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裕昌:公民抗命精神可嘉
 
2000年10月5日發表
 
【人民報訊】據明報報導,最近政府表示要起訴參與示威的大專生,同時亦落案檢控「長毛」梁國雄塗污區旗,這種種行動背後,反映了政府保守、僞善的管治態度,我們對政府的做法予以強烈譴責,亦希望探討政府對待民間反對聲音的這種態度。

學生勢弱毫不手軟

政府的整個管治思維是把異見聲音置於敵我分明、滋事分子的位置上,對一切民間的反對聲音儘可能壓制,特別是任何形式的抗爭活動。除非發動抗爭活動的組織者是自己的政治盟友,又或具某種「實力」的一羣,例如醫生、老師等。學生、爭取居港權人士這些資源貧乏、不易得到市民認同的弱勢抗爭者,政府的態度是毫不手軟,殺一儆百。同時政府透過不同渠道,不斷抹黑這些示威者的行爲,認爲他們破壞社會安寧、目無法紀、挑戰政府權威。

梁愛詩近日出席大學活動時,遇到學生示威。她表示,有意見可以心平氣和地表達。這句話反映的觀念是,示威抗議即等同衝動、不理性的行爲,學生要表達意見,必須在她個人,或者政府可接受的框框內進行,否則即不能接受,政府以公安法去「控制」有關活動,也就理所當然了。這種保守和家長式的管治心態與現代世界所追求的公民社會價值嚴重背道而馳。

示威抗議等同不理性?

若特區政府並非刻意保守,則顯然是對公民抗命這個概念的無知所致。法律乃保障人權的基礎,法律亦需照顧社會發展的趨勢,現時的公安條例既爲示威遊行設置無謂關卡,又不能反映民衆訴求,更是經過毫無認受性的臨立會加以還原,一個負責任的政府應立即予以廢除,而不是把它拿來作武器,對示威者肆意恐嚇。公民抗命的目的不是毫無建設性地挑戰法律,而是道德勇氣的流露。

沒有公安惡法的規限,即表示社會秩序就會大亂,這只是政府心虛膽怯下胡亂藉詞,事實上本港現存許多法例,已規管示威者的行爲及保障他人安全。例如入境署的縱火事件,危害他人生命安全,以法律懲治縱火者沒人會異議,但公安法本身一開始便以規限言論表達爲目的,反映政府以防衛、恐懼、先下手爲強的心態對待表達意見者。

最後,政府一方面強調香港的國際大都會特性,以自由開放見稱,一方面以種種方法壓縮公民社會的發展空間,對持異議者充滿敵視,這正正反映政府的僞善和虛怯心態。一些只知對政府施政唯唯諾諾、缺乏批判、對社會公義漠不關心的大學生,又如何建設一個國際大都會?(http://renminbao.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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