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审时击瞎犯人左眼 民警被判一年半
 
2000年9月25日发表
 
【人民报讯】据中国青年报25日讯,近日,民警李世江因提审犯罪嫌疑人时挥笔击瞎其左眼,犯过失致人重伤罪,被南通市崇州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年零6个月。

1999年5月4日晚,尤志刚因涉嫌犯罪被江苏南通港闸公安分局芦泾派出所留置盘问。这期间,李世江曾用枪对着尤志刚的脸部威胁:“老实交待,否则毙了你。”同年5月12日上午,李世江和同所民警张某到南通看守所提审尤志刚。讯问结束后,李走到尤志刚左前方叫尤签字,尤边签字边说:“我胸口疼,我在你们派出所还有钱,能不能给我买点药吃?”

李问:“胸口怎么疼的?”尤答:“在派出所挨打挨的。”李问:“哪个打的?”尤说:“你们打我的还不知道啊?你们还用枪对着我呢。”

尤志刚签完字后,李世江右手从其手中接过笔,手一挥碰击到尤的左脸部,尤当即用左手捂住左眼,后发现左眼出血。当天下午,经南通市第一人民医院检查,发现损伤严重,“不排除眼球后巩膜破裂。”5月25日,左眼球摘除后,见左眼球“后巩膜距视神经5至6毫米处有长5毫米破裂”。

经法医鉴定,尤志刚左眼损伤系遭受一次较大的钝性暴力作用所致的冲伤,伤害程度为重伤。

1999年11月21日,李世江因涉嫌刑讯逼供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因涉嫌故意伤害被逮捕。2000年3月31日,南通崇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控李世江犯故意伤害罪,向崇川区法院提起公诉。

崇川区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此案。李世江归案后,对被指控的犯罪事实拒不承认,认为被害人的伤系其自己用手指抠的,但无证据证实。

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李世江犯罪的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充分,但定性不当。李世江身为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在履行公务过程中,理应作风细致、严谨,其在尤志刚接受讯问低头签名后,取回钢笔时,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致使他人重伤,其行为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http://renminbao.com)

 
分享:
 
人气:7,082
 

如果您喜欢本文章,欢迎给予打赏。让我们一起打拼未来!
 
       

 
 

 
 
人民报网站服务条款
 
反馈信箱:[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