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媒體關注法輪功起訴趙致真案
 
2005年1月4日發表
 
【人民報消息】(大紀元記者徐竹思報導) 「中國反邪教網」的創建者和前武漢電視臺臺長趙致真,企圖引用美國的新聞自由作爲辯護,以回應針對他的「教唆、協從犯罪、密謀和指使對中國法輪功修煉者的酷刑和羣體滅絕罪的指控」。

趙致真於2004年7月在美國康州紐黑文市訪問時,被法輪功控告。趙曾要求延期應訴,而日前於美聯邦法院以「新聞自由」作爲回應,希望受到美國法律保護。記者就此採訪一些法輪功方面人士及西方學者。

趙致真的「新聞自主權」

據《紐約時報》2005年1月2日報導,趙致真的律師儒森(Bruce S. Rosen)於2004年12月30日向紐黑文聯邦地區法院遞交了回應。目前在中國的趙致真聲明,他(在做節目方面)有「很大自主權,就像西方新聞工作者一樣。」 而他所做的關於法輪功的節目,與美國電視臺所作的「60分鐘」、「20/20」或「Nova」沒有太大區別。

原告律師瑪什(Terri Marsh)說:「中國的新聞沒有自由。趙致真建立的『反邪教網』完全沒有刊登法輪功真實的消息和中國人民關於修煉法輪功的不同觀點,這一點原告將在訴訟中作爲事實證據。」

著名中國問題學者、普林斯頓大學林培瑞(Perry Link)教授認爲,西方國家不了解中國的媒體,事實上它與西方媒體是截然不同的。「西方媒體的作用是儘快傳播消息。而中國媒體完全受政府控制,是爲了告訴老百姓政府想讓他們知道的東西,至於這些東西是真還是假,並不重要。」

法輪功發言人徐侃剛說,「在1999年6月趙派員赴長春拍片之前,有很多學員曾多次去武漢電視臺解釋,希望他們尊重事實。作爲中共官員的趙致真,爲甚麼要在當時那樣一個特定的情形下做那樣一部片子?我們回顧歷史可以看到,趙1999年製做的這部片子,是江澤民發動鎮壓法輪功的唯一理論根據,他這麼做難道是無意的?」

江澤民在2000年8月31日接受美國哥倫比亞廣播公司(CBS)記者華萊士(Mike Wallace)採訪時說,「媒體應是黨的喉舌。」據「追查國際」報告,江澤民曾在1999年6月7日中共中央政治局會議上講話,要求加緊做揭批法輪功的宣傳。

「宣傳是鎮壓的組成部份之一」

據《紐約時報》報導,趙向法院提供的一部1999年所制關於李洪志先生的節目之英譯,主要是對練法輪功出偏的一些人的一系列採訪,言辭並不激烈,也無明確煽動暴力。

徐侃剛表示,「任何了解法輪功的人,都可以看出這部片子是編造的,每個人都可以對法輪功有自己的看法,甚至有誤解都沒有關係,但若有意編造一些東西,作爲殘酷迫害的理論根據,這個人不能說是無罪的。」

律師瑪什指出:「趙致真一案不是針對一位新聞工作者,而是針對一個對法輪功學員酷刑虐殺的協從。我們起訴他援助、支持、密謀、共犯、並且/或者煽動在中國對法輪功學員的酷刑與種族滅絕。從上到下,這場鎮壓都是有兩個組成部份,一個就是宣傳,另一個是警察力量等鎮壓機器。」

瑪什律師說,「我們的證據顯示,趙致真所做的反法輪功宣傳不限於這一部片子,武漢電視臺製做的節目與趙致真所負責的『反邪教網』,是江澤民對法輪功的系統迫害的一個重要環節。趙宣傳中所用的言辭,符合歐洲人權法院、南斯拉夫國際法庭、盧旺達國際法庭及美國法律對煽動仇恨的法律定義。」

曾因修煉法輪功在中國被酷刑虐待的樊紅女士,說中國警察對她施行精神與肉體折磨時,常常以趙致真的媒體宣傳內容作爲理由。「在北京市公安局第十三處,四、五個男女警察拖着我的頭髮從一個屋拖到另一個屋,用皮鞋猛踢我的頭部和前胸,撕我衣服,我一時失去了知覺。當我醒來時,腦袋疼痛,發現自己渾身一絲不掛,全身被打得青紫,頭髮被撕掉不少。這些男女警察眼中充滿仇恨,說着電視裏那些誣衊法輪功和師父的話。」

《紐約時報》報導說,國際獨立人權組織證實了,很多法輪功學員在監獄、勞教所和精神病院被拷打、電擊和注射損害神經藥物的案例。美國國務院在其2004年9月關於中國宗教自由的報告中說,「法輪功學員因酷刑和虐殺而死亡的報告是可信的。」

美國能否容忍仇恨言論

據《紐約時報》報導,美國是所有民主國家中,最能容忍種族偏見與反對宗教團體言論的,在國際法的立場上看甚至是極端的。1969年美國最高法院判定,三K黨號召「將猶太人送回以色列」和「埋葬」黑人是合法的。而憲法第一條「言論自由」的唯一例外,就是當言論「直接指使煽動或造成立即的違法行爲」。這種言論是不能容忍的。

美國世界人權組織的行政主任斯克拉(Morton Sklar)先生認爲,康州法院應按國際法的原則審理趙致真一案。「某類言論不在言論自由保護之列,當某人倡導使用酷刑、倡導種族滅絕、或倡導因爲一個團體的精神信仰就將其滅絕時,他已經過線了。」

瑪什律師說,「鼓動酷刑、羣體滅絕,以及/或者暴力的罪名已經被歐洲人權法庭、盧旺達和南斯拉夫國際法庭使用,用以針對宣揚實施酷刑和種族滅絕言論以懲罰和根除某一羣體的新聞人員,特別是記者繩之以法。美國法院也使用過同樣的罪名判定被告人負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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