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出於蘭勝於蘭:中國腐敗分子平均年齡只有25.6歲
 
2000年11月24日發表
 
【人民報24日訊】在絕大多數人的觀念中,貪污賄賂、挪用公款犯罪總是中年人、臨退休人員的問題。但是從1998年至2000年 10月不到三年的時間裏,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檢察院反貪局查處不滿30歲的犯罪嫌疑人19人,佔查辦案件總數的 17.6%。他們中犯罪的最低數額是4.2萬元,最高數額達7100萬元;他們中犯罪時的最低年齡只有19歲,剛剛跨過 未成年人的門檻;犯罪時的平均年齡只有25.6歲。

  據博訊24日報導,面對這樣一串沉重的數字,我們不能不感到震驚,不能不長久地思考,不得不正視這樣一個現實――30歲以 下國家工作人員職務犯罪現象(因其犯罪的平均年齡約26歲,我們姑且稱之爲「26歲現象」)已經超過受人關注的 59歲現象、39歲現象,凸現在我們面前,且犯罪特徵明顯,危害很大。

  管中窺豹 新生代不擇手段瘋狂掘金

  1998年至2000年10月,海淀區檢察院共立案查處30歲以下國家工作人員貪污賄賂犯罪案件19件19人;各年度 發生案件人數分別是6人、7人和6人。其中貪污案10件,挪用公款案8件,1件既有貪污又有挪用公款。犯罪數額在 10萬元以下的有7件,在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有7件,50餘萬元的巨大案件1件,1000萬元以上的特大案件3 件,犯罪最高數額7100萬元。犯罪嫌疑人系國有企業單位的13人,事業單位的4人,國家機關單位的1人,金融機 構的1人。

  低齡國家工作人員在腐敗犯罪案件中佔相當比例。1998年至2000年10月,海淀檢察院共查辦各類貪污賄賂案 件108件,犯罪嫌疑人30歲以下的案件佔17.6%,25歲以下的5人,26歲至29歲的14人,其中整26歲6人,犯罪年齡 平均值爲25.6歲,年齡最小的原中國航空工業總公司航空材料研究院某中心出納員楊某犯罪時年齡只有19歲,挪用 公款4萬餘元用於個人消費。

  與同期查辦案件犯罪數額相比,「26歲現象」嫌疑人犯罪數額相對較小,但1000萬元以上特別巨大案件比例很 高。在19件案件中,犯罪數額在50萬元以下的案件佔79%,50萬元至1000萬元的只佔5.3%,1000萬元以上有3 件。這與該院查辦案件的總體情況不同,2000年頭10個月,海淀檢察院反貪局共查處各類職務犯罪案件44件,犯 罪數額在50萬元至1000萬元的案件有15件,佔33.3%,二者相比,「26歲現象」犯罪數額在50萬元以下的較多,50 萬―1000萬元的案件較少。而在三年間該院共查辦1000萬元以上案件4件,「26歲現象」的犯罪嫌疑人就佔了3件。 該院建院以來查辦的職務犯罪數額最大的案件,就是年僅26歲的犯罪嫌疑人劉某(中國農業銀行某支行外勤)。

  罪名集中在貪污和挪用公款罪兩類。在19件「26歲現象」案件中,犯罪嫌疑人所觸犯的罪名集中在貪污罪和挪 用公款罪兩個罪名,二者數量基本接近。沒有賄賂犯罪。

  犯罪行爲實施後自首與外逃現象並存,認罪悔罪態度差別懸殊。19名犯罪嫌疑人中,作案後自首的有5人,作 案後外逃的4人(2人已被抓捕歸案),另有1人在起訴階段取保後脫保。這反映了「26歲現象」犯罪嫌疑人犯罪後 認罪悔罪的差異:有1/4強的人能幡然悔悟,迷途知返,及時向單位或司法機關投案自首;另有1/5的人頑固抗拒, 人身危險性較大。而且在逃者犯罪數額都特別巨大。

  女性犯罪嫌疑人所佔比例較高。在19名30歲以下的犯罪嫌疑人中,女性佔36.8%,而該院有關「59歲現象」的 調查表明,女性犯罪比例爲26.8%,前者比後者高出10個百分點。

  「26歲現象」犯罪嫌疑人的文化素質參差不齊,政治素質普遍較低。19名犯罪嫌疑人的文化程度爲:初中1 人,高中3人,中專4人,大專6人,大學只有5人,低學歷者所佔比例較大,但是三件1000萬元以上案件犯罪嫌疑 人的學歷較高,2人大學,1人大專。個別人道德素質很差,如犯罪嫌疑人謝某在任科技會堂客房部副經理期間, 不但夥同他人監守自盜大量床單、枕巾等物品,而且多次夥同他人嫖娼。19人中只有2人是共產黨員(另有6人系 共青團員),其他爲羣衆。黨員所佔比例很小,從一個側面說明「26歲現象」犯罪嫌疑人的政治素質比較低。

  從身份上看,一般國家工作人員佔絕大部分,其中又以財務人員居多。在19名犯罪嫌疑人中,有財務人員7 人,業務員5人,企業副經理、部門經理3人,事業單位幹部、學校醫生、銀行外勤人員及資料員各1人。沒有處級 以上幹部。

  從發案單位性質上看,國有企業是「26歲現象」高發區。19名犯罪嫌疑人中,在國有企業工作的12人,在事業 單位工作的5人,在國家機關工作的1人,在金融部門工作的1人。國有企業、事業單位犯罪的低齡國家工作人員佔 總數的63%和28%。

  單獨犯罪多,共同犯罪少。統計的19例犯罪案件中只有3例系共同犯罪,其中2名主犯,1名爲從犯,其餘都是 單獨犯罪。但共同犯罪涉案數額從較大到特別巨大,且有2人逃跑,1人逃跑後被緝捕歸案。

  犯罪手段都是傳統犯罪手段。包括公款轉帳或匯往外地提取現金佔爲己有,截留貨款,公款私存、轉存吃高 息,採取盜竊的方式將公物佔爲己有,報銷中夾帶個人消費單據等。

  犯罪目的多用於註冊公司、炒股、個人消費揮霍等。在上述案件中,有15人將贓款用於註冊公司、炒股、做 期貨或個人消費揮霍。花樣年華他們何以身陷泥潭

  主觀原因:錯誤的金錢觀影響

  市場經濟條件下,對金錢的渴望乃至崇拜成爲許多人的心理特徵,在年輕人中表現尤爲明顯。與外企、私企 人員相比,無論是國家機關、還是企業、事業單位國家工作人員的經濟收入都相對較低。但是一部分年輕人的拜 金主義觀念和強烈的消費慾望並不因爲現實的拮据而減弱。爲此,他們便把雙手伸向公款。如犯罪嫌疑人劉某 (男,23歲)原系北京某銷售公司的業務員,多次挪用公款16.2萬元,用於個人吃喝玩樂等揮霍行爲;又如挪用 公款7100萬元的犯罪嫌疑人劉某(女,犯罪時26歲),極力追求高級生活檔次,衣服、首飾、娛樂消費的支出, 每每以幾千元、上萬元計。

  爲了實現自我價值而不擇手段。一部分人滿懷抱負,急於當老闆,成立自己的公司,自己沒有資本又不甘逐 步積累,錯誤地理解了「膽子要大一些,步子要快一些」的含義,於是就做蛀蟲蝕公款。如犯罪嫌疑人黃某(男, 26歲),利用其擔任北京市某糖業菸酒公司業務員的職務之便,將收回的貨款24萬餘元予以截留,用於註冊個人 公司;又如北京某尋呼臺銷售業務員劉某,利用職務之便,將其領走的價值49萬餘元的410臺各型尋呼機佔爲己 有,開設了自己的兩家銷售門市;犯罪嫌疑人劉某挪用公款一部分給其兄使用,一部分用於自己與丈夫合開公司 的註冊、經營。

  人生閱歷淺薄,法律意識欠缺。有相當一部分不到30歲的年輕人,由於參加工作時間短,社會閱歷、經驗不 足,對自己行爲的性質和後果缺乏清楚、深刻的思考和認識,我們稱之爲「生理上的成年人,心理上的未成年 人」,相對於「59歲現象」犯罪而言,他們犯罪前的思想鬥爭、犯罪動機比較單純,帶有偶然性。如中國水利水電 科學研究院某研究所助理工程師江某貪污公款5萬餘元給家人使用,起初還認爲「自己是在盡孝道,是幹正事,最 多是挪用,以後向領導說明一下,做做檢討,再把款還上就行了」,並不認爲自己的行爲構成犯罪。這足以表明其 思想的簡單和法律意識的單保

  爲家人解決困難。中國人傳統的家庭倫理觀念較重,親人有求於己,總感覺責無旁貸,本來力所不能及,卻 超越自己的能力範圍去幫助家人,結果觸犯了刑法。如犯罪嫌疑人江某就是因其父母、姐姐遭遇變故,債臺高 築,爲幫家人,其將從財務借來的轉帳支票私自套取現金佔有,用假髮票平帳,構成貪污;犯罪嫌疑人劉某之兄 劉江因做股票造成鉅額虧損無力償還,遂求在銀行工作的劉某想辦法,劉某起初還拒絕,但經不住再三的請求, 後將一中央單位在其代辦所的存款挪用到其兄的戶頭上用於炒股,涉案金額7100萬元。

  客觀環境推波助瀾

  社會不良風氣助長了錯誤的人生觀傾向。時下人們的觀念中,尤其是被稱爲「新生代」、「新新生代」乃至「後 新生代」的青少年們的觀念中,「款爺」、「款姐」成爲人們崇拜的對象,香車豪宅、歌舞桑拿的生活方式爲許多人 所向往,總之,金錢本位的價值觀念被越來越多的人認可和追求;而理想信念、艱苦奮鬥、廉潔自律的觀念卻不 斷弱化。當「26歲現象」潛在犯罪嫌疑人的精神世界中,這兩種觀念發生嚴重傾斜時,爲了實現「款爺」、「款姐」 般的生活方式,一些人便不擇手段。

  單位忽視了對年輕國家工作人員的廉政警示教育和法律教育。在同樣的大氣候下,面對同樣的誘惑和考驗, 爲什麼有的人出污泥而不染,始終保持一身正氣,有的人就腐化墮落呢?原因在於理想信念、人生觀、世界觀不 同,遵紀守法的意識不同。前者面對金錢不忘奉公、正直、守法、廉潔,後者見着金錢就忘了理想信念、國法黨 紀,一經誘惑便俯首稱臣、淪爲金錢的俘虜和奴隸。絕大多數單位把廉政教育工作重點放在有職務的領導幹部和 臨退休人員身上,對參加工作不久的國家工作人員側重於業務培養,認爲他們單純、幼稚,而且權限較小,廉政 上不會出什麼問題,而且大多數年輕人在工作之初表現積極上進,也容易使單位忽視對他們的警惕和教育。江 某、劉某都是大學畢業生,是單位的業務骨幹,深受領導器重和信任,如劉某已經被上級單位列爲學院路分理處 主任的培養對象。

  規章制度不健全,部門監督制約不力。低齡國家工作人員大都智商較高,工作之後,能夠很快地勝任業務, 同時也能在短時間內洞察到單位存在的問題和漏洞,一有時機就露出貪婪的本性。如中國科學院某研究所出納員 陳某,見一筆美元接手時無人告知其如何處理,放在現金櫃內長達一年多無人過問,而且未上帳,即拿回家中, 予以侵吞,此外,見財務審覈不嚴,就通過塗改發票的手段貪污公款,截留其他單位交來的供暖費等現金8萬餘 元,會計對塗改非常明顯的痕跡沒有發現;還有一些企業的業務人員見單位回款制度執行不力,即將業務款予以 挪用或貪污,甚至攜款潛逃。(http://renminbao.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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