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貓膩!在藥家鑫維持死刑的二審判決中(圖)

蘇撬阱


庭審辯論時,被害人張妙的丈夫王輝在法庭上情緒激動,埋頭痛哭。

【人民報消息】5月20日新華網 有一個新聞,是關於「激情殺人」的藥家鑫二審公開判決──維持死刑原判的消息。

眾人是否鬆了口氣?

別忘了陜西省高級人民法院的二審判決書內的「故裁定駁回藥家鑫的上訴,維持原判」的後面還有一句最關鍵的話:「並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蹊蹺的是,此次「死刑」判決的後面依然沒有「立即執行」的後綴。文強的判決後面,從一開始就是有的,也就是說從一開始就內定他是必死無疑,只不過他本人是不知道的,臨死那天還準備了很多上訴材料。而殘忍的故意殺人犯藥家鑫呢?

據媒體報導,藥家鑫殺完被撞倒的張妙,駕車逃跑後不遠處,又連續撞倒兩人,並又動了殺機,要開車輾死被撞者,結果被眾人攔住車,並報警。警察來了問他,前面那起兇殺案是否是他幹的,藥家鑫否認。這麼重要的判處死刑的情節,法院的判決書裡沒有,顯然是為終審埋下伏筆。

還有一個重要證據是,記者問藥家鑫為什麼車上要帶30多厘米的鋒利長刀,用途何在?記者說,這位沒有人性的殺手沒有回答。

還有一個細節,謊稱藥家鑫撞人後下車看到張妙在記他的車牌,於是憤怒致極,回到車上拿出那把鋒利長刀,向那位被撞後苦苦哀求留下一命的年輕媽媽殺去。

這位家中尚有兩歲半兒子的張妙被突然撞倒,躺在地上,她反應的過來立即掏筆去記藥家鑫的車牌嗎?(如果張妙的隨身破包怎麼撞也黏在她身上,而且包裡還得筆、紙均齊全)。

想必張妙被撞的不輕,否則她完全可以站起來逃跑,但張妙能做的僅僅是躺在地上「苦苦哀求」,理由是家中尚有兩歲半的兒子需要照顧。是誰撞倒了誰?是藥家鑫撞倒了弱女子張妙。是誰舉刀殺死了誰?是撞人者殺死了被撞者。電視劇會這樣編寫嗎?也許會,但那個撞人者定會塑造成一個內心極陰暗的人,而且電視劇中會做出其它相應的陰暗鋪墊,試圖讓觀眾相信這個劇編的並不荒謬。

但在現實中,卻有大量的鋪墊,試圖告訴中國人,藥家鑫殺人是被迫的,他心裡很「委屈」。撞人後殺人的這個人「委屈」?「委屈」這個詞是否已經與「和諧」一樣被中共異化了?黑白就是這樣顛倒的!

看看新華網的這個報導,裡面暗藏的機關很多。

新華網西安5月20日報導,20日,陜西省高級人民法院對被告人藥家鑫故意殺人一案進行了二審公開開庭審理並宣判,依法裁定駁回藥家鑫上訴,維持原判。

報導說,「2011年4月22日,陜西省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以故意殺人罪判處被告人藥家鑫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藥家鑫不服,以其罪行並非極其嚴重,系初犯、偶犯,且有自首情節,應依法從輕處罰為由提出上訴。」

藥家鑫「罪行並非極其嚴重」,「初犯」「偶犯」「且有自首情節」?

報導說,「藥家鑫在作案後第四天由其父母帶領到公安機關投案,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構成自首」,「雖系初犯、偶犯,並有自首情節,亦不足以對其從輕處罰。」「故裁定駁回藥家鑫的上訴,維持原判,並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藥家鑫屬於自首嗎?不屬於。警察當時問他,這事是不是他幹的,他否認了。「初犯」「偶犯」也不存在,因為從藥家鑫準備殺人長刀的那一刻起,他就準備了這個步驟,沒有實現的原因是他沒有撞倒過人。他不是臨時起意,而是蓄意殺人。

據華商報3月24日報導,民事原告人代理律師許濤表示:藥家鑫故意殺人的行為,手段相當殘忍、性質十分惡劣、後果特別嚴重,社會影響極其惡劣,作為被害人家屬,強烈要求法院判處藥家鑫死刑。


藥家鑫不立即執行,等於免死!
律師許濤認為,藥家鑫的行為完全不具有自首情節:

其一,2010年10月21日零時,警方已就張妙被殺案立案,說明藥家鑫的犯罪事實已被發現;

其二,10月22日下午2時10分,警方對藥家鑫進行訊問,但藥家鑫隱瞞了其犯罪事實。50分鐘後,公安長安分局結合已掌握的現場勘察、被撞車輛和肇事車輛痕跡比對等物證的分析,且已發現車內副駕駛座及踏板上的血跡,印證了藥家鑫的重大嫌疑。直到23日,父母將其送到公安機關,藥家鑫這才交代了犯罪事實。

當殺人犯藥家鑫的辯護律師出示藥家鑫的所謂「自首」證據,法庭詢問原告方是否要查看、確認時,死者張妙的丈夫王輝氣憤的說:「不看,都是垃圾!」確實,都是垃圾。

王輝的表哥當庭表示:不認可殺人犯辯護律師關於其自首的說法,「你把人殺了,跑了幾天了,公安局問你呢,你也沒承認,怎麼能成了自首呢!」顯然,說藥家鑫是自首的人,不只是腿肚子抽筋,大腦神經也抽筋。

最值得琢磨的是新華網此新聞的最後一句報導:「被告人親屬、被害人親屬及媒體記者、群眾等百餘人旁聽了二審公開審理及宣判。」

害人的藥家鑫的父母親有沒有露面?二審宣判前他們是否已經知道了終審的結果?!

戲沒有落幕,讓我們接著往下看。△

(人民報首發)


文章網址: http://www.renminbao.com/rmb/articles/2011/5/21/54726b.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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