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公佈新修訂的《出版管理條例》 違反憲法精神
 
2002年1月2日發表
 
【人民報消息】中國國務院近日了新修訂的《出版管理條例》,對出版物不得含有的內容以及對出版物的進口等方面作出規定。有關觀察人士說,這一條例實際上是違反中國憲法精神的。

中國國務院總理朱金容基於12月25日簽署了新修訂的《出版管理條例》,新華社於31號公佈與衆。同時公佈的還有《音像製品管理條例》以及《電影管理條例》。

《出版管理條例》對出版物不得含有的內容做了明確規定,有十個方面包括反對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的、泄露國家機密的、煽動民族仇恨的、宣揚邪教迷信的、擾亂社會秩序、破壞社會穩定的等等。

嚴令禁止出版物的某些內容,這在總部設在美國的網絡雜誌《大參考》的編輯李洪寬看來,是屬於違反中國本國憲法的做法。

新華社全文播發的《出版管理條例》中說,公民可以......在出版物上自由表達自己對國家事務、經濟和文化事業、社會事務的見解和意願......但是緊接着是十項不得出版的內容。該條例也沒有解釋什麼是危害國家統一,何謂國家機密。香港《開放》雜誌執行主編蔡詠梅舉了一個例子來說明,法律條文沒有具體定義,給官方太大的隨意性。

2001年已經過去,新的一年已經到來。2002年將是中國加入世貿組織的第一個年頭,而且中國共產黨將在這一年召開十六大,中國高層領導人面臨換屆。這一切都使得中國政府千方百計要維持社會穩定。《大參考》的李洪寬說,對媒體加強控制正是這種努力的一部分。

這次公佈的新修訂的管理條例還第一次對出版物的進口作出規定。條例說,設立出版物進口經營單位應具備以下條件:一是有出版物進口經營單位的名稱、章程;二是必須是國有獨資企業並有符合國務院出版行政部門認定的主辦單位及其主管機關;還有一條是有固定的經營場所和適當的資金等等。蔡詠梅認爲,這是在爲加入世貿後,傳媒市場的逐步開放做準備。

新公佈的《出版管理條例》包括報紙、雜誌、圖書、教科書以及電子出版物。該條例還說對出版社出賣書號的行爲要嚴厲懲罰,罰款將高達出賣所得收入的五到十倍。這一條例將於2002年2月1號生效。

(自由亞洲電臺記者申華 1/1/2002 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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