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 法院不守“规矩”
 
2000年10月12日发表
 
【人民报讯】(博讯12日消息) 《中国青年报·法眼》 10月11日 文/鲁宁 公安与法院,一个负责治安与破案,另一个专事司法调解与审案。两者虽 都代表国家行使司法公权,但因其分工各异,彼此行使权力的“规矩”也截然有别。

公安的“规矩”讲究“主动”。具体指:接案就报(如实向上级报告发案数量)、有报就立(接到报案就立案)、立案就 破,惟如此,才不辱“保护与打击”的使命。

法院的“规矩”正好相反。必须坚持“被动”。旧时谓“民不举官不究”,如今叫“不告不理”。何以要如此?因为“被 动”取决于“中立”。惟有司法的中立,才能保证司法的公正。 可偏偏两家都不太守“规矩”。前者常变“主动”为“被动”;后者则时不时变“被动”为“主动”。

不守“规矩”由来已久。但问题的严重性却一直模糊不清。近日读到两则报道,才对两家的“不规矩”有了“定量”的认 识。

先看公安的“不规矩”。今年1至7月广东省刑事案件立案数比去年同期猛增了1.9倍(见9月6日的《中国青年报》“法治 社会”版)。这个数字,不是说明广东的治安形势突然恶化了,而是当地公安从今年起实行“接案给回执,报案人可以随 时查询案件查处进度”,以往广东各地公安机关及地方政府在上报刑事案件统计数字时严重“缩水”———不破案不立 案、不立案就瞒报———的恶劣做法得到了初步遏制。看看吧!才“初步遏制”,实际刑事案件就猛增了近两倍。

再说法院的“不规矩”。山东省某县造纸厂多年积累债权涉及828家单位,总额计1500万元。今年,县法院抽调法官主动 上门揽案,奋战百日,找到12个省、市200多个债务人,通过诉讼或非诉讼手段追回欠款462万元。县委书记激动地说:这 就是服务,这就是效益(见9月4日《法制日报》)!显而易见,“效益”产生于法院的不守“规矩”,“效益”以牺牲司 法公正为代价。请注意:法院只有司法属性,没有经济属性!

公安不守“规矩”事出有因。接报不立案———不立案又常常演变为不必破案或只破大案要案,从而为公安自身破案技能 欠佳、队伍素质不高打马虎眼。反过来,眼瞅着治安形势很糟糕,公安就先破案再立案,用这一招逃避追究不算,保不准 还能立功受嘉奖。而地方官最划算,不必再为“难保一方平安”而遭“一票否决”。

法院难守“规矩”则缘于缺乏“独立性”。按宪政规则,地方法院是国家设在地方的法院,不是地方政府的法院。由于体 制有缺陷,法院在人、财、物方面均有求于地方,一旦地方官令你“上门揽案”或“重点服务”,你敢不遵令?法院之所 以插手地方经济纠纷,甚至“劫持”一方当事人作为“人质”的违法事件屡屡出现,原因概出于此。

公安不守“规矩”造成虚假的“国泰民安”和“莺歌燕舞”。法院不守“规矩”导致司法的公信度荡然无存。司法改革千 头万绪,变不守“规矩”为逐步守“规矩”,当列入改革之议题,万不可再视而不见了。


(http://renminbao.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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