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报
 

两个“国家”和两种“主权”的揭发(下)

中国是主权国家吗?

吕柏林

【人民报讯】一 我的答案一分为二:

在国际法的意义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个主权国家,但在近代国家学说的意义上不是主权国家。简言之,对外,它是主权国家;对内,不是主权国家。五千年的中华民族,至今未出现拥有近代主权学说意义的国家,没有出现近代国家学说意义的主权。

道理很简单,主权是指一个国家在其领域内拥有的最高权力和在国际上的独立权力。它不可分割、不可让与、寿与国同,不从属于外来的意志与干预。

中国是否存在这种管治全国公民于千秋万代的最高权力?没有。

但是,中国拥有与任何国家平起平坐,不受任何国家干预的独立权力。这叫独立权,也称国家主权,是国际法的设定,并授予每个国家。 

二 

世界上只有一个国家主权概念。实际上,却分国际法意义的主权与构成近代国家意义的主权。由于民主法治国家无需区分,非民主法治国家不予区分,故一般人都以为每个国家都有同性同质的主权。

因分辨需要,本文以独立主权表示国际法定义的主权,以主权表示民主法治制度,以治权表示内治“主权”。

一分为二国家主权,旨在揭发主权的本义并证明:

一、独立主权的潜在危害人,是国际法主体。对此类危害的处理是:或警告,或控诉于国际舆论、联合国、国际法庭,或诉诸武力。内国刑法无力鞭及。

二、主权是一套民主法治制度,任何本国公民、组织、政党不可能有危害的故意,也无危害的能力。不存在危害问题。内国刑法无须鞭及。

三、内国刑法规定危害国家主权罪,是滑天下之大稽。

四、1979年起中共以危害主权罪名刑罚的反革命罪犯和危害国家安全罪犯的依据,竟是莫须有。

五、陈独秀既犯了危害民国罪,更犯了危害国家罪。

六、以民主法治为目的,反对人民民主专政、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不构成危害国家安全罪,是爱国的最高表现。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应当删除《刑法》中政治犯类的危害国家安全罪条款,平反以危害国家安全罪刑罚的政治犯,并修正国家与主权的定义。否则,无颜以现代国家和主权知识的立法人跻身于世界,无颜统治中华民族,无颜立身于现代国家之林。

八、中华人民共和国要想获得组成现代国家的主权,必须解除党禁,还权于全民,将国家改造成民主法治国家。
 
三 

上述主权的定义,是国际法定义,也是近代国家主权学说的定义,而且首先是后者的定义。

近代国家主权学说是以近代国家学者构思的民主共和国为蓝图提出,继以后来出现的民主法治国家为研究对象完善的。它对国家的定义是领土、人民和主权的总和。主权不是自然人,也不是政治法人,而是一套与执政的政府相分离的民主法治制度。领土,是主权的辖区;人民,是主权的永久主体、国家的永久主人。 

四 

最早提出主权概念的是法国政治思想家博丹。1577年,他发表《论共和国》。他认为,主权是国家的特殊属性。他的主权定义“是在一国家中进行指挥的绝对的和永久的权力。(《国际法》中国法律出版社1981年7月第一版,1991年5月第13次印刷)”

接着,法国卢梭提出关于人民主权的学说。1754年,他在《献给日内瓦共和国》一文中,理想出这样的一个国家,“在那里主权者和人民只能有唯一的共同利益,因之政治机构的一切活动,永远都只是为了共同的幸福。这只有当人民和主权者是同一的时候才能作到。”1762年,他发表的《社会契约论》是一部宣布人民主权学说的最著名的著作。他认为:人生而自由;为了确保自己的自由,每个公民把自己置于代表公共意志的至高无上的主权支配之下,而主权就是公共意志的运用。因此,他主张主权是不可转让的、是不可分割的;主权又是完全绝对的、完全神圣的和完全不可侵犯的(引文同上)。

1793年法国《人权宣言》宣告“主权属于人民。它是统一而不可分的、不可动摇的和不可让与的。”

可见,主权是一国全民的共同意志,共同意志的运用,也就是一套民主法治制度。只有这样的共同意志才成为统一而不可分、不可动摇、不可让与的永久的国家最高权力,也才有自主的不受他国干涉的独立权力,才不因执政党或政府的变更而变更。这种由天赋人权集中形成的主权,无疑是一国的自然权利。

国际法的主权定义所以同它一样,是因为最先设立国际法则者为西方民主法治国家也。

中共把这种主权定性为资产阶级的主权,完全否定它的现实意义。

那么,什么是无产阶级的主权呢?中共给出了它的主权定义了吗?没有。

长期以来,中共引用的主权是什么主权,它强力维护的主权、刑罚主权罪犯的主权是什么主权?独立主权也。

但是,在人民主权方面,中共创设了不少似是而非的言行,强劲地蒙蔽着人民,如党代论、党代制等,本文将一并揭发。

五 在民主法治国家问世以前,世界上不存在主权国家。

一国内部没有稳定的治权,只有经常变化的治权。这个治权就是帝王意志,被称为国家最高权力,但“最高权力”不能管辖帝王,因而不能称为国家最高权力。帝王意志是随其七情六欲变化的,是依其喜怒哀乐悲恐忧而改变的,故这个“最高权力”呈现极大的波动性。宏观点看,各个帝王的意志也千差万别,不论是世袭的帝王,还是改朝的帝王。

国际间,也不存在独立主权。相互之间互不承认治权,始终处于弱肉强食的战争状态:强大国家称帝称霸,恣意扩张、侵略、吞并他国,弱小国家或称臣或等待灭亡。

主权是民主法治国家的共生物。而独立主权进入国际法领域则是联合国宪章出台后的事。

六 主权特征

近代国家学说所指的国家主权是指全民主权。全民的意志即为国家权力,国家权力的表现形式是法律制度。国家权力的统治,即为法律制度的统治,简称法治。民主法治的特征至少有:

一、全民主权。国家的主体是人民,主权国家的主体非人民莫属。这里的人民,不是劳动人民。这个人民的民,是人,人民即是人人,是全民。它通过选民投票体现全民主权。

二、它是全民本性的表达。人之本性很多,其中以口袋、脑袋、体能诸资本发展口袋,早日成为资产阶级,是全民的共同本性之一。这种本性表达的结果,便形成资本主义制度。完善的资本主义制度特征是允许全民搞资产阶级自由化,让全民充分自由地发挥智慧性的劳动。它使生产力高速发展的同时,使家和国快速致富。真正使西方诸国成为强国帝国的秘诀,就是民主法治制度。

三、它始终是全民的共同意志。全民的共同意志分选择执政党的共同意志和立法、督政、督法的共同意志。由全民选举出的国家权力代表商定的法律就是全民的共同意志或总体意志。民主法治一经建立,就必定要在三、五年内举行选举,否则,无法体现选民的新陈代谢和地位变化引起的全民共同意志变化,和保证政府的相对稳定性。因为,原来的部分选民已经作古或失去、放弃选民资格,原来的非选民加入了选民队伍;原来的资产阶级选民可能变成了非资产阶级选民,反之亦然。

四、它允许各种政党的存在,执政党组织和控制的是政府,政府只是突出执政党向选民许诺的竞选纲领、施政政策而依法行政的机关。执政党对法律的影响是通过立法机关的多数同意作补缺补漏和微调,其寿命将由新的执政党决定。

五、它完全否定政治犯、反政府罪或颠覆国家政权罪的存在。因为,任何人有政治异见、对部分政府官员、部分政府行为有意见,法律给出充分的渠道以表达任何人反对的事实和理由;反对整个政府可以用你的选票代表你的意志。只要反对党达到一定比例的选民支持,代表该党的议员就有资格常年在立法机关反对政府的各种政策。

六、它不因执政党的变更而改变全民主权的总体意志,更允许一切政党参与竞选产生新的执政党。它通过开消一笔不小的竞选费用,换取国家的长治久安。

七、它因选民思想观念、道德风尚、科技进步、国内外情势的变化有所修正,随时反映、考虑任何人的法治意见,修改不适时适当的规定,实现法律最大限度的公平和司法执法的公正。它允许任何人对任何公仆言行的监督,最大限度地保证公仆队伍的廉洁和形象的端正。所有这些,是通过包括新闻舆论自由在内的各种自由实现的。

八、因是一套完整的治国、立国、强国的立法、执法、司法的法律制度,治内才具最高权力。它要求全民遵守主权的法律规定,在主权允许的范围内行使权力,履行义务,获得利权。任何人违法都应受到制裁,哪怕总统;不违法的任何人不应受到法律伤害,哪怕乞丐;违法犯罪的任何人不应受到非法法之,哪怕死囚。

九、它的形式是一套法律制度,它的行使就是这套制度的运作。因而任何个人、组织、政党无法危害它,没有一个反对党敢于挑战它,也没有一个执政党能够否定它。相反,任何政党为争取更多的选民支持,无不依赖它、强化它。因而,它无须规定危害主权罪。否则,无异于认定地球上存在站在地球上可以倒转地球的超人。

十、对外的排他权力或独立权力表现于,政府对外签订的任何条约,都要经过主权规定的程序审查、批准才能生效。没有一个人可以对外信口开河,大慷国家之慨,乱掏人民之囊,胡送将士之命。政府对每块铜板的使用,都要得到主权人的审查、批准。

主权特征难以尽述。这里只略举一些,与非民主法治国家的“主权”作对比。

总之,只有全民的共同意志,它才可能成为国家永久的治内最高权力和对外独立权力。它的质量,只会日益提高。它的生命,必定与人民、国家同在。

七 设定主权

独立主权,即国际法上的主权,是国际法设定的主权,不是国家的固有权利或自然权利,国际法也没有认定每个国家的治权是主权。所以,没有规定联合国必须维持各国治权的稳定与安全。

国际法设定这种主权的目的,是为了创造平等互利、和平共处、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的国际环境,防止侵犯他国事故的发生。为此就必须有个互不干涉他国内政的基础原则。独立主权设定也就成了必要。

这个设定的对象是国家,不是执政权人。因为,国际法认为,每个国家都应该拥有内治的最高权力和对外的独立权力。

因而,国际法在规定互不干涉他国内政的同时,规定民族自决原蛞跃龆ㄆ涔抑魅ㄌ卣鳌?p>人民自决或民族自决,可以包括武装自决,但武装自决不代表全民自决。在武装自决后必须有个全民自决即全民公投的开端与连续过程。

国际法在设定主权原则的同时,规定尊重人权和基本自由等基本原则。联合国还特别通过《世界人权宣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公约》,以警告非民主法治国家不得滥用独立主权践踏人权。

换言之,国际法对国家主权的独立性、排他性是有保留的。作为最大的国际法主体联合国,是可以动员会员国和签约国去干预那些严重践踏天赋人权和人赋人权的会员国和签约国的内政的。

八 黑社会“主权”

一切非民主法治国家,不是专制国家就是专政国家。这些国家的统治者无不希望自己万岁,统治权万岁,江山万岁。他们不是严禁引进、宣传近代国家学说、主权本义,就是引进的同时加以各种批判、否定。但是,他们又非常需要主权包装帝王专制权或政党专政权以保江山万岁。所以,他们或者对主权进行留壳的掏心处理,或把国际法设定的独立主权变成内治“主权”,进而把主权引进内国法律,先行包装,再大肆广告主权的定义,进而升级为神圣不可违犯的国家最高权力,作为惩治政治异见和政治造反的尚方宝剑。故非法治国家是采用以治权假冒主权来混淆主权与治权,或混淆独立主权与治权的。过去的中华民国便是将治权冒充全民主权的国家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则是以独立主权冒充主权的国家之一。

独立主权,一般本国人没有理由反对或危害。本国人可能反对的是,借独立主权以行丧权或危害国家行径的“主权”滥用者。如中共放弃外蒙古等地区主权、放弃日本的战争赔偿、以输出革命名义出兵朝鲜、越南战场、为救柬埔寨红色高棉政权而武装侵犯越南的“自卫反击战”等等。

内治“主权”,本国人有权反对,外国人无权干涉(人权大于主权的继续讨论将有助于改变这种现状)。它的形式也可能包括一套制度,它的实质是治权,与行政权构成执政权人的左右手,与执政权人同体同寿。它不允许反对党派存在,最怕新闻舆论出版等种种政治自由而坚决取缔。它最重要的特征,是人治、党治而不是法治。它不是都没有法律制度(既无法又无天的毛泽东集团是个例外),而是它的法律制度既不公平,又无法公正,专治没有权力或权力小的人,纵容、包庇权钱势较强劲的违法犯罪人,并让不受监督的各种权力人可以倚恃权力,徇私舞弊,大饱私囊。无权少钱的公民最受其害。

这种“主权”,比之民主法治的主权国家,是公然行政、司法的黑社会,人民的罪犯;依照其本国刑法,都是无恶不作的犯罪集团。中国的“主权”则可谓古今中外最大的无恶不作的犯罪集团。

这种治内主权必须加引号,是因为它不是构成近代国家意义的主权。 

九 陈独秀之罪

中华民国统治全国时,并没有建成民主共和制度,即没有建立民主共和国家的主权。因而是假民主共和国。它治内的最高权力和政府相同,均为中国国民党。如要区分立法和司法、行政与国民党的关系,就是国民党及其三只手的关系。

陈独秀领导过的共产党要推翻的不仅仅是国民党政府,而是包括中华民国及其“主权”。因而,他确实犯了“危害民国罪”。他及其律师的辩护词,只是利用了近代的国家学说,混淆了独立主权与内治主权,利用了审判权人对主权概念的误解,获得轻判。

所以误解,是因为国民党政府至此还不懂得近代国家的学说,不懂得国家主权为何物。乍听陈独秀的辩护还蛮有道理:“予未危害民国,危害民国者,当朝衮衮诸公也”,“以言土地,东三省之失于日本,岂独秀之责?以言主权,一切丧权辱国条约,岂独秀签字者乎?以言人民,予主张建立人民政府,岂残民以逞之徒?”

章士钊引用的国家学说所指的主权是国家的组成要素,即民主法治制度,或如他所说的民主共和制度。中华民国不存在这种主权。陈独秀应当辩明的主权,应是这套制度,却被他偷换成了独立主权。

陈独秀不仅构成了危害中华民国罪,而且构成了危害国家罪。因为,他主张的共产主义,祸国殃民;他主张建立的人民政府,从苏维埃到今天的人民政府都是残酷专政人民的政府;他缔造并领导的共产革命,不论是打江山阶段还是坐江山阶段,都革了无数的中国人民的生命与自由的命。也许他的初衷并不是这样,他理解的共产主义并不是这样,也未闻当时苏共对人民的暴行。 

十 选择论。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中华民族本有全民族自决国家制度的机会,但是,在野的国共两党都选择了恃武力独坐天下的道路。

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是人民的自决和选择,而是中共的枪杆子选择。和中国历朝历代的建立没有本质区别。

但是,中共一直宣称,新中国是中国人民的选择,社会主义制度是人民的选择。其荒谬在于公然证明,清朝也是中华民族的选择,历朝历代及其制度都是中华民族的选择。

只有毛泽东的“枪杆子出政权”道出了选择的真相。但中共又以铺天盖地的“人民选择论”,掩盖了真相。

四亿五千万人何时授权中共以枪杆子选择国家制度?

就算枪杆子选择为当时人民的选择,原来赞成枪杆子选择的人就不能有隔三年五年的重选机会?

后来不断获得选民资格的人民就不应该有他们选择理想制度的权利?

五十年了,当时“赞成枪杆子选择的人民”已有80%以上作古,余下人数不足当前全民的10%,他们还渴望作重新选择。

难道现在的全民不应该有自己的选择? 

十一 党代论的荒谬

中共声称的“人民选择”,令人费解。原来奥妙在中共党章。它宣称,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各族人民利益的忠实代表,始终代表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中国历代帝王是无耻的,不论自己智商高低,知识博寡,都自命天子,帝制天下。天帝看不见,自命天子,玩的是蒙术。

但最无耻者,要数中共。人民是实在的社会群体,是人人思想、意志和利益追求都不同且不断变化的社会群体。在民主法治国家,几十个党派尚且无法代表全民的意志和利益;辛亥革命后,十几个党派也不能代表中华民国全民的种种利益要求,一个中共怎能代表中国全民的根本利益? 

十二 这不是蒙术,而是强奸术。

蒙术,即诈骗。诈骗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的是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诈骗的成功,虽有诈骗者的故意,也有受骗者的某种无知蒙蔽着的志愿。

强奸是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完全违背被强奸者的意志,侵犯被强奸者的人身权利、政治权利等种种权利的行为。强奸的成功则完全取决于暴力胁迫等手段的强劲。

中共就是依恃枪杆子强奸中国人民意志五十多年,并声称人民一直热爱他的犯罪集团。

江泽民集团的强奸意志更烈。他嫌党章的一个代表不够,最近又强奸先进生产力和先进文化,合计“三个代表”:“始终代表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江核心的强奸令人反思,为什么世界上“最聪明”的中国人在“三个代表”的领导下建设的国家总是比我们“傻”的西方人民自由共建的国家落后,战后虚弱不堪加一片废墟的日本又远比中国先进,中国的人造灾难又总是连连不断?

江核心的强奸也证明,即使帝王再圣明,一个执政党再“先进”,被其专制或专政的民族再聪明,都不如全民自由发挥才智的“傻”民族所创造的生产力与文化。 

十三

国家独立不是人民站立

国家的独立不等于人民的站立,站立的人民只能见于主权国家。只有民主法治制度让人民站起来。而且,主权国家的人民除了主权的约束没有其他任何约束和压迫。

中国抗战的胜利之日,就是中华民国的真正独立之时。抗战一胜利,中华民国就以战胜国的大国身分,开始废除被强加的各种不平等条约。有理由相信,如果不是苏共的插手捣乱,中共的故意破坏,当时的国内外环境一定能使中华民国按三民主义或按双十协定建设民主法治,并以比日本更优越的条件发展经济,从而使中国人民站起来的同时富强起来,并使中国成为当今世界最强国。领土也不是今天的大小。

1949年10月1日,毛泽东代表中共宣称“中国人民站起来了”。依据就是结束了一百多年来国家被列强瓜分的时代,也就是独立了。不但独立了,也敢于对抗一切国家了,能输出革命了,侵犯邻国了。

如果国家独立就是人民站立,如果中华民族包括五十六个民族,除了列强瓜分的年代,在五千年的历史长河中,何时不是站立的?自秦以后,汉、唐、宋、元、明、清各大朝,不仅站立而且帝立于欧亚大陆!谁敢说那些时代的人民是站立的?
 
十四 

当家作主不是原地作柱。

当中共宣称中国人民站起来时,还没有开展土地改革。土地改革是1950年6月《土地改革法》颁布之后的事。

土地改革运动不是纯粹的土地改革,而是伴随随意杀人的恐怖运动。

这场运动,确实让农民都当了地主。不过只有六、七年光景。后来一夜之间的公社化,地主便全部成了不如雇农的雇农,不如劳改犯的劳改犯。加上同时期执行至今的户籍管制制度,使得占全国人口80%以上的农村居民绝大多数成了原地作柱的果树。

唯有占全国土地不足1%、人口不足20%的城镇人口成了比较象站着的人。全托中共恣意扩大有城乡差别、工农差别的福。但自由待遇也是原地作柱。 

十五

专政之最

中共比国民党的专政更狠。唯存专政人民之心,无一丝让人民共治之意,但它却比国民党的假冒胆子更大,公然将国名定为人民共和国。

国民党虽然假民主共和,毕竟一上台就立许多法;共产党在站起来的三十年中,全凭无法无天治民。

国民党虽然专制,毕竟让鲁迅们的笔枪鞠躬尽瘁于最后一滴墨;共产党宣称人民共和制,居然没收鲁迅们所有笔墨,罢免所有海瑞之官,夺掉所有包拯之权,置所有为民请命人于非命。

虽然,至1949年止的中华史是部帝王专制史,但人民有四海安家的自由;“当家作主”五十多年的新中国人民,享受的居然是无法迁徒也无处迁徒的囚禁待遇。

十六

人民主权与人民“主权”的不同命运

在主权国家,人民与“统治者”是主仆的关系;在人民“主权”国家,人民与统治者的关系是羊与狼的关系。

历代帝王也有坦白的一面,即公开他们是牧羊、吃羊的狼,还把人民比着载船覆船的水体而小心划行。

中共则不然。五十多年来,中共始终宣称它是羊之再生母亲、抚养母亲。令羊长歌“爹亲娘亲不如党的恩情亲”。

中国历代帝王允许羊自由于王土,中共则把王土隔离成无数的羊栏,限制羊群于窄小羊栏。尤其限制农村群羊自由如圈制绵羊,待遇如野生山羊,自卫能力如昏迷之羊。

中国历代帝王希望群羊大而肥壮,毛泽东集团则喜欢群羊小而瘦弱,更喜欢群羊互斗,斗到全部跪着、躺着、伤着、残着、死去。

中国历代帝王是让羊自由站着走,中共是将站着的人民踩下去,让他们背朝天、头啃地,趴着、躺着、哑着、聋着、瞎着度日。

羊养狼、狼吃羊一直是历代帝王的公开哲学,邓小平集团与江泽民集团则不然。他们颠倒事实,创造出狼养羊的神话:他们向国内外宣称,是他们养活了中国人民,是他们解决了中国人民的生存权。中国养羊不易,生存权是最大的人权。

这是对毛泽东思想的发展:毛泽东集团宣称为人民的再生母亲,邓江两集团则宣称为人民的抚育母亲。毛泽东集团是以集中制代替民主制,邓江两集团则主张人民的生存权代替人权。因为羊只要生存权,不需要政治利权。中国人民不需要民主法治,不应该主权国家。

十七

加强专政

虽然毛邓两个集团是由识字不多的枪杆子组成的集团,但集团精英还是由高级知识分子组成,虽然污染“国家”“主权”等文字;但没有动用“国家”罪名镇压异己,只是参照处置“大逆不道”罪名,以反革命罪、反党罪处之。而刑法规定(革命就是专政和维护专政制度)反革命就是反对专政和社会主义制度(为民请命)的德行。

如今的江泽民集团,是应当知道近代国家及其主权定义的高级知识分子组成的精英集团,却动用“国家”“主权”天帽,把老《刑法》的反革命罪大部分升格为新《刑法》的危害国家安全罪。

谁敢说他们有文凭没水平?不,是专政意志压抑了水平,是加强专政的目的扭曲了水平。本意是彰显第三代青出于蓝而胜于蓝的能耐,却突显“国家及其主权”知识的缺乏症。 

十八

为实现全面专政,中共是多管齐下的。党代制是其中一管。

有人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可有国家最高权力机关___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国的法律制度是由这个人民代表代议机构确立的。这不也是全民主权制度吗?

错也。老毛说过,看事物要看本质,要透过现象看本质。中共最拿手的把戏是诈骗,从党章到法律,从宣传到政策,从口号到文件,名称从国名到乡政府,从立法机关到司法机关,何处不贴人民标签?哪部法律不是中共核心的意志?哪个专政权人不是违法办事?

一、从理论到操作,都是中共在整治整个中华人民共和国。理论上叫四项基本原则,第一原则是坚持中共领导。这个领导就是专政,专政国家一切机关和事务。操作上,尽管全国所有国家机关都由共产党组织,但中共仍不放心,还得在机构上另设置一个党的领导机关,如国家一级,由中共中央直接控制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司法机关、中央政府。如今,这个控制越来越严密。在江泽民上台前,全国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主任基本上不进同级党委班子;江泽民成了核心后,这类主任却基本上由同级党委一把手兼任。

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中共的第二套党代会。所谓的人民代表和党代会的代表一样,完全由中共核心核定,无一是人民选出的代表。严格说来,中国大陆还从未发生过有选举意义的国家或地方的党国选举。近二十年来中国大陆的人民代表选举,仅仅是在形式上让选举人在草根阶层行使打勾权。也从来没有让基层党委预定的代表向选民发表他的代表能力、代表倾向及其代表意志的兑现条件,选民也从来不知道他打勾的人能代表他什么。至于往上的各级“人民代表”,草民连打勾的机会都没有。换言之,“最高权力机关”的任何决定都是中共核心的意志。是以非党代会的形式作出党代会不便决定的决定。这种党代会不在于代表们是不是一色的中共党员,而在于他们有无代表自己意志的权力。而他们唯一的权力是举手和鼓掌。长期以来,中共导演的包括选举在内的种种形式,不仅是对人民税金和国家资源的极大浪费,同时是对人民的极大侮辱、愚弄和强奸。

如果不是“党代会”,为什么不替人民废除种种剥夺人权、人道的法律桎梏,解放全国人民于自由,而是相反呢?

三、中国大陆实行的是人治而不是法治,尽管立的法律法规数量可能要进入世界之最,尽管以法治国写进了宪法。权大于法、恃权枉法、倚权乱法的行为也越来越普及,从江核心到人大到国务院,从中央到乡镇,无处无时不在。否则,在法律制度臻于完全并依法可以管治的情况下,为何长期地发生无法无天的计划生育惨案于全国农村?为什么说打官司就是打关系?

与其说“律师与法官合流”造成中国没有律师,不如说因为专政,中国没有法院、没有法律更为确切。 

十九 

直选特区真相。

长期的“间接选举”实在难捂百姓之口,于是,江核心于近年推出直选特区,即乡村长直选。意义在于证明中国直选不直选一个样。

这是什么特区呢?

村民知道,村委会是村民自治组织,不是国家的基层政府,而且只是共产党的农村细胞___党支部的行政干事。

村民知道,中国无处不是共产党的专政辖区,哪里容得村民自治?

村民知道,农村是没有渔禁的所有公私专政权人可以随时下海捕捞的中国公海,村干部的义务和特权是带他们下海并顺带一网的艄公。

村民知道,由知识精英“以法治国”的社会尚且黑的无日无月,黑天黑地中的土冒自治能给村民增加什么!

乡民知道,乡镇政府是乡级党委的傀儡,凡与党一致的才人才可能被指定为被选举人。而乡民打勾的乡镇长没有自己的意志,他的意志只能是党的意志。他的角色是专政打手,他的天职是听命于党。他的两手抓只能是,一手抓腐败公款的报销渠道,一手抓摊派“公款”的集资渠道。

人民知道,任何地方级政府都是同级党委的傀儡,上级任何权力机关和权力人的办事员。他的义务是加强专政,他的权利是共同腐败。

只要在中共的专政下,任何形式的选举都无选举意义,都无人民的意志。 

二十 

难尽的事实表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中共专政之国,假人民共和国,毫无国家主权,是无主权国家。

有理由相信,一旦中共下台或走民主法治道路,它对内“主权”的法律制度和对外行使“主权”的卖国批文,必将得到革命性的否定。那时,主权国家的人民兴许还有权决定是否追讨日本侵华的战争赔偿本息。

因此,中国人民为争取人权、自由、民主、法治的“八字命”,实现全民主权,反对中共专政,反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体制,颠覆国家政权、危害中国“主权”,不是危害国家安全罪,恰恰相反,正是爱国的最高表现。

写于2000年10月

*---原文标题为《一中有二和一分为二》(http://renminbao.com)


文章网址: http://www.renminbao.com/rmb/articles/2000/11/3/553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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