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豆腐渣工程$$%--法治不彰的必然結果
 
潘一丁
 
2000年12月6日發表
 
【人民報6日訊】近年來大陸不斷髮生一些重大建築質量事故,橋垮、路裂、堤崩、樓塌之類屢屢發生,讓"豆腐渣"一詞在新聞報導中頻頻亮相而"麻雀變鳳凰",就算混不上新聞詞彙的"天王、天后",大概也可以拿個"公主、駙馬"的頭銜,快能成爲某些靠挖刺激新聞者的又一"衣食父母"了。

近年來大陸不斷髮生一些重大建築質量事故,橋垮、路裂、堤崩、樓塌之類屢屢發生,讓"豆腐渣"一詞在新聞報導中頻頻亮相而"麻雀變鳳凰",就算混不上新聞詞彙的"天王、天后",大概也可以拿個"公主、駙馬"的頭銜,快能成爲某些靠挖刺激新聞者的又一"衣食父母"了。

不是嗎?日前廣東東莞地區一商場突然倒塌,造成上百人被埋、數十人傷亡的慘案。結果一張現場的廢墟照片,就可以充當原來要挖空心思、絞盡腦汁才能編輯出來的整幅報紙"頭版"。猜想要是能拍到一張受害者露出來的手、腳的情景,說不定還要去參加什麼"新聞攝影比賽"了。但是,卻沒有真正讓人去感受那埋在瓦礫下的無辜受害者當時遭遇的肉體痛苦和他們家庭、親人將要長期面對的精神和生活上的打擊。

雖然我們根本不能把產生這種"悲劇"的責任推到新聞媒體身上,卻不能否認新聞媒體在注意客觀真實新聞報導的同時,忽略了在良知和輿論監督上的責任,而後者正是"大衆皇帝"們賴以治國的重要手段,否則光靠那數年一次的選票,難免就會出現臺灣那樣的亂象或美國現在面臨的尷尬。

每當"豆腐渣工程"發生並被揭露後,媒體輿論就把矛頭指向腐敗,給人的感覺,就象不負責任的庸醫以"感染"二字來應付病人一樣□不能說沒有道理卻解決不了問題。可以認爲,建築工程中的腐敗一定會產生"豆腐渣"的結果,因爲腐敗的目的就是獲得非法的額外利益,而建築工程中的額外利益就是要靠偷工減料降低質量來得到。但是,本來建築工程這個行業,應該是最不容易"腐敗"的。由於事關"百年大計"的特點,早就有相當完善的程序規則和責任分明的法令,環環相扣、一絲不苟,只要遵照執行就不會出問題,或者說即使出了問題,也很容易隨時找到相關責任者加以查處糾正。

拿這次東莞發生的事件來說,就是一件很容易釐清責任的問題。因爲所謂"三無",就是沒有合法設計、施工者,也沒有拿到政府職能部門的批祠建築執照,按理在開工之前或伊始,就有兩次阻止的可能,一是施工者依法必須拒絕未經合法專業部門審查的圖紙施工,一旦開工可以立即追究施工單位的法律責任;二是在明顯的公共場所無照施工,理應很快被發現,在依法強行制止的同時,將業主和施工單位送上法庭;想必那裏有關官員、人士,大概不至於愚蠢到會拿這個問題來和筆者公開"擡槓"的(儘管筆者寂寞難耐,巴不得這樣),因爲他們有的只是大量的"難言之隱"罷了。

由此想到另外一個問題。現在經常看到一些報導,提到大陸高層領導人面對一些腐敗、失職大案時,憤怒不已拍案而起,嚴厲斥責並批示要"嚴加懲處"。在欣慰、欽佩之餘不免又替他們擔憂起來,因爲象現在這樣大案要案越來越多的情況下,老是發火會影響身體健康;而除非使用特製的軟性桌面,否則"拍案"的次數太多,可能把手怕痛拍腫,最後批示都不能寫,豈不是隻能學老毛澤東"畫圈"了!其實竊以爲大可不必如此,或者說這樣的效果恰恰"適得其反",起到助長"違法亂紀"的作用(事實正是如此,比如"豆腐渣工程"就越來越多)。因爲長此以往形成習慣,只要沒有引起中央首長"震怒"的事情就可以不辦或亂辦,一旦發展到需要"震怒"時就很難收拾了(如"遠華案"之類)。

設想一下,要是從中央開始,除了具體政策性指示外,一律只批"依法處理"四個字,如此層層"教條"下去,一定會到達一個有法可依的部門去"依法處理"。要是找不到這個"法"或執法部門,就需要提請人大立法。要是處理中出現偏差,那麼就對出現偏差的人和事再"依法處理"。上級領導要做的事,就是選擇能夠懂得"依法處理"的幹部和監督他們按"依法處理"辦事。只要做到這一條,不管什麼黨、什麼主義,更無需挖空心思去創造什麼譁衆取寵的花花口號,或搞什麼以年齡劃線的"年輕幫",起碼民衆的"安居樂業"就是有保證的了。
(http://renminbao.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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