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丹惊天事故层层瞒报 谁在给矿老板充当保护伞!(图文)
 
2001年8月10日发表
 
【人民报消息】今年7月份,频发的重特大安全事故震惊了世人。8月6日,南方周末记者就此采访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新闻发言人、政策法规司副司长黄毅。采访时,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向该报记者提供了广西有关部门于7月31日给该局的一个情况汇报。在这个汇报里,有关部门仍称14天前发生的透水事故纯属传闻。

  以下是该文件复印件和全文:

   关于核查大厂矿区发生透水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传闻情况的汇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最近,社会上不断有关于广西南丹县大厂矿区龙泉矿冶总厂拉甲坡矿发生井下透水事故,造成200多人被困、90多人死亡的传闻。此事也引起了广西自治区党委、政府领导的严重关注,广西自治区主席李兆悼、自治区党委常委、秘书长邱石元、自治区政府秘书长潘鸿权先后分别给河池地委、行署去电,要求认真查清此亨。经河池地区、南丹县两级政府和广西自治区整顿大厂矿区矿业秩序工作组(以下简称自治区工作组)派人到现场核实,此传闻严重失实。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据核查,近期以来,大厂矿区105号矿体详查探矿工程因地质条件复杂,又正值两(原文如此。编者注)季,井下积水严重。7月17日凌晨,龙泉矿冶总厂拉甲坡矿一105米水平巷道发生涌水,水位上涨了近4米。7月19日,自治区工作组进行了实地调查了解,水位上涨是由于部分探矿施工队因需更换大功率水泵及维修抽水电机停止抽水等原因引起的,并未发现重大透水伤亡事故的异常情况。7月27日,河池地区行署、自治区工作组再次派员到现场核查,南丹县公安局也组织了20多名干警到有关矿井调查。7月28日上午。河池地委书记莫振汉、行署专员晏支华主持召开地区四家班子领导紧急会议,专门进行研究,会后立即率有关人员赶赴现场调查。河池地区行署当日发出了《关于严肃认真地做好南丹龙泉矿冶总厂发生特大伤亡事故传闻情况调查的通知》(河行发[2001]49号),并成立了事故传闻调查小组,彻底查清此事。到目前为止,没有发现有发生重大透水伤亡事故的情况,矿区局势平稳。

  我委已于今日上午派员并邀请广西电视台记者一同赶赴大厂,作进一步调查。有关情况我们将及时报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经济贸易委员会(公章)

  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公章)

  二零零一年七月三十一日

  既然这么大的事故他们都敢瞒报,那么不排除过去已瞒报了一些小点的事故对于瞒报事故的应该进行法律追究

  记者(以下简称记):事故发生16天后,广西壮族自治区经贸委、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8月2日传真给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文件仍称“没有发现有发生重大透水伤亡事故的情况,矿区局势平稳”,这种隐瞒事故的行为是否违法?对隐瞒事故的地方官员将如何处理?

  黄毅(以下简称黄):还要调查分析,要看他是在知道情况的前提下谎报情况,还是他本身的官僚主义,确实不了解,报了这么一个很不负责任的文件。

  记:您认为地方政府在这起事故中应该负什么责任?

  黄:现在还没有查明地方政府,特别是县政府在事故中究竟有什么责任,但起码是管理不力,如果还参与了瞒报事故,跟矿上一块制造假象欺骗上面,隐瞒事故真相,那就不单属于事故责任的问题了,触犯刑律的要严肃追究法律责任。

  有些地方政府的领导,对中央提出的安全整治的措施不理解,甚至出于地方保护主义,可能还有些抵触情绪。当然也不排除某些地方官员与非法的矿山企业有利益关系,充当了它们的保护伞,致使非法矿主胆大妄为、抗拒整治。这情况也有。

  记:会不会也有一些特大伤亡事故已经发生过,但被地方瞒报了,你们不知道的?

  黄:有这个担心,既然这么大的事故他都敢瞒报,那也不排除过去发生过一些小点的事故他瞒报啊。这次结合处理南丹事故,对南丹地区采矿的秩序也要进行整顿。对事故的查处有助于这个地区采矿秩序的好转,也可能坏事变好事。

  瞒报事故这个问题,以前我们也曾经发现过几起,包括去年处理的山西天龙煤矿瞒报事故,本来瓦斯爆炸,死了38人,结果只报死了3人,还非法转移尸体,最后经过查证进行严肃处理,当地市长、县长被撤职。像小煤矿,死两三个人这种事故被瞒报的很多。以我们过去掌握的全国死亡人数看,起码弹性系数有1000多人。

  瞒报事故的行为不仅对事故的查处对事故责任入的追究造成很恶劣的影响,同时也使那些非法生产、非法办矿、视安全如儿戏的人得不到应有的处罚,逃避法律追究。

  而且,这种行为是违法行为,违反了了安全监察条例,对于瞒报事故的应该进行法律追究。

  拿南丹矿这个事故来说,它的严重性就在于,通过各种非法的、不正当的手段,瞒报、封锁消息达十天之久,这个性质是非常严重的。所以中央领导对此事非常关注,专门组成中央调查组,下一步还要组成专门的事故调查组,马上要去。

  矿主承认已支付赔偿金380万元,按每人2万元的标准计算,死亡200余人的说法可能成立

  很多矿工与矿主签了“生死契”,这首先就是违法的,不受法律保护。

  记:现在有多少人还在井下?有报道说200人,是这样吗?

  黄:花名册、当班的出勤记录都没有了,被矿主销毁了。这事十来天了,很多证据都销毁了,给事故的查处造成很大困难。

  200人是按平时作业人数的估计。最后确切的死亡人数,还要等到井下水排干了之后,在清理尸体过程当中进一步确认。同时外围的工作也正在做,发动周边群众举报,特别是受害者亲友。我们寄希望干把水抽干,直接看到尸体。这是最可靠的认定方法。

  记:事故已发生20天,水下的人还有可能活着吗?

  黄:到现在为止,生存的可能性很小,可以说几乎没有。井下的温度达到摄氏40多摄氏度,在热水里泡着,一般人都够呛。

  记:目前已确认的死亡人数是多少?

  黄:78个。到现在(6日)一具尸体也没有见到,这78个是矿主自己承认的。两个矿,拉甲坡矿59个,龙山矿19个,加在一块是78个。按推理,死亡人数肯定比这个多。矿主已经给这78个死者家属支付了一定的赔偿金(注:8日巳确认死亡81人)。

  记:一个人2万?

  黄:如果按2万算,死亡200余人的说法可能成立,他们承认已支付赔偿金380万元(注:最新的说法是每个死者给了5万一6万元的赔偿金)。

  记:有记者在矿工家里发现“生死契”,矿工与矿主签的协议,发生事故死一个人赔偿2万,此外任何责任都不用负,您怎么看这种“生死契”?

  黄:这种生死协议首先是违法的,不符合《劳动法》,不受法律保护,也反映了签协议的民工对法律的无知,对自己生命的不珍惜,可能也出于生活无奈吧。

  记:是不是一些地方除了矿产资源,没有其他用以谋生、致富的来源?

  黄:有这个问题,有些地方基本上以采煤业为经济支柱,财政收入70%--80%靠煤炭,当地人靠挖煤富起来,所以把矿井关掉之后,当然会有人不满意,因为影响当地的收入,这也是事实。但是必须考虑,你办矿必须合法,必须保证矿工的安全,不能拿命换。

  最近可能要对去年洛阳“12·25”特大火灾事故的有关责任人进行处分。

  中纪委已制定了关于党员领导干部在查处事故当中责任追究的一个办法,但还没有被追究的对象

  记:一些地方已关闭的不合格企业在整顿后还继续偷偷地干,目前正在进行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怎么确保这次行动有效?

  黄:一方面我们加强监督监察,通过监督监察,督促地方政府加强对安全生产行政工作的领导,特别是对县、乡工作不太得力的这一层,让他们从思想上重视起来,采取措施抓好这件事。

  再有就是贯彻落实国务院302号令——《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对于贯彻不力,或者酿成本地出现特大事故的,要进行追究,严肃处理。即使该关闭的没关闭,与中央对抗,那么也要按渎职、失职进行追查。

  对于触犯了法律的,当然要追究刑事责任。没有触犯法律的,我们可以从党纪、政纪上给予处分,而且今后可能还要进一步加大力度,包括撤职、降级。

  记:目前责任追究的最高级别是哪一级?

  黄:最高级别是省长。陕西省省长因为陕西连续发生三起特大事故而受处分,另外,最近可能要对河南去年发生的洛阳“12·25”特大火灾事故的有关责任人进行处分。

  中纪委已制定了关于党员领导干部在查处事故当中责任追究的一个办法,但还没有被追究的对象。

  记: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派出调查组到事故现场,调查取得了“突破性进展”,这个突破性进展是什么?

  黄:突破性进展就是认定,确实发生了透水事故,并且认定事故中确实有人员死亡。这是官方舆论首次公开报道。从原来掌握的“没有透水事故和死亡事故的发生”,到现在认定确实发生了,且也已认定了78人死亡,事情的性质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

  记:下一步要做什么?

  黄:下一步要对这起事故进行查处,对事故的原因、事故的责任、包括地方政府的行政责任进行追究。

  我国的伤亡赔付额一直比较低,要加大事故处理的成本,让企业死不起人。你不是要钱不要命吗挪我就让你倾家荡产南丹这起事故的披露,进一步看到了舆论监督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不可替代的作用。在下一步整个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中,舆论监督是很重要的一个方面。

  记: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是2001年2月26日新成立的行政机构,是针对当前什么情况成立的?

  黄: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成立是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的一个重大改革。建国以来,虽然党和国家一直对安全生产非常重视、但没有一个真正独立的机构来从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原来在劳动部门,1998年机构改革之后,这项职能转到了经贸委,在经贸委内部设了一个安全生产局,也就二十几人。这种管理体制不适应我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际工作的需要。

  针对近三四年一些重大事故时有发生的严峻形势,党和政府在机构精简的情况下,决定单独设立这么一个管理部门,综合管理全国的安全生产,确实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视,对生命权益的维护,也适应了市场经济条件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需要。记:近来,重特大事故频繁发生,您认为深层次原因是什么?

  黄:就全国来说,重大事故还是呈现逐渐下降的趋势,全国安全生产的形势也开始好转。

  去年全国发生一次死亡IO人以上的特大事故171起,死亡3531人;今年上半年特大事故发生了64起,死亡1211人,总体来看比去年有所减少。特别是工矿企业的事故率和死亡人数明显下降:工矿企业上半年发生事故4343起。死亡5200人,事故起数与死亡人数比去年同期分别下降19%和8%。

  问题是,很多特大事故比较集中,所以给人的印象是接二连三地出。像5月份,陕西几天之内连着发生3起特大事故,进人7月份,又一连发生5起特大事故和(爆炸)事件,而6月份没有发生一起特大事故。

  另外,对事故的报道也比较透明了,过去可能有些事故没有报道。

  所以,总体来看有好转的趋势,但是仍然比较严峻。

  记:为什么仍然比较严峻?

  黄:我们分析认为,主要有5个方面。

  第一,有些地方领导,特别是县乡这层的领导,对安全生产的重视程度不够,摆不正安全生产跟发展地方经济的关系。地方领导保一方平安呐,他的责任没尽到。

  第二,对大量非公有制经济成分的企业安全生产监管不力,也缺乏必要的法律规范、这部分企业,有些处于见利忘义、要钱不要命的状态,该投人的不投人。

  从已发生的事故来看,80%的事故发生在乡镇煤矿,烟花爆竹发生的爆炸事故80%,发生在非法的小烟花厂、家庭作坊,陕西榆林的爆炸案死了70人,也是非法个体户的火药厂,包括前段时间徐州煤矿瓦斯爆炸事故,死了92人,也是非法个体矿。

  第三,我们的法制不太健全,执法监督力度不够。(安全生产法)是国家安全生产的主体大法,搞了十多年,到现在还没出台。过去计划经济下出台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按照新的形势需要修订,大量的工作还正在做。对那些非法生产、经营的企业、出了事故的企业,法律追究制裁的力度还不太严厉。

  第四,安全生产的基础比较薄弱。企业的安全投入不足,必要的安全设施不健全。另一方面,职工队伍的安全技术水平也比较低,特别是大量非公有制企业的员工,大部分来自贫穷、边远的山区,没有安全素质上比如签定生死合同,有安全意识就不签了。有的工人到井下干活,先问“到井下可不可以抽烟”,井下抽烟不就瓦斯爆炸了?他根本不懂。实现全国安全生产的根本好转,需要全民安全素质的提高。

  第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体制,还需要进一步理顺,监管力量需要进一步加强。国家建立了专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但在省、市、县,大部分还没有专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有的省在经贸委内部设一个处,四五个人抓安全,这行吗?有的县没有专职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人员,监管力量严重不足。

  记:如何从制度上预防重特大事故发生?

  黄:要加强安全生产的法制建设,完善我们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另外在经济政策上,需要通过经济手段,引导小企业重视安全生产。

  比如,我国伤亡赔付额一直比较低,像南丹一人赔2万,多的赔5万。现在死一个人企业花几万元就拉倒了,行了赔偿金要提高,委加大事故处理的成本。让企业死不起人。你不是要钱不要命吗?那我就让你倾家荡产。

  另外,要强迫企业特别是矿山企业、私企给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现在有些地方出了事故,矿主跑了。是政府出钱处理事故。我们考虑,你想开办企业,必须提前支付风险抵押金防止发生事故逃之天夭。

  记:在这次南丹事件中在当地武装封锁消息的情况下,新闻记者对事故进行调查并报道出来,您认为新闻监督对遏制重大事故发生有什么作用?

  黄:我们向来认为,新闻舆论工作在整个安全生产过程中,除了宣传之外便重要的是发挥舆论监督作用这个工作过去可能不太够。从南丹这起事故的披露,进一步看到了舆论监督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不可替代的作用,所以我们非常感激新闻媒体在披露南丹事故中所发挥的作用。在下一步,在整个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中,舆论监督是很重要的一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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