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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论自由与─煽动颠覆政权
 
——──关于“自由”的札记(之六)
 
(美国)郭罗基
【人民报消息】反对政府不是“颠覆国家政权”。政府可以代表国家但不等于国家,即使现存政府垮台也并非国家丧失主权。人民有权建立政府,也有权反对政府。一个不能反对的政府,就因为它不是人民授权的政府,即专制政府。批评政府、批评政党不是反对政府、反对政党。反对政府、反对政党都不构成违法犯罪,批评政府、批评政党更是人民的正当利权。正确的批评和错误的批评同样都是行使利权,不能因为批评错了而受到制裁。

自由的相对与言论自由的绝对

无条件地行使自由,可以侵犯他人的自由,因而对自由必须加以限制。但行使言论自由不可能侵犯他人的言论自由,因而对言论自由不需要加以限制。仅仅是言论,不会危害他人:能够危害他人的,就不是言论。有害言论不是可以扰乱人心吗?开口发出言论和开枪发出子弹不一样:向谁发出子弹,谁就是被动的受害者,无法避免;向谁发出言论,谁就是主动的应对者,可以选择。对任何人的言论,可以接受也可以不接受,接受还有正面的接受和反面的接受·一种言论能够扰乱人心,想必是为众人所接受:反对扰乱人心,只能让众人接受另一种言论。归根到底,必须用言论来对付言论,而不能禁止言论。任何人发表意见并不妨碍别人发表意见,即使“打棍子”也不可怕,你拿棍子打过来,我可以拿棍子打过去,彼此彼此。只有权势者“打棍子”才无法招架。

自由是相对的,它必须具体地限制为人身自由、居住自由、思想自由,言论自由等等。因为有言论不自由,才需要争取言论自由:言论自由的确立,必须反对言论不自由。如果没有言论不自由,言论自由就没有价值了:如果不反对言论不自由,言论自由就没有力量了。所谓…曰论自由的相对性」 ,即有些言论有自由、有些言论没有自由,那就根本没有言论自由。对于有限制的自由还要加以限制,照此推论,有限制的限制,还可以限制下去-自由不是绝对的,难道限制是绝对的吗?

以“煽动颠覆罪”扼杀言论自由

一九七九年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以反革命标语、传单或其他方法宣传煽动推翻无产阶级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是“反革命宣传煽动罪” ,可以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首要分子或罪恶重大的判处万年以上有期徒刑。法律本身十分含糊,法律的执行更是漫无边际。中国官方的舆论认为,发表“反革命言论”,就是 “反革命宣传煽动” ,可以定罪判刑。 凡是不合官方意志的演说、文章、大字报,都有可能被说成“反革命言论”· 执行这一法律的结,多年来严重侵犯了公民的言论自由权。

世界各国的法律,就连社会主义阵营的始祖苏联在内,都没有“反革命罪”。刑法上规定“反革命罪” ,完全是“中国特色” 。从前国民党的刑法和后来共产党的刑法都有“反革命罪” 。革命和反革命是政治概念,不是法律概念。革命只是发生在历史上的一定时期,革命过去了,也无所谓反革命。根据短暂的;革命和反革命的对立制定长期有效的法 律,是根本下科学的。而且,“反革命” 这一概念又是不严密的,可以是反对革命的行为,也可以是反对革命的思想和言论。“反革命”概念的不确定性,为镇压思想犯、言论犯、政治犯大开方便之门。经自由化知识分子的一再反对,一九九七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废除了“反革命罪” ,相应地也取消了“反革命宣传煽动罪” 。新刑法确立了“危害国家安全罪” ,与“煽动”相关的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煽动分裂国家罪”;在“危害公共安全罪”中,还有“煽动群众暴力抗拒国家法律实施罪” 。如果确实为危害国家安全的 “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等等,是有罪的。

但现在又用这一条法律来判处某些呼吁 政治改革、要求实行民主、批评中国政府和共产党的言论为有罪。改变了法律 条文,没有改变法律的精神。新刑法的执行,结果和以前判处“反革命宣传煽 动罪”完全一样。

“煽动”构成犯罪的要件

犯罪是一种特定的行为,必须具有犯罪的动机和危害社会的后果。思想和言论不可能构成犯罪。 “宣传”是属于思想和言论的范畴,别人可以接受也可以不接受。“反革命言论”仅仅是言论,不是反革命行为。原来刑法上的“反革命宣传罪”就是以思想和言论入罪。“煽动”如果构成犯罪,也必须是行为,应当具有犯罪的动机和危害社会的后果。中国的司法机关,在判处“煽动”犯罪的问题上,严重混淆了思想和行为的界限,不是以发生行为的后果,而足以表达思想的言论,作为犯罪的根据。

何谓“煽动”?法律上的煽动不是文学字眼,不是指演说的煽情的姿态,不是指文章的动人的笔调。煽动构成犯罪必须具备如下要件:

一 ,煽动者具有可以证明的犯罪动机。

二,煽动者不是表达自己的思想,而是向别人发出行为的资讯,不是谈论一般的看法,而是明示或暗示具体的做法,推动别人采取行为。

三,煽动者必须面对具体的被煽动的物件,否则,煽动者的独白怎么能构成煽动?没有被煽动者,煽动者即使有犯罪意图,只能叫做犯意表示,煽动不成其为事实。 “文化大革命”中常上演这种滑稽剧,有人在厕所里写了一句下满现实的罕骚,竞被当作“反革命标语”,倾城出动,停工停课,查找“反革命”:找到了,则坐实“反革命宣传煽动罪”。这就是没有被煽动者的“煽动” 。

四,被煽动者的行为与煽动的意图具有直接联系。煽动者的言论不是证据,扬而不动,至多只能说明思想影响:或者,被煽动者拒绝合作,煽动也不成其为事实。被煽动者的行为才能证明煽动的后果。有人在境外发表文章,被法院的判决书列为“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的罪证。这种所谓“煽动”,非但没有具体的被煽动者,更没有被煽动者的行为
来证明煽动。

五,被煽动者的行为构成犯罪才能证明煽动者为有罪。在选举中,竞选者号召选民“投我一票” ,也可以说是一种煽动。但被煽动者进行投票是合法行为,因而这样的煽动者并不构成违法犯罪。

美国审理煽动案件的原则

; 美国的法院在审理煽动暴力内乱和非法行为的案件时,确立了“明显而立即危险原则” 。如果以煽动他人从事暴力非法行为论罪,必须举证证明:第一,表意人本人具有从事暴力非法行为的明显的“故意”,并形成目标:第二,表意人的作为可以推动别人产生立即的暴力非法行为;第三,表意人作为的结果,在客观环境中确有引发暴力非法行为的可能或竞 为事实。如果不是具有如此“明显而立即的危险” ,言论的有害与无害不能由政府来判断,应交社会公众讨论。九由于珍视言论自由的价值,美国对煽动犯罪的限定极为严格,而对所谓“有害言论”的态度却极为宽容。对-有害言论」的宽容,不是欣赏和鼓励一有害言论」 ,而是避免因鉴别不清侵犯公民的言论自由权。

“颠覆国家政权罪”的要件

何谓“颠覆国家政权”?中国的司法机关也作了随意性的解释。

构成“颠覆国家政权罪”的要件是:

一 ,实施“颠覆国家政权”只能是暴力的行为。国家政权本身是暴力的机关,如果下是采取暴力的行为,无从颠覆。与煽动相关,煽动者的直接行为可以是非暴力的,作为被煽动者实施颠覆国家政权必须是暴力的行为,或预谋中的暴力的行为。煽动者和被煽动者是共同犯罪,因而煽动者即使没有采取直接的暴力的行为,同样也犯有暴力颠覆国家政权罪。

二,以暴力「颠覆国家政权一下可能是个人的行为。个人可以因采取暴力的行为而犯罪,但不是“颠覆国家政权罪”。因此“颠覆国家政权罪”的主体下是个人,而是有组织的集团。与煽动相关,煽动者可以是个人,作为被煽动者实施暴力颠覆国家政权必须是有组织的集团。煽动者和被煽动者是共同犯罪,因而煽动者个人也是犯罪集团的一部分。

三, “颠覆国家政权罪”以及它的属概念“危害国家安全罪”,必须以事实证明犯罪的动机和后果危及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与煽动相关,至少煽动者必须具有危及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的动机,而被煽动者的行为作出危及国家主权和领上完整的后果,或具有危及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的现实可能性。

“颠覆国家政权”的滥用

反对政府下是“颠覆国家政权”。政府可以代表国家但不等于国家,即使现存政府垮台也并非国家丧失主权。政府的权力来自人民的同意;人民有权建立政府,也有权反对政府。一百个人中,九十九个人拥护,只有一个人反对,而且反对的理由并不十分充分,政府也无权镇压,因为人民中的任何人具有反对政府的利权。一个不能反对的政府,就因为它不是人民授权的政府,即专制政府:而专制政府更是不能不遭到人民的反对。少数人可以宣传反对政府的主张,如果为多数人所接受,政府必须更换。但如果是一个由选举产生的政府,少数人以暴力推翻政府是违法犯罪,因为少数人违背了多数人的意志。美国的许多大城市都有“革命书店”,出售的书籍中不乏反政府的言论,其中还有六十年代毛泽东支援美国黑人民权运动号召推翻美帝国主义的声明。即使宣扬暴力革命,也只是言论,并没有采取行为,因此“革命书店”的经营以及顾客选购“革命书店”的书籍都是合法的。但针对联邦政府的阿克拉荷马联邦大楼爆炸案则是暴力行为,属于非法,遭到了起诉、主犯被判处死刑。

反对政党不是反对政府。政党是由人民中的一部分人组成的,而政府足在全体人民中产生的。政党可以执政掌权,政党本身不是国家政权机构。政党不允许本党党员反党,但无权禁止人民反党。美国的民主党和共和党经常互相反对,人民既可以反对民主党也可以反对共和党,是受法律保护的。

· 批评政府、批评政党下是反对政府、反对政党。反对政府、反对政党都下构成违法犯罪,批评政府、批评政党更是人民的正当利权。正确的批评和错误的批评同样都是行使利权,不能因为批评错了而受到制裁。

在中国流行的逻辑是:批评中国政府、批评共产党就是反对中国政府、反对共产党,反对中国政府、反对共产党就是“危害国家安全” 、 “颠覆国家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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