瀋陽市原副市長馬向東財產計2900餘萬元
 
2001年8月17日發表
 
【人民報消息】中國檢察日報報道,全國廣爲關注的瀋陽腐敗窩案中主要人物:瀋陽市人民政府原副市長馬向東、瀋陽市城鄉建設委員會原主任寧先傑、瀋陽市財政局原局長李經芳涉嫌貪污、挪用公款、受賄一案,近日由南京市檢察院向該市中級法院提起公訴。

  經檢察機關依法審查查明:

  1998年12月,瀋陽市政府決定對在該市項目開發、引進外資環節中作出突出貢獻的人員進行獎勵。次年1月,馬向東、寧先傑、李經芳在香港向有關人員發放獎金的過程中,虛報發放獎金數額,共同侵吞公款12萬美元,三人各分得4萬美元。

  1997年7、8月,馬向東、寧先傑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幫助某集團公司工程減免電貼費1200餘萬元。爲此,馬向東、寧先傑經共謀,由寧先傑向該集團公司總經理索取美元50萬元。得手後,兩人將此款用於在澳門等地大肆賭博。

  1994年2月至1999年5月,馬向東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爲通過其妻章亞非(另案處理)請託的5人謀取利益,與章亞非25次共同收受財物共計人民幣近8萬元、美元500元及價值1萬多元的貂皮大衣1件。

  1986年2月至1999年6月,馬向東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以及本人職權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爲瀋陽市人民政府原副祕書長遲若巖等69人謀取利益,375次單獨非法收受財物共計人民幣400餘萬元、美元23萬餘元、港幣11萬元、內部職工股10萬股(股價人民幣10萬元)及金佛、電腦等物品。

  寧先傑利用自己職務上的便利,爲瀋陽某房地產公司總經理等人謀取利益,多次收受他人財物共計人民幣110多萬元、美元9萬餘元。

  1993年1月至1999年6月,李經芳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爲香港某國際投資公司總裁高某等42人謀取利益,146次收受他人財物共計人民幣71萬餘元、美元3萬元、港幣9萬元。

  馬向東、李經芳還有大量錢財不能說明合法來源,涉嫌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經檢察機關查明:馬向東的現金、銀行存款、房產、黃金製品以及其他貴重物品等財產,摺合人民幣共計2900餘萬元,其中馬向東及其妻章亞非涉嫌犯罪所得摺合人民幣700萬餘元;非法所得摺合人民幣1168萬餘元;馬向東及其家庭成員能說明其合法來源且查證屬實的摺合人民幣118萬餘元,不能說明合法來源的摺合人民幣970餘萬元。李經芳財產摺合人民幣共計400多萬元,其中涉嫌犯罪所得摺合人民幣130多萬元;非法所得130多萬元;李經芳及其家庭成員能說明其合法來源且查證屬實的摺合人民幣90多萬元,有60多萬元,李經芳不能說明合法來源。

  同時,檢察機關還認定了馬向東挪用公款歸他人使用,涉嫌挪用公款罪。

  馬向東、寧先傑、李經芳涉嫌貪污、挪用、受賄一案於2000年11月14日由最高人民檢察院指定江蘇省檢察院管轄並繼續偵查,2001年6月11日由江蘇省檢察院偵查終結,交由南京市檢察院審查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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