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江澤民大公子爭膏 昔日留洋學子被判刑
 
2002年5月26日發表
 
【人民報消息】中國加入WTO,電信業正迅速向國外開放,然而「僧多粥少」。

據新華社2月7日報導,根據中共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會議已通過的有關司法解釋明確指出,違反中共的電信條例,採取租用電信國際專線,私設轉接設備或者其他方法,擅自經營國際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電信業務進行營利活動,擾亂電信市場管理秩序,情節嚴重的,應當依照中共刑法第二二五條第四項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追究刑事責任。

根據中共刑法規定,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爲,將「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下面是摘自國內媒體的報道:

一名昔日的留洋學子,歸國後竟利用高科技設施,非法經營國際電信業務,給國家造成高達1245萬元的經濟損失。昨天,已加入澳大利亞國籍的徐國慶及其同夥,因構成非法經營罪,被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判刑。

1990年,徐赴澳大利亞留學,由於當時互聯網技術剛剛興起,徐得知利用該技術可以實現網絡電話通信後,便在回國後於1998年10月向上海市電信公司租用了DDN專線和直撥電話,在其租賃的房屋內安裝了計算機設備,暗中非法經營由澳大利亞至國內的國際電信來話轉接業務。1999年6月起,徐又分別授意胡某、潘某等人,在北京、廣州、福州等地利用同樣手段開展非法電信經營。2000年11月,在徐的指使下,胡某又設法得到了中國聯通的專線接入權,從此利用中國聯通東莞分公司的託管機房,更加猖獗地進行非法電信經營。

經法院查實,僅在2000年1月至2001年2月期間,徐、胡、潘等人共在北京、上海、廣州、福州、東莞五地,非法經營國際電信業務2953159分鐘,共造成國家電信資費損失1245萬餘元。由於其行爲已構成非法經營罪,且情節特別惡劣,儘管徐已在1999年7月加入澳大利亞國籍,但法院仍然依據我國法律,對其作出了5年有期徒刑、100萬元罰金的判處。同案的胡、潘兩人因在這起共同犯罪中地位、作用不同,也被法院分別判刑。(報道完)

香港曾有媒體報道,江澤民長子江綿恆留學美國迴歸後「下海」,輕易就獲得了中國國家銀行慷慨貸款二十五億美元。在上海市政府全力支持下,「一無所有」的江綿恆於在全球興起的資訊高科技熱潮中,一舉奪得中國「電信大王」稱號。

觀察家指出,有評論分析上述中共的電信條例是一種「徹底的賣國」行徑,的確精闢。但目前中國加入了WTO,如果在電信市場上,盡是「八仙過海,各顯神通」,無異於抽江氏家族的「骨髓」。再說,幹賣國的勾當,江氏家族已不是「處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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