竟給組織賣淫者定「濫用職權罪」
 
韓三洲
 
2000年9月24日發表
 
【人民報訊】據《工人日報》9月23日報道:江蘇溧水縣公安局水上派出所主持工作的副所長高明亮上任以後,爲了創收,竟讓派出所「投資」6000多元,找人開設「路邊店」,請來賣淫女,招蜂引蝶,張網以待,專抓嫖客罰款,從1999年5月到8月短短3個月時間內,這個派出所僅靠抓嫖客罰款就「創收」8萬多元。今年9月14日,南京雨花臺區人民法院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以「濫用職權罪」判處高明亮有期徒刑一年。

讀罷這則新聞令人苦笑不堪。衆所周知,派出所本應是確保一方平安,打擊賣淫嫖娼等醜惡現象的,沒想到此派出所卻與被打擊的對象蠅營狗苟、沆瀣一氣,成了裏應外合、配合默契的「生意」夥伴。這好比貓是捕鼠的,可由於鼠能每天給貓進貢偷來魚,吃上魚的貓反成了鼠的保護者一樣。這裏的是非顛倒、忠奸混淆,也真令人歎爲觀止。

更令人苦笑不堪的,是對此案一審判決的定性罪名,即「依法」判處高明亮有期徒刑一年的「濫用職權罪」。什麼叫「濫用職權」?泛泛地講就是國家工作人員超限度無節制地使用了社會賦予他的公共權力,具體到人民警察身上,徇私枉法、濫捕無辜、刑訊逼供、非法囚禁,都可以構成濫用職權,因爲這些都是你職權範圍內可能做的但又是在嚴重侵犯人權、知法犯法的情況下作出的。可是這家派出所「投資」開辦淫窩,明擺着是觸犯法律的一件事,與職權何涉?這職權再大,再被濫用,也不能大到明目張膽地去開辦色情場所呀!

有一項罪名,對這個高明亮來說,倒是十分適當的,那就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1991年9月4日通過的「關於嚴禁賣淫嫖娼的決定」中四個新罪名中的第一個,即組織他人賣淫罪。這個罪名的定性就是「指以招募、僱傭、強迫、引誘、容留等手段,控制多人從事賣淫的行爲」。說這個高所長組織他人賣淫,從動機、過程到結果,都可以找到依據,第一你是投資方,目的是爲牟利;第二爲了方便這色情行業,你還給這淫窩「老闆」配備了手機;第三,爲鼓勵小姐「多幹活」,派出所還視創收業績給賣淫女「獎勵提成」,這裏豈止是貓鼠關係?完全變成了共同合謀、共同收益的合夥關係。光是罪名定性中的手段,此案就涉嫌招募、僱傭、引誘、容留等問題。

照此看來,這個派出所高所長的所作所爲,除去引誘犯罪、敗壞社會風氣之外,還犯有地地道道的組織他人賣淫罪。這裏所謂「濫用職權」倒是十分含糊且不明確的了。這樣的判決留下了一個大大的問號。以「濫用職權」罪量刑的本身,至少可以質疑定性不準,法律適用不當。對此,已被以容留賣淫罪處以勞教一年的鴇頭最是心知肚明的了,因爲她感到很「冤」,遂檢舉到有關部門後,才有了組織者高明亮的東窗事發,才有了這樣一個值得質疑的「濫用職權罪」。(http://renminbao.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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