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鳴華濫用職權行賄受賄介賄被判十四年
 
2000年11月1日發表
 
【人民報訊】據報道,經法院審理認定,陳鳴華在擔任政和縣副縣長、縣委副書記期間,利用職務之便爲30餘人解決提拔、晉級、工作調動和工程承包等問題,從中受賄10.98萬元及照相機一架。同時,陳鳴華爲個人提升問題先後向縣委原主要領導(已判刑)行賄3.5萬元及美金600元。此外陳鳴華還爲急於提拔的10餘名幹部牽線搭橋,從中介紹賄賂3.5萬元、美金2000元。

福建省南平市中級法院以受賄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十二年,以行賄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二年,以介紹賄賂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一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四年,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2萬元。(http://renminbao.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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