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苹果日报社评:愈看愈心惊的23条草案
 
2003年2月15日发表
 
【人民报消息】虽然特区政府最近几天不断表示《基本法》二十三条的具体条例草案已相当宽松,虽然保安局局长叶刘淑仪女士一再强调《基本法》二十三条的具体条例草案不会损害市民的基本权利及自由。但只要小心看看政府的建议,就可以知道政府的所谓宽松,政府官员的保证根本不是那么一回事;实际上条例草案在不少重大问题上并无丝毫修改或让步。像这样的条例势将对市民的基本权利及自由、势将对资讯的自由流通造成重大损害。
  
剥夺上诉权利
  
最明显的莫过于禁制本地组织的机制。尽管大量宗教团体、社会团体都要求取消这样的机制,但特区政府在条例草案中却坚持保留,只是在形式上、程序上令取缔的过程更规范化。也就是说,政府的条例草案依然让北京政府有权以国家安全为理由,取缔本地合法注册、合法活动的组织。像这样的规定,怎不是对市民结社自由的直接冲击呢?
  
更让人震惊的是,政府的草案虽然容许被禁制的团体向法院提出上诉,但特区政府却可以用保密为理由禁制该团体的成员或他们的律师代表出席聆讯。
  
换言之,被禁制的组织要面对的是秘密审判、缺席审判的命运,他们将不能在法庭上为自己申辩,他们将不能享有公平审讯的机会,这算是哪码子的上诉权利呢?
  
而且类似这样的秘密审讯过去在本地的司法制度是从来没有出现过的,现在政府突然引入这样的恶例,怎能不教人担心政府的权力进一步扩大、怎能不教人忧虑司法制度受到冲击呢?
  
此外在资讯及新闻自由方面,政府虽然取消了「管有煽动刊物」的罪行,但仍保留「处理煽动刊物」的罪行。这样的控罪由于并不清晰,加上政治意味甚重,很容易被政府及当权者滥用,令市民、传媒、出版商、发行商都面对极大的心理威胁。在避免误触雷区、误堕法网的考虑下,本地的言论空间将大为收窄,资讯的流通也将受到严重的障碍,这怎不令香港的资讯自由大为失色呢?
  
草案陷阱处处
  
让我们再说一遍,《基本法》二十三条立法是涉及全港七百万市民的权利及自由的重要法例,这样的法例容不下一丝一毫的错误,更容不下任何漏洞与陷阱。偏偏刚推出的条例草案却布满了不同的陷阱,政府甚至偷偷把秘密审讯之类的安排塞进来,像这样的条例草案,怎能让人心安、怎能让人接受呢?(卢峰)
  
港府23条宣传品呃尽港人
  
23条小册子被批评误导的内容
  
小册子内容
  
●在叛国罪中,小册子指言论、新闻、游行、示威、集会等自由不受削弱
  
●在颠覆罪中,小册子指绝对不会「以言入罪」
  
●在煽动叛乱罪中,小册子指条例充份保障言论、出版、学术自由
  
●在窃取国家机密罪中,小册子指金融资讯流通绝不受阻碍
  
●在危害国家安全组织的项目,小册子指保安局局长作出取缔本地组织的决定时,必须符合国际人权标准
  
关注组意见
  
在分裂国家、颠覆等罪中,有关自由将受影响
  
煽动叛乱罪容易出现「以言入罪」
  
完全不符现实
  
相关条文并没有触及如何保障金融资讯
  
条例草案根本没有这个保障人权的内容

明报专访资深大律师梁家杰:自动禁制仍然存在
  
蓝纸草案
  
保安局长叶刘淑仪多次强调,禁制从属内地危害国家安全组织的机制,并非自动禁制机制,资深大律师梁家杰(下图)称,此说法令人以为,政府将列明,该香港组织必须同时违反有关「国家安全」的本地法律,才会被禁。
  
但梁家杰细阅条文后指出,条文根本没有列明该组织须违反本地法律(如社团条例),只需「保安局长合理地相信为国家安全利益的目的」,取缔该本地组织是「必要的」,就可颁令取缔。梁家杰指香港团体毋须违反本地法律就可被取缔,根本就是「自动取缔」机制,并质疑叶刘淑仪态度暧昧,令人怀疑是否已收回过去的承诺。
  
梁家杰指摘,按香港现时的《社团条例》,保安局长已有权力以危害国家安全理由禁制本地组织,为何要引入一个以内地国家全概念作启动的机制。梁家杰强调,其立场一直是,取缔从属内地组织这一项,根本不是《基本法》23条的要求,根本毋须存在,若必须存在,就必须在法例列明,从属内地组织的香港组织,必须同时已违反香港有关「国家安全」的法例,方可被禁。
  
秘密审讯荒谬
  
至于备受关注的被禁制团体的上诉过程,可能会出现秘密审讯,梁家杰指这规定荒谬,香港所有法律也没有同类安排,不可能要求被告在缺席的情况下受审,甚至其代表律师也不可在场。
  
政府解释称,被告可能是恐怖分子,不可能向他公布其他有关国家机密的资料,梁家杰表明不接受。他说,若控方要提供一些资料去证明被告危害国家安全,被告必须有机会作出反驳,与控方争辩证据能否成立,缺席审讯又怎能做到。
  
政府又指,此规定外国早有先例,加拿大的入境法例也有类似情,但梁家杰指出,入境法例对象可能并非本国国民,其入境并非必然,绝不能与港人在香港与生俱来受宪法保护的集会结社自由相提并论。
  
至于煽动叛乱罪,条文指出,凡煽惑他人犯叛国、颠覆或分裂国家,或煽惑他人进行严重危害中国稳定的公众暴乱,即属犯罪。梁家杰指出,政府虽然收窄了叛国及分裂国家等罪行定义,但仍有三大漏洞,包括没有列明要有煽动意图才算入罪、没有列明煽而不动并非有罪、不肯接受要煽动即时暴力才算入罪。
  
煽而不动又如何
  
在窃取国家机密罪上,政府不肯接纳以公众利益或资料已公开作抗辩,实在令人怀疑,是否想用条文令传媒自律。梁家杰指出,政府虽已指出资料要是与香港有关并据《基本法》属中央管理的事,但到底是指什么?居港权又是否属此类,除非条文列明只在《基本法》第二章或只与国防外交有关的才算,否则仍是含糊不清。
  
公布条文令人更担心
  
梁家杰承认,秘密审讯这一点是最出乎他意料之外的,过去的谘询文件也没有提及。他言,蓝纸草案公布后,他最担心的部分,即煽动叛乱、窃取国家机密及从属内地组织的禁制机制,他的担心较过去还要大。
  
他指出,政府只是在叛国及分裂国家罪等作技术性让步,港人甚少机会干犯这些罪行,但上述三点却是最影响港人现有的生活的,如言论、新闻及结社自由,政府却完全没有让步。(伍瑞瑜)
  
吴志森:23条为何要层层加码?
  
第23条草案,在市民强烈反对下悍然刊宪,强行进入立法程序。保安局一味吹嘘修订后的条文如何宽松,如何不影响市民日常生活。讽刺的是,这种说法,与谘询文件初推出时的宣传口径惊人相似。如果当初的版本真的宽松,又怎会有今天的修改?新版本是否真的不影响日常生活,还要经过严谨的法理论证。
  
条例草案虽然修改了,但绝对谈不上宽松,到处见到处处设防层层加码。以「取缔危害国家安全的组织」为例,据现行社团条例,以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等理由,可以取缔本地组织,本来已「够辣」,但现在又再加码,增加由中央启动取缔机制,把内地与香港南辕北辙的法律概念混在一起,搞得与内地有关系的香港组织,尤其宗教和政治组织风声鹤唳,严重威胁香港结社自由。

更严厉的是,会在被告缺席、律师不在场的情下实行秘密审讯,完全违反香港法治精神。

又例如煽动叛乱罪,煽而不动也会入罪,对言论自由已构成严重威胁。条例草案撤销了管有煽动刊物罪,但却保留处理煽动刊物罪,更把刑罚大大加重,监禁7年,罚款50万。写一篇被视为「煽动性」的文章,当然要把文章刊登人家才会留意,一旦罪成,既犯了煽动叛乱罪,又因「处理煽动刊物」而得咎。书生论证,一篇文章随时两罪俱发。除了「避秦」,只能是「噤声」。

李怡:霸王篇

行政会议通过第二十三条的立法条文,昨日以蓝纸草案刊宪,本月二十六日提交立法会。

对特区政府这种不顾民意的做法,除了说是「一意孤行」、「霸王硬上弓」之外,找不到其他字眼来形容。什么时候香港政府会变得如此野蛮?

行政会议是怎样开会的?是董伯的一言堂会议吗?何以连董伯在内,开会的二十二人,都像良心被狗吃了似的?
  
李国宝议员公开批评叶刘淑仪向银行界施压,质疑他作为金融界功能组别代表在反映业界意见时「讲大话」,迫银行界人士认同政府意见。他又说,有政府官员私下打电话给他,表示很同情他的想法。
  
相信这些官员也同某些富商、银行家甚至部份行政会议成员一样,都是被迫赞同董伯、叶太的意见。
  
叶太在立法会强调,政府在谘询期间收集的意见显示,「极多的市民」支持二十三条立法。
  
既如此,何以不进行一次公民投票?何以不相信民意调查的多数取向?在民调显示「极多的市民」反对二十三条立法、要求出白纸草案的情形下,硬说「极多的市民」支持立法,可见质疑他人「讲大话」者,自己本身正在「讲大话」。
  
香港总商会总裁翁以登,日前表示,几日前已看过「蓝纸草案」的字眼;叶太周三回答议员有关质问时说,她「自己都未看过蓝纸草案」。
  
一、若叶太没有看过有关法律条文,她怎样在周二向行政会议提出?她怎有资格周三为有关法律条文辩护?二、若翁以登和叶太都没有说谎的话,那就表示有一个地位比叶太更高的人拿给翁以登看。
  
董伯不久前在几个商会的午餐会演讲时,曾高兴地说他是「回家」了。商会本就是他的家嘛。
  
任职八年、成绩斐然的地铁主席苏泽光宣布九月约满后不再续约,并声言他的求去,与两铁合并无关,也与合并后的公司委任主席一事无关。
  
英国电视剧《首相大人》的名言:「不要相信任何事,直至官方正式否认。」基于地铁的成绩,以及有关两铁合并种种传言,市民不难明白苏泽光何以要这么说。问题是:何以前朝公认的人才都一一求去?黎庆宁、任关佩英、陈方安生、许仕仁、邝其志,而今是苏泽光。我们最怀念的是前保安局长黎庆宁,不是因为他有什么突出成绩,而是因为他的继任人太令人气愤。

本港六家知名企业组成的联盟进行民意调查,发现有五成二市民平均每天花上九分半钟时间为香港前景叹气。

叹气,意味着批评、建议无望,抱怨无用,多讲无益,故只好叹气。只是不知道九分半钟时间怎样分配给董伯、三司司长、叶太及众局长和其他行会成员?
  
古德明:公事私办

香港立法会金融界代表李国宝月前指出,银行家不少为二十三条法案忧心忡忡。保安局长刘淑仪对李国宝的公开言论没有公开回应,却私下打电话给各银行家质问:「你真的跟李国宝那样讲?」胆子小一点的银行家会怎样回答,当在刘淑仪意料之内。

公事私办,是董建华政府为政的南针。李国宝说,董建华就曾经告诉他:「有什么不满,私下跟我谈好了,何必公开?」

清朝康熙皇帝有一次南巡,遇见文征明后人文和尚,宠眷非常,叫他入京,赐居玉泉精舍。一天,文和尚带着孙儿求见,康熙问他孙儿来做甚 ,文和尚说:「来此应举(参加科举考试)。」康熙马上一脸严肃说:「应举即不应来见。」他明白公私不可以不分(《郎潜记闻初笔》卷十二)。

但现在是新中国。董建华政府一切从私。所以港英政府百多年来逐步订立的铨、司法等制度,董建华上台不过六年就一一推翻。他们最近制定二十三条法案,即坚拒遵从成例,不发表白纸草案谘询公众,却私下把条文先交一些富豪过目。香港总商会总裁翁以登就承认看过。

李国宝说,刘淑仪私下质问各银行家的做法「很不专业」。他似乎不知道古时秦桧、李义府之类权臣也是这样做的。

唐朝李义府「欲人附己,微忤意者,必加倾陷」,时人当面不敢逆他,背后却恨声不绝,都说他笑中有刀。高宗皇帝知道了,婉转劝他改过,不料李义府勃然变色说:「谁向陛下道此?」高宗当然不告诉他:「但我言如是,何须问我所从得耶?」李义府生在今天,事后一定会打电话给各朝臣问:「你真的跟皇帝那样讲?」保管人人都一口否认(《续世说 奸邪》)。

宋朝秦桧更加厉害。他知道有大臣独自晋见皇帝,就问那大臣说过甚 。那大臣惶恐答道:「某惟诵太师先生(秦桧)勋德,旷世所无。语终即退,实无他言。」秦桧嘻嘻一笑,弹劾那大臣的奏章当天就到御前(《老学庵笔记》卷八)。

今天,香港富商、政客等等惟诵二十三条功德,实无他言,因为秦桧的笑声还在荡漾。

「公平、公正、公开」是港英末任总督彭定康的施政口号。董建华政府沿用了这六个字,只是每一个字的意思都变了。(苹果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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