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讲明白这张照片!还得请您看另外几张(多图)
 
梁新
 
2002年10月4日发表
 
【人民报消息】

非法关押在精神病院的法轮功学员(滕春燕摄)

如果不解释这张照片的拍摄地点是在中共的神经病院里,没有人认为这几位中老年妇女的炼功照片和其他法轮功修炼者的炼功照片有什么不同。这是至今还被关押在中共监狱里的美国永久居民、纽约的女针灸师、三十七岁的法轮功学员滕春燕的判刑证据:泄露国家机密!

滕春燕于2000年3月到深圳后即失踪。2000年10月被非法秘密判处3年徒刑。她的“罪状”是:采访曾被关进精神病院的法轮功成员,和用数码相机拍摄在精神病院的法轮功成员的情况,并把所得信息送给境外记者。

中新网10月4日电 据新华网报道,近一个时期,西方一些媒体载文称中国利用精神病疗法镇压所谓“持不同政见者”和“法轮功”分子,一些不怀好意的人也利用国际会议的舞台,就此事对中国无端进行指责,称中国“以此作为对国人进行政治和社会控制的手段”,为澄清事实真相,新华社记者今天专访了国务院新闻办公室的官员。这位官员称,这完全是恶意诽谤。

新华社报导说,这位官员说,中国政府对精神卫生工作历来十分重视,对精神病院的管理和精神病人的收治有严格的规定,任何精神病人住院治疗都必须按规定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境外一些组织指责中国“将精神病院用于政治目的”,“将各类持不同政见者当作精神病人进行关押”,这种说法毫无事实根据,是极不负责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8条第1款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的,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10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侯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14条规定:“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安全的精神病人,可以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需要送往指定的单位、场所加以监护的,应当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并及时通知其监护人。”

诸位网友,对照以上的规定,江集团可是知法犯法、执法犯法啊!

2000年10月被非法秘密判处3年徒刑的滕春燕,在2001年1月8日接受了一次由江集团安排的境外记者采访,美联社的记者在报导中指出,这次采访,外国记者所要提出的问题是事先提供给监狱的,而且在采访时监狱的官员以及外交、安全人员都在场。显然,事先的排练是必不可少的。

在美联社的采访中,滕女士宣称她从纽约飞回大陆,收集法轮功学员被关押在精神病院遭受迫害的信息,并安排海外记者采访的行为伤害了“国家”和社会,而更让人毛骨悚然的是,当记者问她是不是盼望刑满获释的那一天时,她却说:真的不是,我珍惜这里的每一天。

再伟大的监狱也不可能让一个无辜被监禁的人热爱到如此程度,以至她不盼望重获自由和家人团聚。如果不是脖子在高高举起的铡刀下,没有人会说出这样无奈的话。

美联社的报导还对滕春燕女士的外表做了这样的描述:化名李瀚娜(音)的滕曾梳着长发,有着优美的穿着和化装。现在她的头发剪到领子的长度,显得很油或抹了发胶。脸颊涂了胭脂,抹着口红,修得很细的眉毛,脸显得很胖甚至有一点臃肿。记者接着说:那种使得李瀚娜(音)在北京显得很出众的纽约时尚已经不复存在了。

不管江集团发布多少新闻,也不管滕春燕说出什么话,我只看一个无人可以辩驳的事实:关押仅一年时间,身陷囹圄的美丽燕子就满脸灰暗、苍老呆板、额头上刻下深深的抬头纹。



中共迫害知多少?此照无声胜有声!



 
分享:
 
人气:30,951
 

如果您喜欢本文章,欢迎给予打赏。让我们一起打拼未来!
 
       

 
 

 
 
人民报网站服务条款
 
反馈信箱:[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