什么值得大惊小怪的。从许多法轮功信徒的行为方式、生活方式中,我们可以看到他们仁厚、诚实、勇敢等优良品质,即使并不是所有法轮功信徒都能够达到上述品质,但是他们已经做得比中国其他任何一个阶层都好。在当前这个烂透了的中国社会里,在上述这种情况下,李洪志希望自己倡导的“真善忍”成为替代共产主义思想的社会共识,也没有什么过分的,尽管他倡导的“真善忍”背后的世界观在许多人(包括我)看来是不可理解的,但是单纯的“真善忍”伦理倡导有谁能够反对得了?有什么反对的必要?我们总不至于要把所有美德都打倒吧!

从1997年开始,法轮功信徒就对一些媒体的批评提出抗议,后来逐步发展到直接向政府表达自己的诉求,1999年7月受到镇压以后,法轮功信徒由于迫害而部分改宗,部分被判刑、关押、坐牢,其中有些人越来越坚强不屈,甚至表达最强烈抗议,这是中国历史上从来不曾有过的以非暴力手段为自己权利奋斗的独特群体,也是当代中国从行动意义上说最优秀的群体,他们是未来中国公民社会的脊梁,也许恰恰因为他们本来没有政权诉求,只是因为镇压导致了他们逐步意识到必须夺取政权才能保证自己的信仰权利──如果真是这样,那就只能说历史充满了困惑,人类的唯一作为只能是闭嘴。

3、邪教?──关于法轮功害人

许多人根据中共提供的资料认为法轮功控制人的精神并且害人,因为据说修习法轮功造成了1500名以上的学员得精神病并且因此而自杀或者杀害他人,这也是镇压法轮功获得民间支持的主要依据。如果从一种社会群体生存处境和生活方式的社会学研究角度收集这些材料和数据,我个人认为具有十分重大的现实意义。但是,中共公布这些材料的动机和目的都不是公允的。

法轮功作为一种强身健体的修炼法门,与其他任何气功一样,具有现代科学尚无法解释的内容,这些修习内容在不同人身上出现不同结果,我相信确实有不少人因为修习法轮功而导致精神病,但同时我也相信修习法轮功使不少人获得了他们所需要的健康和心灵安宁,作为气功任何功法都同时存在著这两种情况,可是中共完全无视信徒们获得的良性修习效果,将法轮功一棍子打死。

如果法轮功是个完全荒唐无用的东西,那么它应当既不会产生好作用也不会产生坏作用,因为这毕竟是精神性的修习而不是物质性的毒药,例如砒霜──甚至连砒霜也可药用,因此中共为了打击法轮功而公布的这些案例数据恰恰说明了他们的自相矛盾,也恰恰暴露了他们的指鹿为马。中共估计全国的法轮功信徒大约有200万,但据国外一些媒体认为全世界的法轮功追随者大约有1亿以上,即便以中共统计的数字为准的话,1500──2000人因为修习法轮功而出现精神病,在200万这个数字中,也只占到0.7─1%的比例,在这种情况下,中共将法轮功定性为邪教是完全站不住脚的,所谓法轮功害人一说从总体上评价法轮功来说就是污蔑和诽谤。

中共还煞有介事地通过一项法案,将法轮功定为邪教就更加十恶不赦──且不说中共做法违背基本的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也不说用“邪教”这样的词作为立法语言本身就是违法的,因为立法者必须用描述性的词汇叙述现象部分而不能用带有褒贬含义的语词,同时一个人违法甚至犯罪不能因为他/她属于或者不属于某个团体而法外用刑,“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在此被完全强奸。如果按照中共的逻辑来确定什么是邪教的话,医院的医疗事故难道不到1%,他们是不是邪教?该不该取缔?教育部制定的高考制度每年导致不少青年学子自杀,算不算邪教?该不该取缔?公安部门每年制造那么多侵害公民权的罪恶勾当,超过1%的比例恐怕没有什么问题吧,为什么不取缔他们?司法机关每年制造那么多冤假错案,算不算邪教组织,为什么到现在还不取缔?中共目前遍地贪官,满目恶吏,更为惨绝人寰的是,发神经的大跃进导致至少3千万人在和平时期、在风调雨顺的年份里饿死,中共历次政治运动导致成千上万人(中共至今不敢拿出统计数字)自杀、被杀,甚至被吃人肉,6.4开枪屠杀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