蘋論:上街抗議是公民應有權利
 
2000年11月22日發表
 
【人民報訊】蘋果日報22日社論:爲了保住公安法賦予政府批准公衆集會的權力,爲了保住公安法阻嚇公衆以集會、遊行表達意見的效力,特區政府高層包括特首董建華先生、保安局局長葉劉淑儀女士這幾天都不斷爲公安法說盡好話,董先生甚至拿大嶼山居民的慢駛遊行導致阻塞交通爲例子,以證明公安法的必要性。我們對於政府積極捍公安條例的做法並不感到奇怪,因爲有權的人都不會輕易交出權力的,但我們認爲政府拿出來的論據、例證,包括董先生提出的大嶼山居民慢駛抗議都是不夠說服力的甚至是弄巧反拙的。

拖問題拖出禍

就以大嶼山居民的慢駛遊行事件爲例,董先生看到的是慢駛阻塞交通,影響其他市民;但是他沒有看到的是事件對居民的嚴重影響,沒有看到事件對居民的迫切性,也沒有看到事情已一拖再拖,還沒有解決的象;在這樣的情況下,居民走到街上、走到路上表達不滿、表達意願是正常不過的。像這樣緊急的行動、即時的行動,顯示的不是公安法的必要性,而是公安法的不合理;假若法例只需要通知警方、只需要短的通知時限如二十四小時,那整個行動便能順利進行,居民也毋須憂慮被打成非法集會,更不用憂慮與執法人員有任何衝突。像這樣的例子,不是說明了公安法有修改的必要嗎?

事實上在其他自由及開放的社會,造成交通阻塞或道路不暢通並不是限制公衆集會的理由;就以較早前石油價格暴漲,歐洲貨車司機堵塞公路抗議油價高企的事件爲例,歐洲各大城市的居民都面對生活上的不便,但他們並沒有抱怨司機,司機也沒有被指非法集會,因爲市民及政府都明白到,街頭是公民抗議的渠道、是公民集體表達意見的媒介,在某些情況下,甚至只有走上街頭才能讓政府注意到明白到公衆的訴求。

口惠而實不至

我們希望政府明白,尊重公民的言論自由、集會自由不能是口惠而實不至的,而是要從根本做起,包括容許公民自由地選擇表達的時間、方式、渠道。現時的公安法卻在時間、方式及渠道上處處設限,並且對違反者處以極重的刑罰,最高爲監禁五年;像這樣的條例能不修改嗎?(http://renminbao.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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