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官相護 遼寧警察涉嫌三項重罪而無罪
 
2000年10月14日發表
 
【人民報訊】《解放日報》14日報道:現在,錦州警察車貴寶的心情一定不錯:14個月前被司法機關羈押的他涉嫌敲詐勒索、故意毀壞財物、私藏槍支彈藥三項罪名;後歷經種種變故,故意毀壞財物、私藏槍支彈藥兩項罪名未被法院受理;「十一」前,僅以涉嫌敲詐勒索一項罪名被起訴的他又被法院判爲無罪,遂被釋放。

  那麼,涉嫌三項罪的車貴寶如何最終變成了無罪?

  這起在錦州頗爲知名的案件涉及兩個警察與一個女人。兩個警察分別是錦州市公安局幹警車貴寶和錦州市公安局經偵處處長臧傳彬;女人姓孫,是錦州市某房產開發部門負責人。

  案發是在1999年7月4日上午的錦州繁華商業街上的凌志製冷公司內,有上百人圍觀。當時情景按錦州市淩河區法院一審判決書所述:「被告人車貴寶路經錦州市凌志製冷公司門前時,見臧傳彬在該公司買空調,孫某也在場,便闖入公司內與臧傳彬廝打。」而按當時多名目擊者所述,車貴寶當時曾持兇器對臧傳彬進行威逼,至於究竟持何兇器目擊者說法不一,而公安部門也未最終查實,故並未載入起訴意見書和檢察機關的公訴書。

  一名警察在衆人圍觀之下毆打另一名警察,究竟爲何?引人關注。隨即,車貴寶的行爲就解釋了這個問題。按淩河區檢察院的1999年11月18日的公訴書所述:「車貴寶上前毆打臧後,又回其家中取來螺絲刀,將臧乘坐的錦州市公安局經偵處的奧迪轎車公車四面劃上『臧傳彬帶小姘孫XX買空調』的字樣。」很顯然,車貴寶毆打臧傳彬並毀壞公車是爲孫某而來。那麼,這三人之間又究竟有何關係?

  在車貴寶當衆毆打臧傳彬並毀壞臧乘坐公車的事件發生後,「臧傳彬向公安機關報案,將被告人車貴寶抓獲。」一審判決書語。有了司法機關的介入,事情的本來面目就一下子清晰了起來。

  原來「車貴寶作爲有婦之夫與孫某曾有姘居關係,隨後,車又懷疑孫某與臧傳彬有兩性關係後經當地紀檢部門調查,臧傳彬與孫某並無不正當關係。於是,車以威脅要挾的手段向臧傳彬提出索要人民幣2.6萬元。臧傳彬爲息事寧人,無奈之下於1999年1月12日付給車貴寶1萬元。」公訴書語。公安機關的起訴意見書中還載有「車幾次威逼臧講清他與孫的關係,並幾次向臧要錢,說是跟蹤臧與孫行蹤的費用,並講臧傳彬你拿錢買個教訓。」也就是說,按公安和檢察機關的調查,車貴寶之所以當衆毆打臧傳彬,系無中生有地懷疑臧傳彬與孫某有染所致。

  另據公安、檢察機關查實:1996年中旬,車貴寶私自將非法持有的虎頭牌雙管獵槍一支、獵槍子彈24發、五一式手槍子彈70發、六四式手槍子彈102發私藏在某倉庫內。

  於是,涉嫌敲詐勒索、涉嫌故意毀壞財物、涉嫌私藏槍支彈藥便構成了檢察機關起訴車貴寶的三大罪狀。

  這樣一起案情並非複雜的案件,但在起訴和審理過程中卻多生波瀾:

  1999年9月16日,此案由錦州市人民檢察院報請省檢察院批准對車貴寶依法進行逮捕。

  1999年11月19日,淩河區檢察院以涉嫌敲詐勒索、故意毀壞財物、私藏槍支彈藥三項罪名對車貴寶提起公訴。

  1999年12月10日,淩河區檢察院又主動撤回起訴。

  1999年12月24日,淩河區檢察院以敲詐勒索罪起訴,但當天主動撤回。

  1999年12月27日,淩河區檢察院又以三項罪名起訴,但第二天撤回。

  2000年1月4日,淩河區檢察院再次以敲詐勒索罪這一項罪起訴。

  2000年1月24日,淩河區法院開庭審理。

  2000年2月23日,淩河區檢察院以涉嫌故意毀壞財物、私藏槍支彈藥兩項罪名追加起訴。

  2000年2月29日,淩河區法院退回檢察院的兩項起訴。

  爲何屢次起訴,屢次撤回?淩河區檢察院的辦案人及主要領導只是告訴記者:「不要問了。」

  對於今年2月23日的追加起訴,淩河區檢察院的辦案人高巖稱,此舉完全是按《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的有關規定進行追加起訴,完全合乎司法程序;而淩河區法院退回起訴是「什麼理由也沒有」。對此,淩河區法院院長李學民認爲,是檢察機關的反覆起訴撤訴干擾了司法程序,因此當時才未對追加的起訴進行受理。

  經過幾番周折,車貴寶終以一項罪被起訴。淩河區法院也終於在9月18日對車貴寶涉嫌敲詐勒索罪一案做出一審判決:「經查,被告人車貴寶向臧傳彬索要跟蹤費,並經過多次協商最終臧傳彬於1999年1月12日主動到車貴寶家交付現金1萬元整。從整個過程看,車貴寶沒有對臧傳彬進行敲詐的故意。」「綜觀本案實際情況,臧傳彬主動將1萬元現金送與車貴寶,因此,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車貴寶犯敲詐勒索罪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最終,淩河區法院一審判決車貴寶無罪。

  就這樣,涉嫌三項罪的車貴寶在被關押了14個月後終重獲自由。

  9月18日,就在淩河區法院一審判決車貴寶無罪的當天,淩河區檢察院對這一判決進行了抗訴。在抗訴書中,檢察院認爲法院的一審判決是錯誤的。

  在抗訴書中,載有車貴寶的下列涉嫌敲詐勒索的行爲:

  1997年12月3日,車貴寶打電話將臧傳彬找到歌廳,用槍威逼臧傳彬,讓臧傳彬拿錢。

  1997年12月3日,車貴寶多次打臧,讓臧拿2.6萬元,不給錢埋了你,打你,整死你,把小處長拿下來。

  1999年1月6日或8日,在臧傳彬的辦公室,證人韓國凡看見車貴寶在向臧要錢,不給錢處長就別想當。

  同時,檢察機關認爲,車貴寶私下跟蹤臧傳彬的本身就是違法行爲。

  另悉,此案的一波三折已引起了省有關司法部門及司法監督部門的重視。文/老鐵許剛現在,錦州警察車貴寶的心情一定不錯:14個月前被司法機關羈押的他涉嫌敲詐勒索、故意毀壞財物、私藏槍支彈藥三項罪名;後歷經種種變故,故意毀壞財物、私藏槍支彈藥兩項罪名未被法院受理;「十一」前,僅以涉嫌敲詐勒索一項罪名被起訴的他又被法院判爲無罪,遂被釋放。

  那麼,涉嫌三項罪的車貴寶如何最終變成了無罪?

  這起在錦州頗爲知名的案件涉及兩個警察與一個女人。兩個警察分別是錦州市公安局幹警車貴寶和錦州市公安局經偵處處長臧傳彬;女人姓孫,是錦州市某房產開發部門負責人。

  案發是在1999年7月4日上午的錦州繁華商業街上的凌志製冷公司內,有上百人圍觀。當時情景按錦州市淩河區法院一審判決書所述:「被告人車貴寶路經錦州市凌志製冷公司門前時,見臧傳彬在該公司買空調,孫某也在場,便闖入公司內與臧傳彬廝打。」而按當時多名目擊者所述,車貴寶當時曾持兇器對臧傳彬進行威逼,至於究竟持何兇器目擊者說法不一,而公安部門也未最終查實,故並未載入起訴意見書和檢察機關的公訴書。

  一名警察在衆人圍觀之下毆打另一名警察,究竟爲何?引人關注。隨即,車貴寶的行爲就解釋了這個問題。按淩河區檢察院的1999年11月18日的公訴書所述:「車貴寶上前毆打臧後,又回其家中取來螺絲刀,將臧乘坐的錦州市公安局經偵處的奧迪轎車公車四面劃上『臧傳彬帶小姘孫XX買空調』的字樣。」很顯然,車貴寶毆打臧傳彬並毀壞公車是爲孫某而來。那麼,這三人之間又究竟有何關係?

  在車貴寶當衆毆打臧傳彬並毀壞臧乘坐公車的事件發生後,「臧傳彬向公安機關報案,將被告人車貴寶抓獲。」一審判決書語。有了司法機關的介入,事情的本來面目就一下子清晰了起來。

  原來「車貴寶作爲有婦之夫與孫某曾有姘居關係,隨後,車又懷疑孫某與臧傳彬有兩性關係後經當地紀檢部門調查,臧傳彬與孫某並無不正當關係。於是,車以威脅要挾的手段向臧傳彬提出索要人民幣2.6萬元。臧傳彬爲息事寧人,無奈之下於1999年1月12日付給車貴寶1萬元。」公訴書語。公安機關的起訴意見書中還載有「車幾次威逼臧講清他與孫的關係,並幾次向臧要錢,說是跟蹤臧與孫行蹤的費用,並講臧傳彬你拿錢買個教訓。」也就是說,按公安和檢察機關的調查,車貴寶之所以當衆毆打臧傳彬,系無中生有地懷疑臧傳彬與孫某有染所致。

  另據公安、檢察機關查實:1996年中旬,車貴寶私自將非法持有的虎頭牌雙管獵槍一支、獵槍子彈24發、五一式手槍子彈70發、六四式手槍子彈102發私藏在某倉庫內。

  於是,涉嫌敲詐勒索、涉嫌故意毀壞財物、涉嫌私藏槍支彈藥便構成了檢察機關起訴車貴寶的三大罪狀。

  這樣一起案情並非複雜的案件,但在起訴和審理過程中卻多生波瀾:

  1999年9月16日,此案由錦州市人民檢察院報請省檢察院批准對車貴寶依法進行逮捕。

  1999年11月19日,淩河區檢察院以涉嫌敲詐勒索、故意毀壞財物、私藏槍支彈藥三項罪名對車貴寶提起公訴。

  1999年12月10日,淩河區檢察院又主動撤回起訴。

  1999年12月24日,淩河區檢察院以敲詐勒索罪起訴,但當天主動撤回。

  1999年12月27日,淩河區檢察院又以三項罪名起訴,但第二天撤回。

  2000年1月4日,淩河區檢察院再次以敲詐勒索罪這一項罪起訴。

  2000年1月24日,淩河區法院開庭審理。

  2000年2月23日,淩河區檢察院以涉嫌故意毀壞財物、私藏槍支彈藥兩項罪名追加起訴。

  2000年2月29日,淩河區法院退回檢察院的兩項起訴。

  爲何屢次起訴,屢次撤回?淩河區檢察院的辦案人及主要領導只是告訴記者:「不要問了。」

  對於今年2月23日的追加起訴,淩河區檢察院的辦案人高巖稱,此舉完全是按《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的有關規定進行追加起訴,完全合乎司法程序;而淩河區法院退回起訴是「什麼理由也沒有」。對此,淩河區法院院長李學民認爲,是檢察機關的反覆起訴撤訴干擾了司法程序,因此當時才未對追加的起訴進行受理。

  經過幾番周折,車貴寶終以一項罪被起訴。淩河區法院也終於在9月18日對車貴寶涉嫌敲詐勒索罪一案做出一審判決:「經查,被告人車貴寶向臧傳彬索要跟蹤費,並經過多次協商最終臧傳彬於1999年1月12日主動到車貴寶家交付現金1萬元整。從整個過程看,車貴寶沒有對臧傳彬進行敲詐的故意。」「綜觀本案實際情況,臧傳彬主動將1萬元現金送與車貴寶,因此,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車貴寶犯敲詐勒索罪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最終,淩河區法院一審判決車貴寶無罪。

  就這樣,涉嫌三項罪的車貴寶在被關押了14個月後終重獲自由。

  9月18日,就在淩河區法院一審判決車貴寶無罪的當天,淩河區檢察院對這一判決進行了抗訴。在抗訴書中,檢察院認爲法院的一審判決是錯誤的。

  在抗訴書中,載有車貴寶的下列涉嫌敲詐勒索的行爲:

  1997年12月3日,車貴寶打電話將臧傳彬找到歌廳,用槍威逼臧傳彬,讓臧傳彬拿錢。

  1997年12月3日,車貴寶多次打臧,讓臧拿2.6萬元,不給錢埋了你,打你,整死你,把小處長拿下來。

  1999年1月6日或8日,在臧傳彬的辦公室,證人韓國凡看見車貴寶在向臧要錢,不給錢處長就別想當。

  同時,檢察機關認爲,車貴寶私下跟蹤臧傳彬的本身就是違法行爲。

  另悉,此案的一波三折已引起了省有關司法部門及司法監督部門的重視。(http://renminbao.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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