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大的腐败”与“最后的腐败”
 
青龙
 
2001年8月19日发表
 
【人民报消息】十几年来,有一种社会现象,一开始被称为"不正之风",意为内部的违纪现象,教育整顿加必要的纪律处分足矣,就如一个健康的人一不小心染上了伤风感冒之类的小疾,尽管属于不正常,但尚不用开刀动手术;继而被称为"腐败",表明问题已经到了违法的程度,单靠纪律教育已不济于事,非依法制裁不可,这就有点象一些能使人失去某项生理功能、致人残废的重大疾病,非停工住院动手术不可;近来,又有了某某腐败是"最大的腐败"之说,从现象上看,有些问题的确不再只是一般的"违法行为"了,比如新闻媒介报导的河南省几位市长"卖官"受贿案,对于此类"吏治"腐败,因其已触犯刑律,得用刑罚侍候了,其中极其严重者必须运用极刑,这也是刑法修订时死刑未能缩小的一个理由。从"不正之风"到"腐败"再到"最大的腐败",标志着人们的认识在不断地深化,表明国家敢于正视问题、不再回避问题,而这正是问题得以解决的先决条件。

  但是,一看到问题严重就动辄用"最大"来痛陈其事,未必合乎认识规律,正如一句广告词说的那样"没有最好、只有更好",腐败也"没有最大",但"有可能更大"(这当然一方面指贪污受贿的金额,现在上千万的个案已屡有破获;另一方面也指腐败的性质,如在山西某地腐败分子竞然当上了"反贪局长"),现今的一些小案件,搁在几年前,简直让人拍案惊奇了,而早几年的"最大"案于今则不足为奇。

  同时,解决问题的关键不在于争论何者最大,只看到其最大,而若无良法对付,则只能坐视其大。从战略上讲,无论腐败现象有多大,只要在我们的制度内还有一种力量可以克服它,它就不算是最大的。无论捕蝉的螳螂有多厉害,胜利最终属于紧随其后的黄雀。

  因此,从程度上,我们无法预测今后将有多大的个案出现,也没有必要去预测;而从顺序上,我们必须弄清楚遏制腐败现象的"最后屏障"是什么,同时也必须明白一旦这最后屏障也出了问题时应当怎么办。

  "最后的腐败"才是真正让人放心不下、因而才有必要加以时时提防的腐败。防止腐败的"最后屏障"来自制度层面即民主与法治,如果没有成熟的民主政治,或者离开正常的法治方略,腐败之类的社会现象将防不胜防、打不胜打。亚里士多德在他的《政治学》一书中指出:"法治应包含两重含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订得良好的法律。"?即立法民主(才能制定良法)、司法公正(才能普遍守法),是法治的至为关键的两个环节。而今,经过十几年的努力,法律体系已日益健全(当然,正如中共十五大报告所言"立法质量应予确保");但是,司法公正却让人放心不下,有人将司法腐败与吏治腐败并列为当今最大的腐败,十五大报告也提出"要从制度上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检察权和审判权",近日,举国上下正在进行司法系统的纪律作风教育整顿活动(据称此种规模的活动为司法重建以来的首次)。为什么既要进行"纪律作风教育整顿",又要强调"从制度上"保证司法公正?问题恰在于公正的司法是惩治腐败的最后屏障,司法的任务是对被损害的权利进行救济、对被践踏的正义予以恢复,一旦连司法也不公正了、也腐败了,那么,人间的公平正义将不复存在!

  对于司法而言,事先的教育固不可少(以从思想上预防司法腐败),事后的惩治也很必要(通过惩罚司法犯法者以儆效尤),但由于司法是救济权利、保障正义的最后环节且由于道德教化缺少刚性,故,事后的惩罚和事先的教育并不足以保证司法公正,从而也不能足以预防司法腐败这一"最后的腐败",看来重中之重应着眼于司法制度的改革,从制度上下功夫,彻底铲除产生司法腐败的体制上的因素,使司法人员不能、不想、不敢腐败。从当今揭露出来的司法腐败案看,其成因不外两个方面:一为司法机关不独立;二为司法官员不尊荣。《法制日报》1998年4月3日载,东北某地法院在经济审判中如涉及本地国有企业时,立案和判决执行都得经政府审批,公然违反宪法明文写着的"司法独立"原则;而现实生活中,一些司法人员之所以热衷于乱罚滥扣、甚至吃拿卡要,这与一些司法官员彻底泯灭了良知、完全没有民主观念不无关系;但是就事论事不符合辩证法、仅从主观领域找原因则不是唯物主义的立场,也有欠公允,因为某些违纪现象的背景往往是司法机关的经费拮据、入不敷出,一些经济落后的地方,甚至连司法人员的工资也经常不能到位,于是政府迫于无奈往往把应当拔而无力拔的那部分缺口以下发"罚没指标"的形式进行弥补。在这样的背景下工作、生活着的司法人员,极易受利益驱动而违法乱纪,因而,"能""想""敢""要"腐败的现象总是难以禁绝。

  总之,为了预防司法腐败这最后的腐败,以便使那些大大小小的其他腐败能有一个最后的制裁,在对司法队伍进行教育整顿、清除了那些不适合从事司法工作的人员后,应从保障司法机关独立、实现司法官员尊荣入手,立即加强制度建设,改革司法体制,保障司法官尊严,净化司法环境,使良法能得以普遍地遵守。对于法治而言,制度的保障才是"最大"也是"最后"的选择。世纪伟人邓小平有一句被广泛引用的至理名言:"我们过去发生的各种错误,固然与某些领导人的思想、作风有关,但是组织制度、工作制度方面的问题更重要。这些方面的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邓小平文选第三卷P333)

  正因如此,无论惩治最大的腐败,还是预防最后的腐败,最终的解决办法在于制度建设,1998年的下半年,中央作出了两个制度性的安排:一为政法机关一律实行收支两条线制度;一为军警司法机关一律不再经商。这对于顽固的滥罚乱支、官商不分现象当属治本之策。然而,要从根本上全面遏制司法腐败、实现司法公正,除了上述两条以经济为内容的制度之外,司法行为的民主化和政治生活的法治化则是必由之路。

 在强权面前,嘴保持沉默是懦夫;心保持沉默是帮凶。在这样的社会,你选择什么?

摘自(中国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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