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人大劫難逃
 
2003年2月24日發表
 
【人民報消息】今年二月十四日情人節,香港人卻充滿苦情,因爲特區政府選擇這個日子,在憲報刊登了「國家安全(立法條文)條例草案」,這也就是所謂的「藍紙草案」,表明箝制香港自由和人權的基本法第二十三條,將正式進入立法程序,由立法會三讀通過。在這以前的一月二十八日,當局就諮詢結果彙編成冊,並提出修改意見。雖然意見彙編中已經有意歪曲某些意見,但是修改意見因爲做了某些必須做的讓步也迷惑了一些人,而這次「草案」的發表,才使人們體會到當局是如何工於心計和不擇手段。

  當特區政府在去年九月二十四日公佈「實施基本法第二十三條諮詢文件」時,香港大律師公會就一直強烈反對政府匆匆推出藍紙草案,要求發表白紙草案進行第二輪諮詢,因爲他們已經看出「魔鬼在條文細節內」,因而必須讓法律界及社會各界有充分的時間去研究和消化法律條文的複雜內容,找出條文的不足之處及填補法律漏洞。但是當局完全拒絕這個建議。「草案」的推出,就發現當局用枝節上的「讓步」來掩蓋關鍵問題上的「進攻」。目前在條文細節內已經抓到多個「魔鬼」。這些隱藏了殺機的「魔鬼」在諮詢和提出修改意見時都深藏不露,到正式推出藍紙草案時就悄悄的粉墨登場了。

  一、特區政府在關鍵的「取締組織」方面死也不肯退讓,這也是香港人最擔心的,因爲中共可以將大陸取締某些組織的法律延伸到香港來而破壞香港的法治,也是對香港自由和人權的摧殘。凡是在取締同被中共當局認爲是叛國、顛覆、分裂國家的組織有從屬關係的香港組織時,竟只要保安局局長「合理地相信」北京的判決即可。這哪裏是法治而是人治。

  二、由法院審理取締組織的上訴聆訊時,法庭在可能損害國家安全情況下,可以命令公衆人士不得在場,進行閉門的祕密審訊。而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更要根據有關條例制訂條文,令有關審訊可以在上訴人毋須取得取締理由全部細節,就可以進行聆訊,甚至容許法庭在上訴人及他的代表律師缺席情況下,開始審訊。在香港的司法獨立已經不斷被中共侵蝕的情況下,祕密聆訊勢必將中共的「無法無天」帶到香港來。

  三、在以言入罪方面,當局保留「非法披露國家機密」的罪行,不但如此,同現行法例比較,還大大加重刑罰。也就是從現行條例的五千元罰款和監禁兩年提高到罰款五十萬元,監禁七年。而「煽動叛亂的言論」也缺乏明確的界線,特別是「煽而不動」也可以入罪,最高終身監禁。王炳章就可以用這一條判決,香港同大陸還有什麼「兩制」?這些威懾力量不可低估,特別是新聞從業員爲此而加強自我審查勢所必然。

  四、在涉及國家安全罪行的緊急調查行動中,由本來的警司可以決定是否入屋搜查改爲由總警司或以上的警務人員決定;但是它又規定,縱使決定錯誤,但是在非法入屋個案中搜查所得的資料,亦可作其他涉及國家安全或刑事罪行的檢控之用。這正是中共的慣技,以甲罪拘捕,但是卻用逼供所得羅織新的罪名,以乙罪來檢控。

  不但條文細節內有「魔鬼」,更有評論指出當局心中的魔鬼更加可怕。從決定立法開始,可以看出北京和特區政府的心魔有如下幾點:一、擺明立法就是要整治被他們認爲「心中有鬼」的某些人士和團體;二、由執法機關的保安局而不是律政司來推動立法,就擺出用強權來霸王硬上弓的架式;三、一開始就決定不提出白紙草案而開展形式主義的假諮詢;諮詢過程中,因爲與民爲敵,並同法律界鬥氣的心態而不斷髮生衝突;四、不論出現什麼情況,都一定要在今年七月一日開始實施,以免夜長夢多和影響親共人士在明年開展的立法會選舉的選票;五、專門選擇節日公佈有關文件,以淡化衝擊力等等。在這個情況下,香港人大劫難逃。

——轉自《2月24日自由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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