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法委妨礙司法獨立
 
張英紅
 
2003年9月9日發表
 
【人民報消息】中國現行的執政黨──中共在其第16次全國代表大會的政治報告中毫不隱諱地張揚世界民主法治國家幾百年來都普遍遵循的司法理念:「保障在全社會實現公平和正義」。而要保證司法制度在全社會實現公平和正義,其前提條件就是要確保司法獨立。這是當今世界上幾乎所有的國家都公開承認的政治法則。而對中國來說,對此卻存在一個知易行難的大問題。

人類社會在漫長的發展進程中,逐漸形成了普世的價值理念:自由、平等、公平、正義、人權、寬容、真善美和人道主義等。對於這些在價值層面極好的東西,只有經過相應的制度層面路徑,才能在實踐層面得到充分地展現。這就好比城市自來水,如果沒有鋪設相應的水管設施(硬件)和科學管理(軟件),自來水就不會在你的廚房、浴室和洗手間出現。

美國的開國諸賢不但人人腦袋裏裝有自由、平等、正義等價值理念,而且心中懂得如何著手構建共和、憲政、民主、法治這樣空前的制度路徑,來實現美國人民對自由、安全、正義和幸福的渴望。歷史已經證明,美國神奇的民主制度,200多年來不僅造福於美國人民,而且不斷惠及世界各地。

新中國的開國元勳們在建國前對自由、民主、人權、憲政的呼喚「聲呀聲震天」,對美好社會的嚮往和追求「雖九死其猶未悔」。可惜建國後,極權主義的蘇聯模式在東方神州得到了最瘋狂的崇拜和照搬(我們從來就沒有全盤西化,但卻徹頭徹尾地全盤蘇化過,如果說蘇聯也屬於西方,那我們不幸西化的是西方思想文化中最糟糕的部分)。那一代爲中國的美好社會「拋頭顱、灑熱血」的紅色革命家卻在自己一手創建的共和國裏,上演了一幕幕「革命吃掉自己兒女」 的歷史弔詭。在那個被鄧小平稱作「法西斯專政」的黑暗時代,公民的生命和社會的正義不保,這決不是沒有「人民法院」,而是沒有「司法獨立」。所以當年連劉少奇這位「共和國主席」都不能在「社會正義的最後一首防線」上獲得司法保障,遑論其他「文武百官」和「平頭百姓」了。

檢閱那段不堪回首的歲月,我們並不缺乏自由、正義的理念,也不缺乏制度設計,只不過那些制度設計完全與價值理念相扭曲罷了。 那種將美好的價值理念在實踐中完全顛倒了的制度安排,其結果必然是人人都知悉的「播下的是龍種,收穫的卻是跳蚤。」在那個民主制度無以確立、憲法如同一張廢紙、司法不能獨立、法院淪爲權力婢女和專政工具的年代,公民的個人自由就會蕩然無存,社會的公平和正義也就煙消雲散了。

在當代中國,司法腐敗怵目驚心。「法官大蓋帽,吃完原告吃被告」,國人領教多矣;有中國特色的「執行難」,當事人苦之久矣;「法院大門八字開,有理無錢莫進來」,百姓恨之極矣;冤假錯案難除、社會正義不張,民衆痛之深矣;加快司法改革、強化公正司法,有識之士呼之切矣!如此這般,人皆知之,不須我在此「聒噪」。筆者通過對現行司法制度的觀察,發現在妨礙司法獨立的諸因素中,政法委是一個不容忽視的關鍵點。

從理論上說,中國司法獨立有明確的「憲法保障」。現行《憲法》第126條明文規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前國家主席江澤民在會見美國總統時說過這樣一句話:「我作爲國家主席,也無權干涉司法獨立。」這顯然是符合憲法的。據此,是否可以判斷中國實現了司法獨立?對於這個問題,可能舉國上下沒有人會作出肯定的回答。因爲在中國,《憲法》還沒有獲得應有的「最高權威」,國家主席或許能做到「不干涉司法獨立」,但執政黨卻要以「領導」的名義干預司法工作。在中國,長期以來習慣於以黨治國的執政黨,在黨政不分的傳統體制安排下,事實上位居最高權力的頂峯,這就使執政黨很自然地以「堅持黨的領導」爲由直接管理法院,執政黨的內設機構政法委員會就是專門直接管理歸口的公安、檢察、法院和司法的工作部門。在實際工作中,法院的日常工作都處在政法委的嚴格管理和控制之下。這種奇特的制度安排,繪畫了一幅有中國特色的政治風景:明確規定「司法獨立」的弱勢《憲法》,在同樣明確規定「黨的領導」的強勢執政黨面前,就只能低下「高貴的頭顱」。

這充分顯露了執政黨和國家在整個司法制度安排上的悖論,這種制度設計悖論,給各級人民法院留下了「服從憲法和正義」與「服從政法委」的「二難選擇」。「選擇」的普遍結果就是人民法院乖乖地將「憲法和正義交械」,不折不扣地淪爲無可匹死的政法委的「俘虜」。

不可否認,由政法委直接管理法院,與執政黨的理念、黨章和憲法規定都明顯相悖。執政的中共,早在1982年的十二大上就明確承認「黨不是權力組織,也不是行政組織和生產組織」,這就是說執政黨無權對國家機關和人民羣衆「發號施令」(鄧小平語),很顯然,作爲執政黨工作部門之一的政法委無權管理法院;在1987年的十三大上執政黨提出「黨政分開」,就是說不能以黨代政,不能把政黨與國家機關相混淆,黨是黨政是政,作爲執政黨工作部門的政法委顯然不能行政化;在1997年的十五大上執政黨提出了「依法治國」的基本方略,這就是說執政黨要下決心拋棄長期以來的以黨治國做法,而政法委直接管理法院就是傳統的以黨治國的集中反映;在2002年的十六大上執政黨通過的新《黨章》規定:「黨必須在憲法和法律的範圍內活動。黨必須保證國家的立法、司法、行政機關,經濟、文化組織和人民團體積極主動地、獨立負責地、協調一致地工作」。《黨章》的這種「明確規定」和《憲法》早就確立的「法律規定」,都否認了政法委管理法院的正當性、合理性和合法性。

150多年前,偉大的政治思想家孟德斯鳩在《論法的精神》一書中天才般地揭示:「如果司法權不同立法權和行政權分立,自由就不存在了。」要真正使我國司法制度「保障在全社會實現公平和正義」,就不能迴避執政黨的政法委直接管理人民法院的現實弊端。對執政黨十六大政治報告全文通讀不下10篇的筆者(多年來本人學習「黨的文件」既積極又自覺),深感此報告閃耀著不少「思想的光芒」。有關部門和領導學習貫徹十六大精神,「從制度上保證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依法獨立公正地行使審判權和檢察權」,就要做到一切妨礙司法獨立的思想觀念都要堅決衝破,一切束縛司法獨立的做法和規定都要堅決改變,一切影響司法獨立的體制弊端都要堅決革除。

2003年6月27日
《議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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