絕無僅有:江澤民短期發佈五個內容差異大的網絡法規
 
——對網絡進行管制不能違反憲法和法律
 
王小寧
 
2001年2月19日發表
 
【人民報消息】10月1日,政府有關部門公佈了《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該管理辦法還明確規定網路信息服務提供者不得製作、複製、發佈、傳播九類訊息:

  一、反對憲法所確定的基本原則的;

  二、危害國家安全,泄露國家祕密,顛覆國家政權,破壞國家統一的;

  三、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

  四、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破壞民族團結的;

  五、破壞國家宗教政策,宣揚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佈謠言,擾亂社會秩序,破壞社會穩定的;

  七、散佈淫穢、色情、賭博、暴力、兇殺、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誹謗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

  九、含有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內容的。


  其後,中國國務院新聞辦和信息產業部又聯合發佈了《互聯網站從事登載新聞業務管理暫行規定》與《互聯網電子公告服務管理規定》。其禁止內容與上述規定相同。

  再以後,有報道說:全國人大常委會將作出關於網絡安全和信息安全的決定,這項決定對利用互聯網犯罪的十五種行爲追究刑事責任。

  這十五種行爲是:

  一、違反國家規定,侵入國家事務、國防建設、尖端科學技術領域的計算機信息系統;

  二、製作、傳播計算機病毒,設置破壞性程序,攻擊計算機系統及通信網絡,致使計算機系統及通信網絡遭受損害;

  三、違反國家規定,擅自中斷計算機網絡或者通信服務,造成計算機網絡或者通信系統不能正常運行;

  四、利用互聯網造謠、誹謗或者發表、傳播其他信息,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或者煽動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

  五、利用互聯網竊取、泄露國家祕密、情報或者軍事祕密;

  六、利用互聯網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破壞民族團結;

  七、利用互聯網組織邪教組織、聯絡邪教組織成員,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

  八、利用互聯網進行詐騙、盜竊;

  九、利用互聯網銷售僞劣產品或者對商品、服務作虛假宣傳;

  十、利用互聯網編造並傳播影響證券和期貨交易的虛假信息;

  十一、在互聯網上建立淫穢網站、網頁,鏈接淫穢站點,提供淫穢站點鏈接服務,或者傳播淫穢書刊、影片、音像、圖片;

  十二、利用互聯網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

  十三、非法截獲、篡改、刪除他人電子郵件或者其他數據資料,侵犯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祕密;

  十四、利用互聯網侵犯他人知識產權;

  十五、利用互聯網損害他人商業信譽和商品信譽。


  兩年前有一個《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聯網安全保護管理辦法》。其中第五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利用國際聯網製作、複製、查閱和傳播下列信息:

  一、煽動抗拒、破壞憲法和法律、行政法規實施的;

  二、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

  三、煽動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的;

  四、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破壞民族團結的;

  五、捏造或者歪曲事實,散佈謠言,擾亂社會秩序的;

  六、宣揚封建迷信、淫穢、色情、賭博、暴力、兇殺、恐怖,教唆犯罪的;

  七、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

  八、損害國家機關信譽的;

  九、其他違反憲法和法律、行政法規的。


  中國政府在這麼短的時間裏,居然發佈了五個內容差異很大的關於網絡內容的法規和行政法規,這在世界上也是絕無僅有的。

  實際很多網絡公司和大學的要求比上述法規要嚴得多,有的乾脆就不準批評黨和政府,不準討論國事,甚至不準涉及政治。

  在以上規定中,全國人大常委會將作出關於網絡安全和信息安全的決定,提到的十五條內容,是基本符合中國憲法和法律規定的。而其他法規則有不少問題。

  對網絡進行管制,這並沒有錯。網絡上不能什麼內容都登。限制這些東西,如:煽動抗拒、破壞憲法和法律、行政法規實施的;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煽動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的;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破壞民族團結的;捏造或者歪曲事實,散佈謠言,擾亂社會秩序的;宣揚封建迷信、淫穢、色情、賭博、暴力、兇殺、恐怖,教唆犯罪的;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內容,是沒有什麼人會有異議的。

  很奇怪的是,世界各國都禁止宣傳法西斯主義言論,對言論管制最嚴格的中國,卻對此不做禁止,在各種媒體上經常可以看到此類言論。

  分歧其實是在對政治內容的限制上。任何一個民主政體國家都不會對憲法、法律規定不能發表的以外的政治內容加以限制,而中國則不同。

  在以前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聯網安全保護管理辦法》中有不準出現「損害國家機關信譽」內容的規定,就是違反憲法的。憲法第四十一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於任何國家機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公民對國家機關進行批評是不可能不損害國家機關信譽的。這個道理誰都明白。

  在這裏還應指出批評和攻擊是沒有界限的。1957年很多知識分子、青年學生是響應中共中央關於幫助共產黨整風的號召,給所在單位的黨支部書記或中共黨員提了意見,貼了大字報,最後都被認定惡毒攻擊共產黨,打成了右派,被專了二十二年的政。這次上述三個法規將其改爲:「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就比較合理合法。國家機關並不等同於國家。按孫中山先生的定義,國家是國土加人民,而國家機關則是管理國家的機構。

  上述三個行政法規又做出了禁止「反對憲法所確定的基本原則的」;「散佈謠言,擾亂社會秩序,破壞社會穩定的」;「含有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內容的」的言論的三條的規定。對於這些規定,很多人提出了反對意見。

  「反對憲法所確定的基本原則的」,這又是一個可以任意解釋的內容。法規的制定者實際想把反對所謂的「四項基本原則」(社會主義制度,人民民主專政,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中共黨的領導)定爲網絡禁止的內容。但這是於法無據的。憲法中實際只有四項基本原則中的兩條原則,即:社會主義制度,人民民主專政;而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中共黨的領導是沒有的。如果做了上述規定,實際上就違反了憲法規定的思想自由、言論自由、出版自由的原則。就是思想的專制主義(毛澤東早就講過馬列主義可以批評),在世界各國都沒有的法規規定。「一切權力屬於人民」所規定的在中國建立民主政體的原則;公民有言論、出版、結社等自由的原則;人權的原則;三權分立的原則,等,也是憲法所規定的基本原則,但在官方報刊上經常有反對言論。

  「散佈謠言,擾亂社會秩序,破壞社會穩定的」。這句話如果寫爲「以散佈謠言的手段,造成擾亂社會秩序,破壞社會穩定的」就正確了,就不會有異議了。但如分成獨立的三部分理解和解釋,就有問題了。社會上任何大的行動都會對社會有影響。必須是以非法行爲,造成社會秩序的擾亂,社會穩定的破壞的,才應被禁止。如爲合法行爲,例如在網上公佈了某一事件的真象,爲受苦的人民講了話;例如號召公民依法行使了集會、遊行、示威的權利,即使對社會秩序和社會穩定有所影響,不應禁止。一定要防止警察以防止「擾亂社會秩序」,「破壞社會穩定」爲名亂抓人,亂打人。社會的穩定是以民主政體爲基礎的。一個人民可以暢所欲言的輿論環境才能帶來真正的社會穩定。靠壓制、靠不準人說話,是不能有真正的社會穩定的。

  「含有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內容的」,是中國法律慣用語,是有違法理的。法律、行政法規如有規定,完全可以寫入本法規,沒有的則不違法。做這樣似是而非的規定,會被人用作擴大法律、法規禁止內容的範圍。

  轉載自《中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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