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体 - 正體 - 手机版 - 电子报

人民报 
首页 要闻 内幕 时事 幽默 国际 奇闻 灾祸 万象 生活 文化 专题 寰宇 维权 视频 杂谈
 
 
 
 
 
 
 

包谷:历史将证明,镇压法轮功错了(二)
 
包谷
 
【人民报消息】江泽民第二错,以立法代司法:这种镇压在先,立法在后,法律追溯以往行为的做法违背了立法的起码忌讳。

从1999年7月到10月,三个月期间,没有合法的法律,不经任何合法程序,在全国范围内实行了铺天盖地的镇压。这种做法,和过去50年一再发生,而后又一再被证明祸国殃民的政治运动毫无二致。连“决定”的决定者也看出了,这样的运动缺乏起码的合法性。他们想起来要走走法律程序了。而这个时候,唆使一部分民众迫害另一部分民众,这样的事已经整整干了三个月。10月30日,正在艰难地让自己的橡皮图章硬起来的全国人大,被迫作出了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

世界上有些事情,必须真诚,才能认真,才做得象样子。立法就是这样的事情。出于伪装,为了唬人而立法,难免弄巧成拙。

在当代世界文明史上,再没有比1999年10月30日中国人大的“立法”更可耻、更可悲、更可怜的了,它使中国的人大,中国的宪法,和中国人民,成为世界上的笑料!

且不说这一立法“奉命”而作的背景,且不说在此以前已经有了整整三个月的轰轰烈烈的镇压运动,且不说这种镇压在先,立法在后,法律追溯以往行为的做法违背了立法的起码忌讳,就说人大这个“决定”本身,任意定义,语言模糊,根本就不具备成为法律的质量。

“邪教”这个概念,缺乏语义学上的定义,更不要说法律上的严格定义。在《词海》、《词源》和《新华词典》上都查不到“邪教”这个词。“邪教”这个词只是人们日常生活中,由说话者根据自己个人的价值标准来评论的用词。人大在不对“邪教”作出法律定义的前提下就宣布取缔邪教组织,宣布邪教组织为非法。这样的“决定”,强冒法律之权威,实质上是一个指哪打哪,想取缔谁就指谁是“邪教”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这一“决定”违反了宪法的规定,显然是违宪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规定,“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蒙骗他人,致人死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奸淫妇女、诈骗财物的,分别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这些规定,针对的是违法犯罪的行为,而不是具备某种宗教或信仰特征的组织,或者参与这样的组织之个人。判断行为的罪与非罪,必须经过法庭的合法程序,根据刑法和刑事诉讼法来作出司法判断。这种司法判断的对象是行为。人大的“决定”却不顾已有的法律,用模糊的语言,有针对地把民众的某些宗教或信仰定为有罪,予以取缔。这种用立法来代替司法程序的做法,完全沦为迫害一部分民众的工具,是一种越权滥法的违宪行为。

文章网址: http://www.renminbao.com/rmb/articles/2001/2/16/11788.html
打印机版

如果您喜欢本文章,欢迎捐款和支持!

 
     


分享至: Facebook Twitter Google+ LinkedIn StumbleUpon Pinterest Email 打印机版
 
 
 
 
 
 

 
 
 
 
 
 
 
  
  
  九评共产党
  历史惊变要闻
  神韵晚会
  共产主义的终极目的
  魔鬼在统治著我们世界
  秘卷玄学系列
  高层秘闻内幕
  时事评论
  奇闻怪事
  天灾与人祸
  政治小笑话
  环宇遨游
  三退保平安
  还原历史真相
  江泽民其人
  焦点专题
  神传文化
  民间维权
  社会万象
  史前文明
  官场动态
  国际新闻
  控告江泽民
  活摘器官与贩卖尸体
  精彩视频
  谈东谈西
  聚焦法轮功
  精彩网语
 
 
本报记者
 
 
专栏作者
 
首页 要闻 内幕 时事 幽默 国际 奇闻 灾祸 万象 生活 文化 专题 寰宇 维权 视频 杂谈
 
 
Copyright© RMB Public Foundation Inc.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