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泽民对九种情况的高级贪官明确提出要「保」
 
2001年1月13日发表
 
【人民报13日讯】去年九月,中央书记处把江泽民关于保护部份腐败高干的指示作为文件下发。江泽民提出,对以下九种情况的人,要保:

(一) 在政治路线上、方针政策上,能和中央保持一致的;

(二) 地方、部门不搞拉帮结私、搞小山头、搞宗派活动的;

(三) 在党内、政府部门,不搞阳奉阴违、不搞两面派作风活动的;

(四) 在党内、在社会上没有引起民愤、民怨的,党内外关系较好的;

(五) 挪用、侵吞公款并不是用于个人利益、用于家属、亲属 上;

(六) 挪用、侵吞公款,借工作名义搞吃喝玩乐性挥霍的;

(七) 收受不正当钱财、财物,但未给国家带来较大危害、损失的;

(八) 能较主动交待,上交挪用、侵吞、收受贿赂的钱财、财物的;

(九) 已经退休或退下领导岗位,并对自己腐败情况作出检查、认识的。

对以上九种情况的人,一般如能作出交待、认识,不作追究,不再移交检察部门法律起诉,一般情况下保留党籍,保留在政治上、生活上的待遇。

该文件还强调:在反腐败斗争中,不准搞群众运动,不准未经批准公开材料,不准乱点名、乱批判,不准借反腐败斗争搞派别斗争、宗派主义、小集团之间的斗争。

该文件又强调:在反腐败斗争、整党建党工作中,不准把有关生活作风、男女道德问题公开。

摘自275期「争鸣」(http://renminbao.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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