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貪官」難倒公安局和反貪局
 
2000年9月24日發表
 
【人民報訊】據武漢晨報報導,因法律條款未作相應規定,被舉報的一名「貪官」究竟該由誰立案,難住了市公安局經偵處和市反貪局。

  市公安局經偵處二大隊隊長羅彪昨介紹:今年8月,武漢一國企負責人舉報稱,其前任有大量「侵吞」公款行爲。

  羅彪調查發現,該企業經股份制改造後仍是國有控股企業。《刑法》規定,國企負責人「侵吞」公款應屬「貪污」,屬反貪局管轄。

  可反貪局卻告知:反貪局查辦案件的主體是國家工作人員,具體到國企,應是被主管單位指派的國家工作人員。該企業經股份制改造後,其負責人是由職代會選舉產生後經主管部門批准的。其經濟問題應定性爲「侵吞」,不屬於「貪污」,屬經偵處管轄。

  《刑法》第271條規定:公司、企業人員利用職務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有,應按侵吞罪論處。但該條款同時又有司法解釋:國有企業、公司的工作人員非法佔有財物的,屬貪污。

  中南財經政法大學錢矩錫教授也頗爲疑惑:「股份制改造後,職工選出的企業負責人到底是國家工作人員,還是一般意義上的公司工作人員,實在不好確定,最終導致打擊不力。」但他說:「在沒有相應司法解釋前,可向紀檢監察部門舉報。」(http://renminbao.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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