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应废除劳教制度:从劳动教养看江泽民人权的真正嘴脸
 
文/李斯梁
 
2001年3月7日发表
 
【人民报消息】大陆的劳动教养是从1956年初开始使用的,当时主要针对不够逮捕但放在社会上又『增加失业』的『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坏分子』,1957年8月份后劳动教养成为『强制性教育』和『安置就业』的一种办法,1982年1月21日以后劳动教养对象被规定为不够刑事处罚、但给予治安处罚又达不到教育目的的人。

劳动教养针对不够刑事处罚的人,但其严厉程度往往超过刑事处罚。例如,劳动教养的期限为1到3年,必要时可以延长1年,被劳动教养的人被收容在警备森严的劳教场所;而刑事处罚中的管制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拘役的期限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被管制的犯罪分子不被羁押但限制一定的自由,被拘役的人就近执行并每月可以回家1至2天。劳动教养的法律性质和它的严厉程度不相适应,将导致法律上的严重不公。这种不公,多年来一直为国务院发布的有关劳动教养的文件承认和允许。

从文件的规定看,劳动教养的法定管理机关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大中城市的『劳动教养委员会』。实际上,『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是由民政、公安、劳动部门负责人兼职组成,没有设置专职负责人,公安部门几乎控制着有关劳动教养事务的一切决定权。事实上,公安部门负责批准是否收容劳教人员、复查有关不服劳教决定的申诉并有权决定是否纠正错误的劳教决定。公安部门可以没有任何外在制约地使用劳动教养这样一种可以剥夺公民4年人身自由的权力。

翻翻大陆刑法典,你会发现绝大部分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犯罪的法定刑罚都没有超过有期徒刑3年。也就是说,严厉的劳动教养措施完全可以被用来对付绝大部分被认为严重的、构成犯罪的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却不必履行任何包括辩护、质证和调查事实等在内的司法程序。有关劳动教养的文件对劳教的适用条件规定得十分含混、简练和富有弹性,而且几乎没有规定任何司法性质或者准司法性质的程序。这就造成这样的结果:大陆公安使用劳动教养措施事实上规避了刑法关于犯罪的明确界定和全部刑事诉讼程序,却可以借此长期剥夺公民的人身自由。劳动教养措施『卓越』的适用性和方便程度是惊人的。

鉴于劳动教养被滥用的巨大危险和已经给公民人身自由造成的严重侵害,劳动教养制度多年来在大陆和国际社会遭到人们的普遍反对,要求废除的呼声从来没有中断。1996年3月17日八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行政处罚法》第9条第2款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该法同时要求对与其规定抵触的文件进行修订。据此,国务院发布的有关劳动教养的文件已经丧失来合法性。最高法院副院长罗豪才在其主编的行政法学教科书中明确指出,『根据《行政处罚法》第9条、第64条规定,现行的《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等必须予以废止』。

但是,四年过去了,不但劳动教养制度的废止工作没有任何进展,公安部门对劳动教养的使用是愈演愈烈,相当庞大的公民群体被非法劳教,劳教场所人满为患。在大陆公安肆无忌惮地使用劳动教养措施时,《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有关处罚程序更是丝毫得不到任何遵守。在镇压法轮功信众过程中,罗干控制的大陆公安深感劳动教养的方便、快捷和得心应手。

法律常识告诉人们: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刑罚应该和犯罪相适应,任何人未经法定程序不应被定罪和受到处罚。劳动教养是对这些文明国家应该遵循的人道原则的公然践踏。然而,对劳动教养的保留和滥用,却成了中共一些败类执行其邪恶政策的客观需要。

江泽民在1997年访美期间以国家元首的名义向全世界包括中国人民保证,『中国政府依法保护人权,反对一切侵犯公民合法权利的行为,并为此进行了不懈的努力』。在劳动教养这个问题上,可以看出中共国家主席的真正嘴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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