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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國人權問題上聯合國突顯其無能主持世界正義
 
2000年11月21日發表
 
【人民報訊】大紀元訊,據法新社報導,聯合國與中國就人權問題在星期一簽署備忘錄後,多個人權組織在星期二批評備忘錄缺乏實質性內容,不能爲中國人權帶來實質性的改善。香港人權及民運信息中心強烈指責諒解備忘錄「無齒」——軟弱無力。

根據該備忘錄,聯合國將爲中國提供支持,協助北京遵守已簽署但未批准實施的兩個國際人權公約。聯合國將提供一系列課程,包括人權教育、警察對人權的認識以及對輕微罪行的妥善懲戒等。

總部設在紐約的「中國人權」指出,聯合國在中國的壓力下作出妥協,允許中國採取低於其他國家的人權標準。

「中國人權」香港發言人索非亞-伍得曼說,「諒解備忘錄」本來應該明確地接納國際公認的人權標準,進而在此基礎上處理人權問題,可是,備忘錄中的培訓課程空想一蹴而就,對中國的人權狀況的影響根本就微乎其乎。

「中國人權」發表的聲明還指出,先前起草的文本曾有呼籲「促進並保障中國人權」,「致力協調國內立法與國際人權標準實施上矛盾」的字句,但這些字句在所簽署的協議中無影無蹤。相反,備忘錄退而求其次,代之以「改善在人權問題上的相互理解」。

聲明還指出,原先版本上有一項重要內容:敦促中國實施已經簽署的兩項公約——《公民及政治權利的國際公約》、《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然而,這一內容在諒解備忘錄簽署時又被刪除了。

香港人權及民運信息中心強烈指責諒解備忘錄「無齒」——軟弱無力。中心主任盧四清說:「中國的人權狀況正在惡化;實在看不出這個諒解備忘錄能起什麼真正的作用」。

盧四清認爲,羅賓遜本應給中國施加壓力,要求中國批准實施國際公約,只有這樣,才能使國際人權標準融入中國法律之中,使中國人民在其人權遭受侵害時有可資援用的法律依據。

盧四清指出,中國分別在97和98年簽署了上述兩項國際公約,但北京當局在批准實施的道路上裹足不前,甚至從來沒有公佈過人權公約的內容。

盧四清和「中國人權」表示,北京當局一直以來拒不接受外界對其侵害人權狀況進行調查與評估,而聯合國必須敦促中國接受聯合國特別調查機構進行獨立的調查與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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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新聞社中國新聞部 編譯
(http://renminbao.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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