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交通厅长被核准执行死缓
 
2000年11月15日发表
 
【人民报讯】中新四川网11月15日消息 (记者杨杰) 原四川省交通厅厅长刘中山贪污巨额公款及受贿一案,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终结,今天进行了公开宣判。四川省高院认为成都市中院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终审裁定驳回三被告人的上诉,维持原判。

今年九月九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贪污罪判处原四川省交通厅厅长刘中山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王进、刘西荣分别被判处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十五年。宣判后,三被告人均不服判决,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了上诉。

四川省高院经二审审理查明,刘中山在担任四川省交通厅厅长兼四川省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总公司(下称川高公司)董事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在川高公司收购北海招商法人股权过程中,与原北海招商副董事长兼总经理王进、四川中辰律师事务所原主任刘西荣共谋采取虚增收购成本的手段,骗取了川高公司公款人民币一千万元,由三人按四比三比三的比例分配占有,构成了共同贪污犯罪。四川省高院二审中另查明,刘中山还于一九九七年至一九九九年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两次收受贿赂共计人民币五点四万元。

四川省高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中山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伙同他人贪污公款,数额特别巨大,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贪污罪的主犯,应对全部犯罪承担刑事责任;对其所犯受贿罪,应依法实行数罪并罚。认定王进亦是该案主犯,由于其具有自首情节,可依法减轻处罚;刘西荣的行为构成贪污罪,但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可从轻判处。

据此,四川省高院依法终审裁定驳回三被告人的上诉,维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即以贪污罪判处刘中山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贪污罪分别判处王进无期徒刑,刘西荣有期徒刑十五年。四川省高院同时还裁定核准刘中山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转自(夜光新闻)
(http://renminbao.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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