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一女性公民法院門前自焚
 
2002年1月4日發表
 
【人民報消息】去年12月20日,恩施市委、市政府信訪辦以及市檢察、公安、司法等部門召開通氣會,向社會公佈了一起自焚事件的真相。

據《大洋網》報導,年去11月22日10時許,恩施市原舞陽商場職工王桂蘭,來到該市法院門前,向頭部、胸部淋上汽油,然後點火自焚。火苗瞬間吞噬了王桂蘭身上的衣服,使其嚴重燒傷。慘劇發生後,市法院工作人員迅速將王桂蘭送往醫院搶救。

據恩施市中心醫院醫生向記者介紹,截至去年12月30日,王桂蘭仍在醫院接受治療,但已脫離生命危險。

爲查清事件真相,恩施市委、市政府組成聯合調查組,進行深入細緻的調查。

去年6月5日,恩施市舞陽商場召開職工大會,採取投票方式,通過了整體出售商場的企業改制方案,同時決定原商場職工所租賃的商場門面必須在7月30日前全部搬遷,商場免去租賃者6月、7月份的租金。據楚天都市報報道,原商場職工王桂蘭所承租的一樓門面和二樓櫃檯屬於搬遷對象,但王以租賃期間其存放在商場倉庫裏的藥品受潮損壞未得到賠償爲由拒絕搬遷。直到9月,商場已成功拍賣,絕大部分承租人已遷出,但王桂蘭仍未搬遷。

去年9月5日,舞陽商場向市法院起訴,要求王桂蘭交還租賃房屋,支付欠繳租金13254元及違約金。9月11日,市法院開庭審理此案,王桂蘭對舞陽商場的訴訟請求進行了辯駁,同時當庭提交了經營藥櫃期間所受損失的書面材料,要求商場賠償損失19萬元。9月14日,市法院在依法對王桂蘭承租的商場門面進行先期強制執行搬遷後,通知雙方當事人及各自的律師,對王桂蘭提出賠償19萬元的問題一一進行覈實,最後認定她所要求的賠償並無確切證據,難以服人。最終,在市法院的反覆調解下,舞陽商場作出讓步,同意賠償王桂蘭經營損失5萬元,王桂蘭表示同意,並於10月22日到市法院領取了商場賠償金21500元。

因爲王桂蘭曾經將舞陽商場職工住房產權證抵押在土橋信用社貸款,至今仍欠土橋信用社貸款本息2萬餘元,土橋信用社早在1998年就已向市法院提請訴訟,要求她依法歸還。這次,商場要求她依法歸還房產證後,再賠償給她剩餘的28500元。土橋信用社則要求王桂蘭必須還清貸款本息,並再次向市法院申請執行。由於個人負債較多,債主成天上門追債,加上門店生意清淡,王桂蘭非常著急,於去年11月20日向市法院申請執行,要求商場付給她餘款,當天法院依法受理並立案。第二天,王桂蘭再次到市法院要求立即執行。此時,法院正在爲她的事通知商場和土橋信用社,準備調解。但王桂蘭情緒激動,當天上午即在法院服食安眠藥,威脅承辦人員。承辦人員立即將王送到醫院搶救。當日下午5時許,舞陽商場辦理了手續,將28500元轉賬支票送到法院,並要求法院負責拿回房產證。

11月22日,甦醒後的王桂蘭又來到法院,說今天問題不解決就死在法院,並出示購藥發票,聲稱自己又服用了安眠藥。法院領導告訴她,商場轉賬款尚未到賬,請她稍安毋躁,並組織人員,準備將王再次送到醫院。此時,王桂蘭又聲稱自己並未服藥,並乘車離去。約10時許,王桂蘭再次回到法院,將一瓶汽油迎頭淋下,並聲稱10分鐘法院人不出來就要點火。門衛吳雲柱立即把鐵門鎖上,進院子叫人。執行庭庭長周繼榮聞訊後趕來,好言相勸。正說著,王用打火機點燃了身上的汽油。周繼榮和其他法院工作人員迅速上前,撲滅了王身上的火焰,並將她送往市中心醫院搶救。

恩施市委、市政府的調查報告認爲,按規定,人民法院決定受理執行案件後,應在3日內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3日後才正式強制執行,但王桂蘭卻在法院承辦人員尚在準備階段兩次以死威脅。因此,其本人應對自焚行爲與後果負完全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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