幽默小品文:人民的呼聲
 
——給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建議書
 
2001年6月28日發表
 
【人民報消息】全國人大:

  本人雖非黨非團,但作爲一箇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負有憲法和法律所給予的神聖權利。全國人大四次會議召開在即,特別提出以下建議,供參考:

  一、關於有關法律的恢復、廢除意見

  1.廢除《憲法》第三十三條: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理由是在江氏政權下,中國公民從來就沒有平等過。現在社會當差的吃拿卡要,當官的貪污腐化、不嫌害臊,下崗的不是請願臥軌就是服毒上吊,當農民的不是背井離鄉就是衣食無着,如果不廢除此條,則「國際反華勢力」就會有機可乘,處處拿人權來要挾我們。

  2.廢除《憲法》第三十五條: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理由是在江氏政權下,中國公民從來就沒有過該項權利,由此引來的法律問題時時干擾着司法界。

  3.廢除《憲法》第三十七條: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理由是以江澤民爲首的黨中央對待一切正義力量從來就是無情打擊、深刻迫害。尤其是對法輪功,江親自傳祕令「對法輪功打死白打」,「打死算自殺」,「不負法律責任」,至今法輪功學員虐待致死者已達150多人而不敢公開報道,昨日大力表彰了鎮壓法輪功積極分子的「先進事蹟」卻不能名正言順。爲了有利於「江核心」及其同志放手工作,多抓多殺「癡迷」真善忍的頑固分子,必須廢除此條。

  4.恢復「顛覆國家政權罪」。理由是如今國內外反江浪潮愈演愈烈。衆所周知,江澤民系黨政軍一把手,他代表黨、代表人民,總之一切代表。反江即反黨,反黨即反華,反華即反社會主義......如此下去,亡黨亡國。

  5.此外,爲了黨國順利開展對法輪功、民主人士的鬥爭,還應堅決廢除以下刑法條文:1)侮辱罪、誹謗罪;2)非法剝奪公民信仰罪;3)濫用職權罪;4)誣告陷害罪;5)非法搜查罪;6)非法拘禁罪;7)刑訊逼供罪、暴力取證罪;8)侵犯通信自由罪及私自開拆、隱匿、譭棄郵件、電報罪;9)報復陷害罪;10)僞證罪;11)妨害作證罪;12)打擊報復證人罪;13)虐待被監管人罪;14)故意傷害罪;15)過失致人死亡罪;16)故意殺人罪;17)徇私枉法罪。

  二、關於大力宣揚江澤民同志「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幾點建議

  1.輿論宣傳陣地堅決不能丟。在關鍵問題上,黨的喉舌如新華社、人民日報、CCTV的滔滔不絕真是功不可沒。除此之外,黨的準喉舌,各國有電臺、電視臺、報刊雜誌、網站還需要進一步加強,開闢版面,設立專欄,增加頻率,延長時間,務必把江主席的每一個聲音都報道出來。(只要是江主席的正宗原版,不要計較從哪個器官發出來的)。

  2.對於國外的中文網站,最近給予江主席大量的報道。使廣大人民羣衆對江主席的許多鮮爲人知的事蹟有了深層次了解,這很好。只是存在一些問題,希望人大能通過外事部門妥善解決。那就是不要對「江澤民」三個字加過多的修飾語,如癩蛤蟆、蛤蟆精、妖、魔、戲子、秀、獨夫、獨裁者、法西斯等,建議使用前綴「緊密團結」或後綴「核心」等等,另外建議在所有大陸出版的英文詞典中刪去如dictator、tyrany、fascism等詞條,以免引起江主席誤會。

  3.對於拒不改正的中文網站,由於不便於命令,可以採用重金收購的辦法,買一個「人民報」10億美金不知人家幹不幹,請立即與該報聯繫,省得江綿恆屏蔽互聯網怪累的。

  4.學校教育也應加強。建議在學校增設「三個代表」課程,中、高考「三個代表」應成爲必考題。同時,罵法輪功是「邪教」的可獲加分,多罵多加,以達到江主席「名譽上搞臭」的要求。

  5.對於江主席本人,我不贊成搞個人崇拜,但起碼的敬意也是需要的。我建議在公共場所,尤其是公共廁所等人們經常光顧的地方應長期懸掛江主席畫像,以便人民記住這個光輝形象,懸掛的高度應合適,便於內急的男士經常爲畫像「洗澡」。另外一個原因,江主席時日不多了,以後再想見都見不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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