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法律之名行诛连之实 中共在郭贤生案中的诛心之论
颜纯钩
【人民报消息】身居海外的香港民主活动家郭凤仪,其父亲郭贤生因处理她的保单事宜,被特区政府控以“企图处理潜逃者财产罪”,于2月11日被西九龙裁判法院裁定罪成,将于2月26日判刑。本案是首宗被通缉海外港人家属被控违反“23条”的案件,是中共滥用23条迫害香港人的又一明证。
本案的要害,是控罪中的“企图”二字,原来国安法中有这么一条奇葩罪名。不是“处理潜逃者财产”,而仅仅是“企图”处理就已属犯罪了。何为企图处理?是未真正处理,仅仅有心处理,那就已经有罪。
中国古代有所谓“诛心之论”,意指不针对具体的行为罪状,而是针对行为背后的动机、意图或用心,即当有罪。郭贤生根本未开始处理女儿保险事宜,只不过准备处理而已,如果保险公司或政府当局不准他处理,那就直接拒绝便罢,之后郭贤生根本没有可能去做任何事,那又何来犯罪事实?
中共的二十三条,便是不管香港人有没有做什么事,而是只要想做什么事,你就已经犯罪了。这种诛心之论,是封建时代残民以逞的狗官和皇帝才会做的事,中共号称“光明正确伟大”的党,原来便是如此“伟大”。
郭贤生有没有权力处理女儿的保险事宜,那是保险公司与郭贤生之间的合约问题,合约允许,郭贤生就有权处理,有违合约,保险公司有权拒绝,之后郭贤生根本无从介入该保险事宜,保险公司不需要向政府报备,政府也无权过问。
更何况,据报道,郭凤仪从未签署保单转让,也即是说,这份保单仍在郭贤生名下,既然仍在其名下,他当然有权处理。而究竟有权无权,是郭贤生与保险公司之间的事,与政府没有半毛钱关系。
再说,郭凤仪即使是政府通缉的对象,但郭贤生处理保单事宜,是否与郭凤仪的“犯罪活动”有关,这才是法庭需要正视的关键。第一,钱并未汇到郭凤仪手上,甚至根本未完成所有手续,只不过想提出申请而已;第二,即使郭贤生取到钱,政府又如何断定他会将那笔钱转给女儿,他拿去游山玩水不可以吗?第三,即使钱转了给女儿,政府又如何断定,那笔钱会作反共之用?为人父亲者,如担心女儿生活困难,基于亲情,汇一笔钱帮助她解燃眉之急,这不是人之常情吗?政府必须证明,郭凤仪拿到那笔钱,用来作违反二十三条的活动,否则,罪从何来?
这是一件根本不成立的案子,既无犯罪事实,犯罪动机也无从确定,所谓“企图处理潜逃者财产罪”,认定的不是犯罪事实,而是犯罪动机。政府无权根据自己主观臆测的“动机”,去构陷一个无中生有的罪名,照此强盗逻辑,政府想严办任何一个人,都可以虚构一种“企图”,强加给某人,就可以随时随地将他关进牢里去?
一言以蔽之,这是特区政府秉承中共意旨,以莫须有的罪名惩罚郭贤生,达到为郭凤仪制造心理痛苦,以此恐吓香港人而已。其手段卑劣,动机可恶,心理扭曲,都不是一个正常的政府应该有的。
一人“犯罪”,罪加九族,史上名之为“株连”,是封建时代遗留下来的严酷刑法,源自古代的“连坐法”,意指某人犯罪会像树根盘根错节地波及家人或相关人士。这种非人性的恶法,早在中国清朝末年已彻底废除,而以中共如此“伟大光明正确”的党,居然从历史垃圾堆里捡拾出封建帝王的余唾,来“光耀”自己的门庭!
在民主国家,法律是用来保护公民的权利,制约政府的权力,在专制国家,法律是用来保障政府的权力,剥夺公民的权利。今日香港在中共治下,立法是中共,司法也是中共,执法更是中共,中共玩弄法律为所欲为,只要香港人不服中共管治,中共便能以法律为武器,任意践踏香港人,想抓便抓,想判即判——这是什么世道?这是妖魔邪道!
中共非法惩罚郭贤生先生,是项庄舞剑意在沛公,目的在为郭凤仪小姐制造痛苦,这是路人皆知的事。郭凤仪小姐在海外指控中共恶行,在民主国家引起强烈反响,中共既为此深恶痛绝,又对此束手无策,因此只能以惩罚郭小姐的父亲来发泄内心之怨恨,此中之心理扭曲变态,更是中共这个偏执农民党的原生弊病。
中共对一个无辜的巿民行此罪恶勾当,其目的也是以此恫吓香港人,暗示任何人与中共为敌都将承担无尽的身心痛苦,不但个人如此,亲友也不能幸免,至于株连的罪名和刑责有多严重,那也在中共方寸之间,与所谓法律没有一毛钱关系。这便是中共所谓法治的本质,也是中共以野蛮与暴虐横行天下的真面目。
中国传统文化中,对历朝历代的统治者,有仁政与苛政之分别,仁政爱民如子,苛政以民为敌,古人有苛政猛于虎之说。今日中共在中国行的便是苛政,以践踏国人为能事,手上有权用到尽,视法理与人伦如无物。他有专政工具在手,当然可以坏事做尽,但人在做天在看,最终上天会为人间断是非。
以法律之名行株连之实,以执法之状藏阴暗之心,这是郭贤生一案的实质,明白这一点,便明白中共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什么东西,明白一国两制是什么把戏,明白与民为敌的政权,终将被人民推翻。
转自(作者脸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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