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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弹费
 
2001年7月3日发表
 
【人民报消息】严打期间,老曹那连「撒旦」是什么都不知道的儿子因被判为邪教首领而被枪毙。三天之后,老曹收到收费通知单一张,落款为“北京市公安局第三行刑大队”。具体收费项目如下:

子弹成本费30元。(进口达姆弹,每发10 元,按最少三发收费。)
枪支保养费5元。
行刑队出勤费100元。
行刑人员营养费30元。
行刑人员精神损失费20元。
运输费10元。(双程)
尸体代管费15元。(一天5 元,按最少三天收费。)
运尸袋成本费 10元。(一次性使用)

  合计220元。请在收到通知单后三天内带齐现金并亲属证明到我大队领取尸体,逾期加收尸体代管费每天5元。

  老曹不堪悲愤,向北京市人民法院起诉北京市公安局(行刑大队法人代表)乱收费,理由是,枪毙犯人应属公益行为,不应收费。法院决定不予受理,理由是,自1989年后,国家已不再对公益事业拨款。一切公益行为,须由受益方提供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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