誹謗黨和國家領導人與黨和國家領導人誹謗普通人是否同罪?
 
西北縱橫
 
2004年12月18日發表
 
【人民報消息】一,「誹謗國家領導人」還可以說,而誹謗黨的領導人算罪名似乎牽強。因爲誹謗共產黨的領導人算的話,那誹謗八個民主黨派的領導人算不算?如果不算,那麼是不是應該理解爲誹謗執政黨的領導人算犯罪,而誹謗在野黨的領導人不算?那是不是誹謗分兩種:一,對共產黨領導人和國家領導人的;二,對其他黨的領導人和普通官員,一般民衆的?此讓人不解:不是說都是人民的勤務員,只是分工不同,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麼?

二,「黨和國家領導人」應界定:什麼職務以上算黨和國家領導人,然後公佈,則誹謗這個級別以上的官員和這個級別以下的官員兩種情況,量刑肯定有不同,應該也公佈,這樣人們知道界限在那裏,實在管不住自己的嘴,想誹謗官員,可以選這個級別以下的,犯了事,罪也輕一些。

三, 「誹謗」的界定問題,由誰說了算?是由領導人本人說了算,還是由黨中央說了算,還是由各地方公安,法院說了算?如果上法庭,是被誹謗者──黨和國家的領導人當原告,還是當證人?老百姓和黨和國家領導人上法院打官司?從來沒有過啊,更何況還有一個問題:我們社會是黨領導一切,也就是說這個黨的領導人就直接領導法院的領導人,領導著法官,領導著律師,在法庭上原告既當原告,又領導著法官,雙方的律師,和被告打官司?

四,接著就產生一問題:「時間」的界定。比如張三2002年3月2日,被任命爲黨或國家領導人,那麼在2002年3月2日以前有人誹謗張三,或在張三任期誹謗他2002年3月2日以前的事,算不算誹謗黨和國家領導人?同樣的問題,卸任以後有人誹謗他任期內的事,算不算?這個時間界定問題,黨也應該公佈。以便讓誹謗者心服口服,全國人民也好齊聲讚美。

五,57年反右,事後20年黨也承認當初做錯了,可以算是黨和國家一些領導人對一些人民的誹謗吧,(比如誹謗一個學生是右派,反黨,並且因此而勞教,鬥爭他)卻在報紙上說「母親有時候打錯了孩子,但是母親還是愛孩子的」,──天吶,打錯?打死了多少?整人20年啊!用這一句就輕輕過去了?不是說人民是主人,黨和國家領導人都是人民的僕人嗎,僕人誹謗主人,整主人20年,對此沒有任何自責反省,追究自己的法律責任,反說什麼是母親打錯了孩子,甚至還要給自己表功:我黨敢於承認自己的錯誤,說明我黨不愧是偉大光榮正確!更進一步,還要代表右派感謝黨──好無恥啊,要不要把你們關進監獄呢?現在,對主人卻是:你誹謗僕人,要罪加一等!要進監獄!僕人可以誹謗主人,整主人,整死主人(僕人自己解釋是因爲愛主人的緣故)──無罪。主人誹謗僕人──有罪,且罪加一等,天下有此理乎?僕人爲什麼對自己那麼寬鬆,對主人那麼嚴苛呢?我們普通老百姓是不是也可以學黨的辦法:大家放開誹謗黨和國家領導人,然後說主人有時候責備錯了僕人,但是主人還是愛僕人的──就沒有事了,就可以免受刑責,反而僕人(領導人),還要感謝主人呢?

六,我倒很想知道:那要是黨和國家領導人誹謗普通人怎麼辦?是不是也治罪?要判刑是不是和普通老百姓誹謗領導人的刑期一樣?文化大革命中,黨和國家領導人江青等誹謗一些人是黑幫,壞人,這事後來雖然反過來了,但是也沒有追究和判這些黨和國家領導人誹謗罪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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