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高舉「華人與狗不得入內」的牌子
 
龍泉墨客
 
2004年12月12日發表
 
【人民報消息】人權本來是人的基本權利,自然人人有份。洋人有份,中國人也應該有份。然而中共一直宣傳說,中國人權必須考慮「特殊國情」,絕不允許「把西方的人權標準強加給中國」。

我一直搞不明白的一個問題是,既然中國有特殊國情,拒絕「西方的人權標準」,那麼請問中共是怎樣定義「中國的人權標準」的?

其實所謂「西方人權標準」,不過就是聯合國人權憲章的基本內容。這包括人人生而自由,在尊嚴和權利上一律平等。禁止酷刑和侮辱性的待遇或刑罰。因爲人與動物最大的不同,在於人的大腦會思想、人的嘴巴會表達、人還有複雜的社會活動等等。既然是人權而不是狗權,那麼必然包括信仰、言論和結社自由等。並且任何人信仰自由和言論自由的基本權利不因思想、信仰、種族等原因而被剝奪。

「把西方的人權標準強加給中國」的意思就是說,以上這些權利,不應當只是洋人專有的,而是每個中國人也應該享有的權利。

然而那些號稱「公僕」的中共貪官們對此似乎很有意見,認爲中國人不配享有和洋人同等的權利。他們認爲中國人只配享有「生存權」。其實中國狗也享有「生存權」的——這倒讓人想起過去「華人與狗不得入內」的牌子來。

「西方的人權標準」還有一個特色,就是認爲人權是天賦的:只要是人就有基本人權,就有權吃飯、說話、思想,這些基本權利並不是某黨某人「恩賜」的。人民沒有人權的原因,一定是被特定權勢階層和利益集團剝奪了。

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人強調中國人只配享有「生存權」的理由,據說是人權有一個發展過程:因爲中國窮,所以只能先「恩賜」生存權,隨着發展,逐步「恩賜」與洋人平等的信仰、言論自由等「奢侈品」。這好比控制了別人的大腦與嘴巴的使用權,還振振有詞的說:你現在還窮,不配用這麼奢侈的零件,等你發達了我再還你使用權。

其實正因爲中國窮,更應該把基本人權歸還人民:中共購置網絡過濾的審查、監視設備、網絡警察的開支、抓捕信仰法輪功的民衆、抓捕截堵上訪喊冤的百姓,哪一樣不要花費大量資金?

12月10日是國際人權日,翻閱中國官方各大新聞網,放在醒目位置的消息是歌頌中共在人權方面「不斷進步」,大致是中共不斷將保護人權的條款寫入法律。

不過,有了法律不等於有了法治,這是基本常識。舉個簡單的例子,超越中國法律之上的,還有以江澤民、羅幹、李嵐清、周永康爲首的,遍佈全國的各級「610辦公室」。這個辦公室是專門用來對付法輪功學員的。對於所謂的「執法人員」來說,來自「610」的命令具有超越法律的絕對權威。

據明慧網 2004年8月26日消息,河南省淮陽縣魯臺鄉花莊村法輪功學員宋振靈(男)、王貴金(女)夫婦,因爲修煉法輪功被多次抄家、關押而流離失所。最近由於被舉報,王貴金再次被抓進淮陽看守所後,因被檢查出已懷孕被釋放。縣「610」國安大隊將王貴金的案子移交魯臺派出所。因爲依照現行的《逮捕拘留條例》,對於哺乳期婦女,不採用逮捕拘留,而改用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的辦法。魯臺派出所所長戴正運怕王貴金生了孩子,不方便關押,竟然將懷孕九個多月的王貴金抓進縣計劃生育技術指導站強行引產。九個多月的胎兒還未完全發育成熟,可是因爲母親的信仰不見容於少數幾個中共官員,孩子竟被迫提前產出。而孩子的母親王貴金事後仍在河南省淮陽縣計劃生育技術指導站,魯臺派出所四名警察二十四小時日夜監視,準備等滿月後抓回去繼續迫害。

類似的事情,每天還在中國各地發生着。吉林省榆樹市32歲的法輪功學員李淑花2003年9月24日被警察從家裏騙走,讓她到派出所寫一份材料。16天后李淑花慘死監獄,遺體左眼深陷、眼眶發青,全身佈滿紅點,解剖發現腹腔裏有大量血水。同時遭關押的丈夫楊佔久曾親耳聽到妻子遭警毒打時聲聲慘叫(楊佔久後來被判7年,現關押在吉林省四平監獄)。公安內部有人私下透露,李淑花當時被警察打瞎眼晴後滅口。

只要超越法律的非法組織「610」存在,中國就不可能實現法治。而所謂保護人權的法律條款,不過只是個遮羞布而已。

國際人權日之際中共控制的官方消息有另一個「要點」,就是對美軍虐待伊拉克戰俘表示憤慨。可見中共心裏非常清楚:不應該有酷刑和虐待,酷刑和虐待是世人都應該反對的。那麼,爲什麼五十多年來,中國的當權者們對發生在中國人身上的酷刑和虐殺視而不見呢?難道在那些主要當權者的眼裏,中國人不如伊拉克人麼?中國人生來不與外國人平等麼?中國人的權利不該和外國人的平等麼?

作於2004年12月10日國際人權日

(明慧網)〔原題目:世界人權日有感:中國人該不該與外國人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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