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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纪委:腐败的守护神
 
鲁儒略
 
2001年1月26日发表
 
【人民报讯】
革命小酒天天醉,喝坏党风喝坏胃,
喝得手软脚也软,喝得记忆大减退。
喝得群众翻白眼,喝得单位缺经费;
喝得老婆流眼泪,晚上睡觉背靠背。
一状告到纪委会,书记听了手一挥:
该喝不喝也不对,我们也是天天醉!

上面的是一首在中国大陆流传很广的民谣。在这起虚拟的事件中,一个共党官员因为贪杯被妻子告到地方纪律检查委员会。在最近一起真实发生的事件中,一位内阁部长,因为偷情事件被妻子以涉嫌腐败告到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并因此丢了官。这就是刚刚下台的司法部长高昌礼。由此以及下面的事例可以看出,中共中央及地方各级的纪委几乎无事不管,从酗酒、偷情、夫妻吵架到经济腐败、政治异议,无不在它的管辖范围之内。最近在赖昌星于加拿大被拘捕后次日,为了防止有官员乘出国期间出逃,中纪委调查组立即宣布厦门市政府部门处级以上官员暂时停止出国。如有官员一定需要出国公干的,要上报中纪委调查组批准。这里中纪委还代替公安部负责出入境审批。

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尤其是中央纪委,在中国的法律舞台上的活跃程度令人惊讶,对法律的践踏,触目惊心。不信请看国内媒体的报道:$$%今年以来,一系列牵涉中国高层官员的腐败大案相继曝光。根据中共中央政治局的部署,中纪委决定在下半年将全方位出击,将反腐败推向新的高潮。近日,中纪委高层纷纷出击,副书记曹庆泽前往东北;副书记刘锡荣前往西北;副书记刘丽英坐镇华东;而中纪委书记尉健行则亲自负责腐败灾情最严重的广东和河北 $$%

中纪委出马,动辄组织数百人的调查班子,并调集首都武警上千人,到案发当地进行$$%专案调查$$%,已经形成北京方面查大案的套路。远华走私案如此,汕头走私案如此,湛江走私案如此,广东骗汇骗税案,等等,莫不如此。

从早年的长城集资案、周北方案、陈希同案到今年的胡长清、成克杰案、湛江走私案、远华走私案、李纪周案、姬胜德案中,最活跃、最前线的身影,不是法院、检察院、公安局,而是中纪委;最权威的拍板者不是法院,而是中纪委。不仅如此,对一旦纪委决定过问的案件,中共的法院和检察院连受理的权力都没有,而只能被动地等待纪委的移交。纪委向法院、检察院移交的不仅是精心编制的案情而且还有不能拒绝的处理意见。中央纪委如此大动干戈,并不仅仅显示中央对地方的不信任,而是表明地方的纪委早已成为地方各级领导人的保护伞,中央纪委当然也就要义不容辞地担当起中央领导人的保护伞。当中央的领导人如李鹏、贾庆林之类及其亲属涉及到地方的腐败案时,中纪委到然及时抢救,必要时牺牲地方地道人。中纪委所确保的是地方领导人的利益需要服从于中央领导人的利益需要,官小的服从于官大的利益需要。

关于中共的中央和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有两个被人们所忽略的事实。第一个事实是,纪委实质上握有最高的司法权,其自身的存在和权限却没有任何法律依据,遑论法律地位。中央及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设立与运转的依据是中国共产党的章程,而不是中国的宪法或法律。第二个事实是,纪委会负责的不仅仅是经济案件,而且在查处机关单位的政治案件中扮演最重要的角色。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人民大学、中国社科院等知识分子集中的单位的纪律检查部分的重要职责不是调查腐败,而是搜集自由化分子的种种言论,建立秘密档案。事实上,据报道,在今年年初新反右运动中,扮演急先锋角色正是中国社科院的纪委及其主任李英唐,并一手策划实施了对李慎之等四位自由派人物的发难。这两个事实也决定了中共各级纪委鲜为人知的政治属性。

有人可能会问,各级纪委既然有那么大的司法权,为什么只管与官员有关的案件,不管普通形式案件?各级纪委的确很少过问纯民间的案件。但是,一旦普通案件与官员发生关联,纪委势必插手,赖昌星既非党员,也非政府官员。远华作为民间公司,其走私行为由法院检察院插手即可。然而,只插手与官员有关的案件正是各级纪委有必要存在的最大秘密所在。若是纯民间的案件,没有牵扯到任何官员,这就意味着,没有特权利益需要纪委去保护。设立各级纪委的最根本的原因就是各级官员的各种特权利益需要去保护。

但是,要保护所有官员的所有利益又是不可能,因为官员的特权和利益之间夜会发生冲突。这个时候,打击谁,庇护谁,就变成了最为重要的难题,必需由党,尤其是最高领导人信得过的专门机构去完成。所以,中央及地方各级纪委应运而生。这才导致纪委会虽没有法律依据,却成为最权威的执法审判机构,纪委的审查虽然不是正式的司法程序的一部分,但是却优先于一切法律程序之前,凌驾于一切法律程序之上。所以,纪委接受报案(民谣中的$$%告到纪委会$$%),有权拘禁($$%双规$$%制度),有权收集证据(专案组制度),有权处罚(给法院下达处理意见)。各级纪委与检查部门联属办公制度则是典型的以党干政、以党代政、党政部分。可见整个司法流水线,一应俱全,而正式的司法机关与制度,不过是纪委演戏的龙套和助手。不仅如此,中纪委还正式发文件,规定中纪委有权每三个月负责召集一次有各司法部分参加的联席会议,以加强对反腐败工作的$$%领导$$%。

其中,$$%双规$$%制度(在规定的事件到规定的地点到纪委而不是司法机关去交代问题)是公民的人身权、公安机关的拘禁权的直接侵犯,专案组制度是对当事人和检察院的权利的直接侵害〔被双规和接收专案组调查的人无权聘请律师,而所交代内容却被在法庭上用作证据〕,纪委关于其调查案件的处理意见则是法院的独立审判权的直接干预。

以这样的完全践踏法律的做法来处理违法案件,通过选择性执法把反腐败当作捍卫特权的工具,其结果只能导致更为普遍的腐败和违法。这已经被中国今天的现状所证明。

这也才有陈希同案、远华案、李纪周案件、姬胜德案都长期滞留在中央纪委,一旦转入法院审判,整个处理过程已进入尾声。在纪委滞留的时间取决于案件涉及高层领导人的程度和数量,程度越高,数量越多,在纪委滞留的时间就越长。已至今还在中央纪委手中的李纪周和姬胜德两案为例,李纪周是要害部门公安部的副部长,其后台是前部长陶驷驹,而陶的后台又是江泽民和李鹏。而姬胜德既是太子党,又是中共军情系统的要员。这两人的案情牵涉高层之广可想而知。由此也可以看出,中纪委的最重要的职能不是惩治腐败,而是提涉及到高层的各种案件进行$$%过滤$$%与$$%漂白$$%(无害化处理),使受到庇护的特权人物在各种腐败及其他案件中得以脱身,使无足轻重的人受到处罚,同时又可以收集党和政府系统内的对手与$$%异己分子$$%的$$%罪证$$%,以满足权力斗争的需要。如果纪委的存在真的是惩治腐败,为什么放着现成的司法系统不用,反而凌驾于整个司法系统之上?

正是经过中纪委长期、耐心、细致的筛选、过滤、平衡,胡锦涛在九月初中央书记处、中纪委、中组部、监察部的联席会议上宣布了十二名获保的副总理级高官名单,和对前任、现任五十二名有或轻或重问题的省、部级高官「不再追究、不作党纪处分、不作行政处理」的「三不」组织结论。其中或保护过关的副总理级的高官全国政协党务副主席叶选平;全国政协副主席、前政治局委员杨汝岱;政治局委员、北京市委书记贾庆林;政治局委员、人大副委员长田纪云;前政治局候补委员、前人大副委员长王汉斌;前政治局委员、前人大副委员长、前北京市委书记李锡铭;人大副委员长布赫;前政治局委员、前人大副委员长陈慕华;全国政协副主陈锦华;全国政协副主席张思卿;全国政协副主席李贵鲜;全国政协副主席毛致用等。获「保」的五十二名省部级高官。五十二名部级高官的部分名单如下:贺国强、李其炎、李伯勇、邵奇惠、葛洪升、伍绍祖、岳岐峰、钱冠林、朱森林、李泽民、陈敏章、赵志浩、李灏、王忍之、全树仁、廖晖、历有为、李子彬、卢瑞华等。

可见,各级纪委在中国的政治舞台上首先是权力斗争和最高领导人维护垄断权力的工具,其次,是保护特权的工具,最后才是有高度选择性地惩治一些腐败违纪案件的工具。如果最无法无天的个人是中国的最高领导人的话,那么最无法无天的机构就是各级纪委,尤其是中央纪委。以如此践踏法律的形式来治理腐败,其自身不正是最大的政治腐败吗?又怎么能够指望普通的党员干部去遵守那些被践踏得稀烂的法律来廉洁自律呢?

诚如中央纪委主任尉建行最近所言,中国的腐败是制度性的。尉健行说:$$%现行政治制度是共产党领导、执政,但在相当程度上,成了党主导、决定一切,凌驾于国家最高权力机构通过的法律、现行法制和法规之上,这样又导致个人权力凌驾于党组织集体之上。实践证明,现行监督机制,不足以对党政领导干部越权、滥权、侵权等的监督和揭露,不足以对党政部门干部,特别是第一、二把手工作行政、个人行为进行监察、监督。$$% 的确如此,正是各级纪委这样的豆腐渣制度滋生、纵容了腐败。不信你看,纪委越活跃,腐败案件越多;纪委越壮大,腐败越繁荣。改革开放以来,腐败的发展,正是随着各级纪委的不断壮大而蒸蒸日上。豆腐渣一样的政治制度,及其所不惜一切代价来加以袒护的不受法律和民意约束的权力正是中共腐败的总根源。而中共的各级纪委正是这种导致普遍性腐败的制度安排的一部分,是不受约束的权力和特权的最得力的守护神。尽管各级纪委是最有权的反腐败机构,然而就像上述民谣中所描述的那位天天醉的书记和最近被双规的7位中纪委官员所揭示的那样,各级纪委与整个社会的腐败程度大致相当,而绝非世外桃源。而且,从中纪委参与地方腐败案件的查处力度来看,中纪委对地方各级纪委也是高度不信任的,因为地方纪委通常是地方腐败共同体的重要组成部分。

尽管如此,还有人抱怨纪委的权力不够大,并主张下一轮政治体制改革的重点应该是进一步加大各级纪委的执法权限。已有正式的书面建议要求提高各级纪委的政治地位,尤其是省级纪检委的地位和权力,并在整个纪律检查委员会系统实行垂直领导,要求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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