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报
 

身在虎口中敢拔虎牙!一个年轻商人的故事(一)

常笛

【人民报消息】推荐者的话:比这还惨烈的故事太多了,我之所以要推荐这个故事,是因为这位法轮功学员在讲述自己受到非人折磨的同时,还披露了连劳教所的普通恶警都明确知道是江泽民发动的这场迫害,他们在执行江泽民的命令。江泽民想把责任推给任何人都是不可能的。

一个掌握国家党政军最高权力的领导人仅仅因为“妒忌”而发动了一场迫害自己无辜百姓的全国运动,这个骇人听闻的迫害至今不肯停止。这不荒谬吗?这不可怕吗?这不是祸国殃民吗?

现在江泽民正在六个国家被起诉,世界上还有更多国家将以“群体灭绝罪”起诉他,所以迫害事实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历史将证明,江泽民的下属都将是他下达群体灭绝命令的活证人。

我佩服这位31岁的年轻有为的商人,他身陷囹圄倍受折磨之时还敢揭露依然大权在握的江核心。这是绝大多数人不敢做的,也做不了的。读着他的故事,我在想:中华民族需要这样的人。

文章作者简况:

法轮功明慧网透露,31岁的于溟自从2003年10月底在北京的“鲁谷派出所”再次被绑架后,第二次被判了劳教。由于北京的劳教所都知道他很坚定,目前他仍被关押在“调遣处”。希望国际社会关注他的情况。

第一次劳教是在2001年3月团河劳教所,连续电击于溟的凶手:团河劳教所所长李爱民,三大队刘国喜,教育科长姜海泉,恶警郭金河、刘斌。

下面是依然在劳教所经受酷刑折磨的于溟的一部份自述:

我曾经是中国的一名比较成功的商人,曾经拥有一个幸福的大家庭。但是,由于江氏集团非法的残酷迫害,我现在失去了这一切:辛苦经营多年的工厂倒闭;我的亲生父亲含恨去世;我受尽酷刑后现流离漂泊在外,有家不能回,我四岁的小女儿无法与她的父亲见面。现在,我把我的这一切情况叙述出来,希望得到您们的正义关注与支持。──不仅是我,在中国大陆还有千千万万的法轮功修炼者正在遭受着同我一样的严酷迫害。

我的情况简介

我叫于溟,男,现年31岁,原是中国辽宁省沈阳市服装企业负责人。这之前我曾做过许多生意,也取得一定成功。但除了因商业的成功而获得了许多金钱和名声之外,我并未找到人生的真谛,内心深处是空荡荡的。

1997 年7月,我开始学习并修炼李洪志先生传授的法轮大法(法轮功)。这是一项非常平和的中国传统的佛家功法,按照“真、善、忍”的崇高特性指导人们提高自身的道德修养,使人通过精神境界的升华了解人生的真正意义,从而达到高层次的真正美好状态。同时还有五套优美沉静的炼功动作,使人通过炼功获得健康的身体。我很快去掉了以前所有不良的嗜好;“真、善、忍”的美好使我和我的大家庭充满了祥和和爱,我真正体会到了法轮大法所具有的不可思议的非凡而高深的道德力量。我的服装生意也越来越成功,我的工厂里面的工人基本上都是国营企业倒闭后的下岗职工,我主动招聘他们,为政府解决了他们的再就业机会,使这些下岗后的工人生活有了着落。我的事业和生活都蒸蒸日上。

但是,自从1999年7月,江氏政治流氓集团开始非法镇压法轮功,我的幸福而安定的生活就被彻底的粉碎了。

被带“狗链”;强制插管灌食

2001 年1月1日,我在北京语言学院和平散发有关法轮功的真相资料(真相资料上面只有法轮功的简介、法轮功学员被迫害的事实,并无其它任何内容),被警察发现强行抓到海淀区东升派出所非法审讯了一夜。我并没有违反任何法律法规,然而,警察仍在没有办理任何手续的情况下,直接把我送到了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看守所三筒16号非法关押。

在看守所,警察们给我用一种特制的粗大镣铐把我的双手和双脚同时连在一起铐住,使我每天只能弓着身子坐在地上或是侧躺,不能平躺、更无法直立和行走。这种特殊的刑具警察起名叫“狗链”,也叫“狗揣”,这种刑具只有对死刑犯或非常危险的明显具有对他人人身攻击倾向的重刑暴力犯才能配带。因其对人的身体,特别是双手双脚和腰部会造成严重伤害,并存在对人格的莫大污辱,法律规定一般情况下严禁使用。而这帮恶警们却置法律法规于不顾,在江泽民流氓政权的指使下,在邪恶的610办公室的具体授意下,对讲清真相的法轮功学员可肆意使之。

每天我在号子里洗脸、解手,都得在别人的把持下才行,给我带来了极大痛苦和非常的不便。他们用最下流的行为和最恶毒的方式迫害大法与修炼者,警察邪恶这样做的目的是想以强制的手段迫使法轮功学员放弃信仰、放弃修炼。当我质问看守所的警察,为什么要违反法律规定给我上这种严重损害人格和人身健康的刑具?警察居然如此讥讽我说:“怎么,你不服啊?法律?什么法律?江泽民就是法律!江泽民说咋干就咋干!不服你找江泽民去啊!敢?弄死你!

后我又质问他们,(前任)国务院朱总理曾给公安部门说过不要虐待法轮功学员,你们为什么不听?警察们不屑地说道:“你真傻还是假傻?现在是姓江的天下,不听他的能给(我们警察)发钱(意即涨工资奖金)?”“枪杆子里出政权,老江有枪杆子,老江就是绝对的对,他就是政权。他就是老大!”“我们这么做都是江老大(江泽民)的意思,我们也不想这么干,但这是我们的工作,我们不这么干,工作就要没了。”

听了这些我真有点欲哭无泪,现在都什么年代了,中国居然还是象黑社会一样搞家天下,警察根本不讲实质上的依法治国,靠暴力政策来满足江泽民个人的权力欲望。所以,江泽民就是迫害法轮功的罪魁祸首,他绝对逃脱不了他的罪责!

我懂得生命的可贵,作为修炼的人我更懂得人身难得,我也非常的热爱生活!可我更知道在真理与正义面前决不能失去做人的尊严。我们不反对政府,我们反对的只是江氏个人发动的这场邪恶的镇压,为抗议这一切,我开始绝食,用我的生命向世人证实法轮大法的清白。三天后警察开始给我强制灌食。

灌食名义上好象是不让我出现生命危险,但从警察们给我灌食的经过来看,他们的目的并非如此。每天给我灌食进出筒道时,都由几个人犯象拖死狗一样把我从号里拖出来,别的号里的人都用象看动物那样的眼光瞅我。给我灌食时,狱医都是没有经过专业训练的,用的都是很粗的橡胶管子,我从没见过他们给管子消过毒。

他们把我摁倒在地,头、身子、手脚都被绑紧防我挣扎,这种野蛮行径使我感到我如同正在被屠杀的动物,根本没有任何人格。狱医睁着野蛮的双眼大叫“插死你!插死你!”,把管子使劲往我鼻孔里插,直插到胃,有时插到气管和肺部,使我剧痛。管子插进去后还要搅和搅和,再往里使劲捅捅,疼得我鼻涕眼泪直流、脑壳嗡嗡作响,被迫大口大口拼命喘气以防窒息。

狱医给我灌一碗玉米糊然后“嘭”就抽出管子,根本不考虑我的身心感受。

有时我的鼻腔或食管被插破,鲜血流进胃里,让我非常恶心,但又无法呕吐。

灌食的每天我都要承受这种剧烈的紧张心情和一般人无法想象的肉体痛苦。在第一天给我灌食时我看见一名女法轮功学员也被强制灌食,她满身是土,衣角有被扯破的地方,显然她挣扎过。她的脖子、胸部、腹部被三条皮带紧紧缠绑在床板上,两条腿被分开、两条胳膊呈一字型被分开分别用皮带捆绑固定在床板两侧。她的鼻孔和嘴的周围满是粘性食物、血迹和分泌物;又粗又长的橡皮管从她的一只鼻孔里延伸出来接在一个盛满了粘乎乎的混浊物的灌食用的大针上,戴着塑胶手套手持大针的恶警满脸狰狞和不耐烦;一对大法弟子动手打起来就疯狂得根本没有理智的人犯浑无眼神地呆站一旁。灌食的管显得很脏,不知道是否用同一条管给别人用过而不清洗消毒。

我看到她时显然她已无力挣扎,但仍被一名身穿警服的壮汉死死拽着她的头发,使她的头部在剧烈痛苦之下仍无法挣扎摆动,从而使狱医可以不费力的灌食。警察们这样做,一来灌了食后可以暂时维持住绝食的人不会很快死掉,这决不是江氏政府警察们对绝食的人生命负责,因为从他们丝毫不顾忌被灌食者的巨大心理紧张和因身体被野蛮插管而带来的极大痛苦这点上来看,警察们是根本不把绝食者的生命放在心上的。他们之所以这样做纯粹是为了不叫绝食的人死掉,以免引来难以处理的人命麻烦;同时借给人灌食之机,给绝食者制造非常大的身体痛苦和心理紧张,使绝食的人因害怕巨痛而不再绝下去,从而减少镇压者的压力和麻烦;而绝食的人也不会再有多少胆量和力量进行上诉、控告等行为。

被非法劳动教养

在我艰苦绝食七八天中,除了这种迫害性的强制灌食,没有一个政府人员来调查我的事情。到了农历除夕(就是中国传统节日春节的前一天)那晚看守所所长白某来到号里找我,那时我已转到了三筒 9号。白某告诉我,说我现在吃饭后就可以放我出去,因为他们也不想大过年的找这些麻烦。我信以为真,以为他毕竟是穿着警服的政府干部,不会这么当面撒谎吧。于是我就吃饭了。谁知第二天,就过来两名警察,宣布我因“扰乱社会秩序”而被劳动教养一年半。

我知道我被白某骗了,也许他早已跟劳教委员会的人串通好了一块来骗我。事实上,宪法保护每一位公民的信仰自由、言论自由和公民的上访权、申诉权、维护名誉权和生命健康权,但现在一心强身健体做好人的法轮功修炼者们的所有这些最基本的权利却被江氏一手操纵的□党政府粗暴地破坏和践踏掉了。我们讲清法轮功被非法迫害的真相,既不对听者产生任何伤害,相反只能激发他的善良和正义之念,又未违反任何法律、更与政权扯不上边,何罪之有?扰乱谁的秩序了?更荒唐、更令公民震惊的是:

从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这样规定:

“第九条……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
第十条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

从2000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这样规定:

“第八条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五)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
第九条本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但是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除外。”

而直到现在中国的劳动教养制度所依据的有关法规主要有五:

1、1957年8月3日国务院公布的《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
2、1979年11月29日国务院公布实施的《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
3、1980年9月14日中发[1980]67号文《中共中央、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做好劳动教养工作的报告》;
4、1982年1月21日公安部制定、国务院批转的国发[1982]17号文《劳动教养试行办法》;
5、2002年4月12日公通字[2002]21号文《公安机关办理劳动教养案件规定》。

从以上内容可以清楚的看到,有关劳动教养的制度都是国务院及其公安部作出的行政法规规定,而不是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而劳动教养既是严重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又是最高行政处罚,必须得有法律依据才能判人是否劳教。但是中国现在并没有劳教方面的法律,判一个人劳教的依据全部是国务院的法规。所以,劳动教养这一行政行为,最起码从1996年10月或2000年7月1日开始,就已经完完全全彻底地违反了《立法法》的法律规定!而现在,每天仍有人在被非法劳教着,甚至在各地的劳教所里遭受着比监狱还要严厉得多的迫害。这对于被劳教的这些人来讲,不是天大的笑话、最严重的政府针对公民的大面积犯罪行为吗?!这不是迫害又是什么呢??

(待续)


文章网址: http://www.renminbao.com/rmb/articles/2004/2/7/2985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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