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六歲少女被警察推入男牢受盡侮辱
 
2002年1月30日發表
 
【人民報消息】五年後浙高院判公安局違法

1996年,浙江省天台縣年僅16歲的少女邱彩萍被浙江省天台縣公安局關押,其後邱與20多名男性犯罪嫌疑人同拘一室,時間長達7天7夜,身心都受盡凌辱、猥褻。2002年1月11日,幾度狀告天台縣公安局的邱彩萍收到了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書,邱彩萍勝訴。至此,長達5年、震驚全國的「男女同囚事件」畫上了一個句號。

鄰里糾紛引出官司

天台縣公安局對邱彩萍實施留置盤問,並將其關押在派出所臨時羈押室

邱彩萍是浙江省天台縣城關鎮洋頭洪村人,1996年11月9日,16歲的邱彩萍和鄰居邱寶滿11歲的兒子邱偉江發生口角,互相對罵。11月11日,邱偉江家人帶邱偉江來到天台縣人民醫院,稱被人打傷,醫院門診以腎挫傷收住入院。

11月12日,邱偉江家人向天臺縣公安局報案,說邱彩萍打了邱偉江。15日,天台縣公安局受理此案。18日下午對邱彩萍實施留置盤問,並將其關押在城關派出所臨時羈押室,後經批准延長羈押至20日下午。到了20日,天台縣公安局以刑事案件立案需偵查爲由,對邱彩萍繼續關押。

關於邱彩萍到底是否打了人,村子裏曾作過一個調查,在村民委員會出示的報告上是這樣記載的:經我村村兩委及調解組調查、了解當時在場知情人,皆反映說,當時只有口角,根本沒有邱彩萍動手打邱偉江之事,而邱寶滿用鋤頭打了邱彩萍兩下……

男女同囚遭受猥褻

她要上洗手間,四個男人也跟了進去,甚至將尿撒在她身上……

據邱彩萍敘述,11月18日晚上,她被關進羈押室,裏面不允許穿鞋子,連褲帶也被解掉了。18日、19日兩天還算相安無事。20日,羈押室中的「老大」就讓人「關心」邱彩萍,問她是否有男朋友,是否有過性關係,她回答沒有,那人就打她。她要上洗手間,四個男人也跟了進去,甚至將尿撒在她身上……

前半夜,羈押室中的「老大」讓她做「遊戲」:常見的是金雞獨立、放電視、推車。做金雞獨立時,老大讓她舉起雙手、一腳著地;放電視就是身上的部位隨男人摸摸捏捏,說鼻子是電源開關,耳朵換選頻道,頭髮是天線;玩到後來還讓她推車,即雙手著地,男人們抓起她的兩隻腳,讓她在地上爬行。

後半夜,羈押室中的燈突然被人關掉。邱彩萍被人捂著嘴巴,然後拖到中間的地板上……

1997年1月1日,當地公安部門撤銷監視居住決定書,沒有說明理由,於當天將邱彩萍送至天台縣法制教育學校進行強制教育學習。邱彩萍一直被「教育」到1997年3月14日。

爲討說法告公安局

要求確認被告天台縣公安侷限制其人身自由行爲違法

在關押了117天后才被釋放,邱彩萍感到受了莫大的恥辱。而且,在被派出所關押期間,男女同囚,嚴重侵犯了她的人格尊嚴。她和家人多次到有關部門申訴,但是問題都沒有得到解決,邱彩萍於是離家出走。

離家後,邱彩萍來到寧波打工,幾個較知心的朋友聽了她的情況後建議她起訴公安局。

邱彩萍和她母親王素貞於1997年7月28日向天臺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在起訴書中,邱彩萍要求確認被告天台縣公安侷限制其人身自由行爲違法,並給予一定的經濟賠償,要求返還現金2510元,賠償誤工費等損失6000元,精神損失費12萬元,並賠禮道歉。

天台縣人民法院於1997年8月22日受理此案。開庭審理後,被告天台縣公安局承認了非法關押邱彩萍(指送她進法制學校進行強制學習)、並將她與男性犯罪嫌疑人一起關押的事實,但在訴狀中辯稱:「……在偵查過程中,因當時的羈押室正在修建,將原告與男性犯罪嫌疑人一起關押在臨時羈押室內,但該室內一切活動都在看守人員視線範圍內,故不可能發生對原告人身實施侵權的行爲。而原告在法制教育學校是學習,不是限制其人身自由。原告提出賠償損失,返還在法制教育學校學習費用的訴訟請求沒有法律依據,請求法院予以駁回。」

對「該室內一切活動都在看守人員視線範圍之內,故不可能發生對原告人身實施侵權行爲」這一說法,邱彩萍說,羈押室有點像賓館裏的房間,進去就是洗手間,在門口只能看到裏面的一部分空間。而關在這間屋子裏的都是犯罪嫌疑人,在社會上還做過偷盜、搶劫、強姦之類的違法行爲,又憑什麼保證他們每個人都循規蹈矩?

1997年11月4日開庭審理時,法庭曾提出「賠償10000元,縣公安局到村裏向全體村民檢討」的調解意見,遭到了邱彩萍的拒絕。在調解未果後,縣法院領導表示將盡快依法審結此案。

1999年6月20日,即在兩年之後,天台縣法院才下達了(1997)天行初字第85號的行政判決書。判決如下:「本院認爲,被告以原告涉嫌傷害罪立案偵查,採取監視居住刑事強制措施,不屬於行政訴訟範圍,原告要求本院確認被告行爲違法及賠償經濟損失和精神損害賠償之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二十條規定,原告可依法先提起刑事賠償請求。因原告有致傷他人的違法行爲,根據當時有關規定,被告將原告送進法制學校學習。故被告不負賠償責任。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一條第(四)項的規定,判決如下:駁回原告邱彩萍的訴訟請求。本案受理費人民幣80元由原告承擔」。

由於種種原因,直到9月中旬,邱彩萍及家人才拿到這份判決書。

訴狀證據滿滿一箱

母女不服判決提起上訴,但二審法院駁回了她們的訴訟請求

2001年12月底,記者在杭州找到邱彩萍的母親王素芹,查看了記者的證件後,王素芹才叫邱彩萍和記者見面。在邱家現在租住的屋子二樓,有一隻木箱子,邱彩萍說,這木箱子是她出門每到一個新的地方所必須隨身帶的。邱彩萍說著打開木箱子,只見裏面所藏著的全是這幾年訴訟的材料和證據。

王素芹說,想不到小小一次吵架,會鬧到如此地步。1999年9月24日,王素琴代女兒向二審法院遞交了上訴狀,要求撤銷天台縣法院(1997)天行初字第85號行政判決書,並判令天台縣公安局給予一定的經濟賠償,同時向上訴人賠禮道歉。

1999年11月7日,二審法院以天台縣公安局對邱彩萍採取監視居住刑事偵查強制措施,屬限制其人身自由行爲不屬於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爲由,判決維持原判,駁回了邱彩萍的訴訟請求。

離家在外面打工的邱彩萍得知二審法院駁回了她的訴訟請求後,她毅然返家和家人繼續向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申訴。

2001年12月中旬,邱彩萍接到省高院發出的「行政裁定書」,省高院經複查認爲,二審法院(1999)臺行終字第87號行政判決書在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上確有錯誤,本案依法由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進行提審。


高院判決保護公安

天台縣公安局應當爲邱彩萍消除影響,公開賠禮道歉,並賠償損失人民幣11309·75元

2001年12月27日上午8時半,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原審上訴人邱彩萍與天台縣公安侷限制人身自由、賠償行政爭議一案。審判長蔣中東當庭作出宣判:天台縣公安局違法對邱彩萍實施留置時,將其與男性共同關押,已造成邱彩萍名譽權的損害,根據國家賠款法第三十條的規定,天台縣公安局應當在一定範圍內以一定方式爲邱彩萍消除影響,公開賠禮道歉。

法院判決書中確認天台縣公安局自1996年11月18日至19日對邱彩萍留置盤問和自1997年1月1日至3月14日將邱彩萍送天台縣法制教育學校學習並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具體行政行爲違法;天台縣公安局賠償邱彩萍被違法限制人身自由的賠償金共計人民幣2799·75元(按照2000年全國職工日平均工資37·33元×75天計算),委託律師代理本案訴訟所支出的費用6000元,返還邱彩萍向天臺縣法制教育學校交納的費用2510元,以上共計人民幣11309·75元,限天台縣公安局在本判決送達之日起15日內一次性付清;駁回邱彩萍的其他訴訟請求。

經過了五年的訴訟,一個被強迫與男犯共同關押了7天7夜的未婚少女沒有獲得任何賠賞!


官官相護何時了?

1、爲什麼小小的一次吵架竟造成捱打者邱彩萍被拘,中國有法可依嗎?

2、根據我國《看守所條例》第十四條及《治安拘留所管理辦法》第五條明確規定,「對男性人犯和女性人犯、成年人犯和未成年人犯應分別羈押」,「治安拘留所的拘舍要牢固、通風、採光充足,對被拘留人應當男、女分舍拘禁。」

3、爲何鄰里之間的糾紛竟要驚動高級法院?

4、爲何身心受到如此摧殘的少女得不到賠賞?

5、如果此事發生在高級法院院長的老婆、情人、女兒的身上,會這樣判決嗎?

6、諸如此類的男女同監、婦女被任意蹂躪強姦的事情在中共的監獄裏還少嗎?

7、中共的執法機關到了明火執仗的地步,他們保護的是誰的利益?他們傷害的是誰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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