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丹驚天事故層層瞞報 誰在給礦老闆充當保護傘!(圖文)
 
2001年8月10日發表
 
【人民報消息】今年7月份,頻發的重特大安全事故震驚了世人。8月6日,南方週末記者就此採訪了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新聞發言人、政策法規司副司長黃毅。採訪時,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向該報記者提供了廣西有關部門於7月31日給該局的一個情況彙報。在這個彙報裏,有關部門仍稱14天前發生的透水事故純屬傳聞。

  以下是該文件複印件和全文:

   關於覈查大廠礦區發生透水事故造成重大人員傷亡傳聞情況的彙報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最近,社會上不斷有關於廣西南丹縣大廠礦區龍泉礦冶總廠拉甲坡礦發生井下透水事故,造成200多人被困、90多人死亡的傳聞。此事也引起了廣西自治區黨委、政府領導的嚴重關注,廣西自治區主席李兆悼、自治區黨委常委、祕書長邱石元、自治區政府祕書長潘鴻權先後分別給河池地委、行署去電,要求認真查清此亨。經河池地區、南丹縣兩級政府和廣西自治區整頓大廠礦區礦業秩序工作組(以下簡稱自治區工作組)派人到現場覈實,此傳聞嚴重失實。現將有關情況報告如下:

  據覈查,近期以來,大廠礦區105號礦體詳查探礦工程因地質條件複雜,又正值兩(原文如此。編者注)季,井下積水嚴重。7月17日凌晨,龍泉礦冶總廠拉甲坡礦一105米水平巷道發生湧水,水位上漲了近4米。7月19日,自治區工作組進行了實地調查了解,水位上漲是由於部分探礦施工隊因需更換大功率水泵及維修抽水電機停止抽水等原因引起的,並未發現重大透水傷亡事故的異常情況。7月27日,河池地區行署、自治區工作組再次派員到現場覈查,南丹縣公安局也組織了20多名幹警到有關礦井調查。7月28日上午。河池地委書記莫振漢、行署專員晏支華主持召開地區四家班子領導緊急會議,專門進行研究,會後立即率有關人員趕赴現場調查。河池地區行署當日發出了《關於嚴肅認真地做好南丹龍泉礦冶總廠發生特大傷亡事故傳聞情況調查的通知》(河行發[2001]49號),併成立了事故傳聞調查小組,徹底查清此事。到目前爲止,沒有發現有發生重大透水傷亡事故的情況,礦區局勢平穩。

  我委已於今日上午派員並邀請廣西電視臺記者一同趕赴大廠,作進一步調查。有關情況我們將及時報告。

  廣西壯族自治區經濟貿易委員會(公章)

  廣西壯族自治區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公章)

  二零零一年七月三十一日

  既然這麼大的事故他們都敢瞞報,那麼不排除過去已瞞報了一些小點的事故對於瞞報事故的應該進行法律追究

  記者(以下簡稱記):事故發生16天后,廣西壯族自治區經貿委、自治區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8月2日傳真給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的文件仍稱「沒有發現有發生重大透水傷亡事故的情況,礦區局勢平穩」,這種隱瞞事故的行爲是否違法?對隱瞞事故的地方官員將如何處理?

  黃毅(以下簡稱黃):還要調查分析,要看他是在知道情況的前提下謊報情況,還是他本身的官僚主義,確實不了解,報了這麼一個很不負責任的文件。

  記:您認爲地方政府在這起事故中應該負什麼責任?

  黃:現在還沒有查明地方政府,特別是縣政府在事故中究竟有什麼責任,但起碼是管理不力,如果還參與了瞞報事故,跟礦上一塊製造假象欺騙上面,隱瞞事故真相,那就不單屬於事故責任的問題了,觸犯刑律的要嚴肅追究法律責任。

  有些地方政府的領導,對中央提出的安全整治的措施不理解,甚至出於地方保護主義,可能還有些牴觸情緒。當然也不排除某些地方官員與非法的礦山企業有利益關係,充當了它們的保護傘,致使非法礦主膽大妄爲、抗拒整治。這情況也有。

  記:會不會也有一些特大傷亡事故已經發生過,但被地方瞞報了,你們不知道的?

  黃:有這個擔心,既然這麼大的事故他都敢瞞報,那也不排除過去發生過一些小點的事故他瞞報啊。這次結合處理南丹事故,對南丹地區採礦的秩序也要進行整頓。對事故的查處有助於這個地區採礦秩序的好轉,也可能壞事變好事。

  瞞報事故這個問題,以前我們也曾經發現過幾起,包括去年處理的山西天龍煤礦瞞報事故,本來瓦斯爆炸,死了38人,結果只報死了3人,還非法轉移屍體,最後經過查證進行嚴肅處理,當地市長、縣長被撤職。像小煤礦,死兩三個人這種事故被瞞報的很多。以我們過去掌握的全國死亡人數看,起碼彈性係數有1000多人。

  瞞報事故的行爲不僅對事故的查處對事故責任入的追究造成很惡劣的影響,同時也使那些非法生產、非法辦礦、視安全如兒戲的人得不到應有的處罰,逃避法律追究。

  而且,這種行爲是違法行爲,違反了了安全監察條例,對於瞞報事故的應該進行法律追究。

  拿南丹礦這個事故來說,它的嚴重性就在於,通過各種非法的、不正當的手段,瞞報、封鎖消息達十天之久,這個性質是非常嚴重的。所以中央領導對此事非常關注,專門組成中央調查組,下一步還要組成專門的事故調查組,馬上要去。

  礦主承認已支付賠償金380萬元,按每人2萬元的標準計算,死亡200餘人的說法可能成立

  很多礦工與礦主簽了「生死契」,這首先就是違法的,不受法律保護。

  記:現在有多少人還在井下?有報道說200人,是這樣嗎?

  黃:花名冊、當班的出勤記錄都沒有了,被礦主銷燬了。這事十來天了,很多證據都銷燬了,給事故的查處造成很大困難。

  200人是按平時作業人數的估計。最後確切的死亡人數,還要等到井下水排幹了之後,在清理屍體過程當中進一步確認。同時外圍的工作也正在做,發動周邊羣衆舉報,特別是受害者親友。我們寄希望幹把水抽乾,直接看到屍體。這是最可靠的認定方法。

  記:事故已發生20天,水下的人還有可能活着嗎?

  黃:到現在爲止,生存的可能性很小,可以說幾乎沒有。井下的溫度達到攝氏40多攝氏度,在熱水裏泡着,一般人都夠嗆。

  記:目前已確認的死亡人數是多少?

  黃:78個。到現在(6日)一具屍體也沒有見到,這78個是礦主自己承認的。兩個礦,拉甲坡礦59個,龍山礦19個,加在一塊是78個。按推理,死亡人數肯定比這個多。礦主已經給這78個死者家屬支付了一定的賠償金(注:8日巳確認死亡81人)。

  記:一個人2萬?

  黃:如果按2萬算,死亡200餘人的說法可能成立,他們承認已支付賠償金380萬元(注:最新的說法是每個死者給了5萬一6萬元的賠償金)。

  記:有記者在礦工家裏發現「生死契」,礦工與礦主籤的協議,發生事故死一個人賠償2萬,此外任何責任都不用負,您怎麼看這種「生死契」?

  黃:這種生死協議首先是違法的,不符合《勞動法》,不受法律保護,也反映了籤協議的民工對法律的無知,對自己生命的不珍惜,可能也出於生活無奈吧。

  記:是不是一些地方除了礦產資源,沒有其他用以謀生、致富的來源?

  黃:有這個問題,有些地方基本上以採煤業爲經濟支柱,財政收入70%--80%靠煤炭,當地人靠挖煤富起來,所以把礦井關掉之後,當然會有人不滿意,因爲影響當地的收入,這也是事實。但是必須考慮,你辦礦必須合法,必須保證礦工的安全,不能拿命換。

  最近可能要對去年洛陽「12·25」特大火災事故的有關責任人進行處分。

  中紀委已制定了關於黨員領導幹部在查處事故當中責任追究的一個辦法,但還沒有被追究的對象

  記:一些地方已關閉的不合格企業在整頓後還繼續偷偷地幹,目前正在進行安全生產專項整治工作,怎麼確保這次行動有效?

  黃:一方面我們加強監督監察,通過監督監察,督促地方政府加強對安全生產行政工作的領導,特別是對縣、鄉工作不太得力的這一層,讓他們從思想上重視起來,採取措施抓好這件事。

  再有就是貫徹落實國務院302號令——《關於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對於貫徹不力,或者釀成本地出現特大事故的,要進行追究,嚴肅處理。即使該關閉的沒關閉,與中央對抗,那麼也要按瀆職、失職進行追查。

  對於觸犯了法律的,當然要追究刑事責任。沒有觸犯法律的,我們可以從黨紀、政紀上給予處分,而且今後可能還要進一步加大力度,包括撤職、降級。

  記:目前責任追究的最高級別是哪一級?

  黃:最高級別是省長。陝西省省長因爲陝西連續發生三起特大事故而受處分,另外,最近可能要對河南去年發生的洛陽「12·25」特大火災事故的有關責任人進行處分。

  中紀委已制定了關於黨員領導幹部在查處事故當中責任追究的一個辦法,但還沒有被追究的對象。

  記: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派出調查組到事故現場,調查取得了「突破性進展」,這個突破性進展是什麼?

  黃:突破性進展就是認定,確實發生了透水事故,並且認定事故中確實有人員死亡。這是官方輿論首次公開報道。從原來掌握的「沒有透水事故和死亡事故的發生」,到現在認定確實發生了,且也已認定了78人死亡,事情的性質發生了根本性的變化。

  記:下一步要做什麼?

  黃:下一步要對這起事故進行查處,對事故的原因、事故的責任、包括地方政府的行政責任進行追究。

  我國的傷亡賠付額一直比較低,要加大事故處理的成本,讓企業死不起人。你不是要錢不要命嗎挪我就讓你傾家蕩產南丹這起事故的披露,進一步看到了輿論監督在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中不可替代的作用。在下一步整個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中,輿論監督是很重要的一個方面。

  記: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是2001年2月26日新成立的行政機構,是針對當前什麼情況成立的?

  黃: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的成立是對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體制的一個重大改革。建國以來,雖然黨和國家一直對安全生產非常重視、但沒有一個真正獨立的機構來從事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工作。原來在勞動部門,1998年機構改革之後,這項職能轉到了經貿委,在經貿委內部設了一個安全生產局,也就二十幾人。這種管理體制不適應我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實際工作的需要。

  針對近三四年一些重大事故時有發生的嚴峻形勢,黨和政府在機構精簡的情況下,決定單獨設立這麼一個管理部門,綜合管理全國的安全生產,確實體現了黨和政府對安全生產工作的重視,對生命權益的維護,也適應了市場經濟條件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需要。記:近來,重特大事故頻繁發生,您認爲深層次原因是什麼?

  黃:就全國來說,重大事故還是呈現逐漸下降的趨勢,全國安全生產的形勢也開始好轉。

  去年全國發生一次死亡IO人以上的特大事故171起,死亡3531人;今年上半年特大事故發生了64起,死亡1211人,總體來看比去年有所減少。特別是工礦企業的事故率和死亡人數明顯下降:工礦企業上半年發生事故4343起。死亡5200人,事故起數與死亡人數比去年同期分別下降19%和8%。

  問題是,很多特大事故比較集中,所以給人的印象是接二連三地出。像5月份,陝西幾天之內連着發生3起特大事故,進人7月份,又一連發生5起特大事故和(爆炸)事件,而6月份沒有發生一起特大事故。

  另外,對事故的報道也比較透明了,過去可能有些事故沒有報道。

  所以,總體來看有好轉的趨勢,但是仍然比較嚴峻。

  記:爲什麼仍然比較嚴峻?

  黃:我們分析認爲,主要有5個方面。

  第一,有些地方領導,特別是縣鄉這層的領導,對安全生產的重視程度不夠,擺不正安全生產跟發展地方經濟的關係。地方領導保一方平安吶,他的責任沒盡到。

  第二,對大量非公有制經濟成分的企業安全生產監管不力,也缺乏必要的法律規範、這部分企業,有些處於見利忘義、要錢不要命的狀態,該投人的不投人。

  從已發生的事故來看,80%的事故發生在鄉鎮煤礦,煙花爆竹發生的爆炸事故80%,發生在非法的小煙花廠、家庭作坊,陝西榆林的爆炸案死了70人,也是非法個體戶的火藥廠,包括前段時間徐州煤礦瓦斯爆炸事故,死了92人,也是非法個體礦。

  第三,我們的法制不太健全,執法監督力度不夠。(安全生產法)是國家安全生產的主體大法,搞了十多年,到現在還沒出臺。過去計劃經濟下出臺的安全生產方面的法律法規,按照新的形勢需要修訂,大量的工作還正在做。對那些非法生產、經營的企業、出了事故的企業,法律追究制裁的力度還不太嚴厲。

  第四,安全生產的基礎比較薄弱。企業的安全投入不足,必要的安全設施不健全。另一方面,職工隊伍的安全技術水平也比較低,特別是大量非公有制企業的員工,大部分來自貧窮、邊遠的山區,沒有安全素質上比如簽定生死合同,有安全意識就不簽了。有的工人到井下幹活,先問「到井下可不可以抽菸」,井下抽菸不就瓦斯爆炸了?他根本不懂。實現全國安全生產的根本好轉,需要全民安全素質的提高。

  第五,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體制,還需要進一步理順,監管力量需要進一步加強。國家建立了專門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但在省、市、縣,大部分還沒有專門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有的省在經貿委內部設一個處,四五個人抓安全,這行嗎?有的縣沒有專職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人員,監管力量嚴重不足。

  記:如何從制度上預防重特大事故發生?

  黃:要加強安全生產的法制建設,完善我們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體系。另外在經濟政策上,需要通過經濟手段,引導小企業重視安全生產。

  比如,我國傷亡賠付額一直比較低,像南丹一人賠2萬,多的賠5萬。現在死一個人企業花幾萬元就拉倒了,行了賠償金要提高,委加大事故處理的成本。讓企業死不起人。你不是要錢不要命嗎?那我就讓你傾家蕩產。

  另外,要強迫企業特別是礦山企業、私企給職工辦理意外傷害保險。現在有些地方出了事故,礦主跑了。是政府出錢處理事故。我們考慮,你想開辦企業,必須提前支付風險抵押金防止發生事故逃之天夭。

  記:在這次南丹事件中在當地武裝封鎖消息的情況下,新聞記者對事故進行調查並報道出來,您認爲新聞監督對遏制重大事故發生有什麼作用?

  黃:我們向來認爲,新聞輿論工作在整個安全生產過程中,除了宣傳之外便重要的是發揮輿論監督作用這個工作過去可能不太夠。從南丹這起事故的披露,進一步看到了輿論監督在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中不可替代的作用,所以我們非常感激新聞媒體在披露南丹事故中所發揮的作用。在下一步,在整個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中,輿論監督是很重要的一個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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